辉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3月6日发布的选择房屋评估机构公告内容中关于“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特更正为“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特此公告!
辉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7日
辉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3月6日发布的选择房屋评估机构公告内容中关于“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特更正为“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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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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