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建瑞 (略) :
你公司呈报的《鹰潭建瑞 (略) 新建粉煤灰综合利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批复意见函告如下:
一、项目批复意见
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 (略) 余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了备案(项目代码为:2202-*-04-01-*)。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后,该项目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建设基本情况:项目位于江西余江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地理坐标为东经116°55′13.375″、北纬28°20′5.906″),厂区总占地面积约*平方米。项目属新建项目,租赁江西 (略) 闲置场地进行建设,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厂区内新建3栋生产厂房等主体工程;新建办公宿舍楼、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供气系统等辅助工程;新建原料堆场、原料料仓、成品堆场、成品料仓、中转料仓等贮运工程;新建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一般固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及噪声治理设施等环保工程。项目以干粉煤灰、湿粉煤灰、石块、硅石块等为原料,经破碎筛分、酸洗、清洗、烘干、水洗、磨粉、搅拌等工序,形成年产粉煤灰掺合料*吨、碎石子*吨、硅石粉*吨和副产品硅石料*吨、砂石料*吨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5.5%。
项目建设要求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的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设计、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环保内容;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三、项目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
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回用”原则合理规划和建设厂区污水收集、循环和排水系统。项目废水主要为硅石粉清洗废水、碱液喷淋塔定排水、脱硫石膏清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项目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后与硅石粉清洗废水、碱液喷淋塔定排水、脱硫石膏清洗废水和车辆冲洗废水一并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采用中和+絮凝沉淀处理,处理后的废水与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其中总铁、氯化物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中C级标准)和江西余江循环经济产业基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该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尾水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白塔河,最终汇入信江。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有组织废气主要为氢氧化钙烘干废气、其他物料(脱硫石膏、矿粉、石灰石粉、粉煤灰)烘干废气、氢氧化钙破碎筛分废气、硅石块破碎筛分废气、石块破碎筛分废气、磨粉废气和含酸废气等,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料仓装卸粉尘、搅拌粉尘、矿料堆场粉尘、未捕集HCl等。氢氧化钙烘干废气、其他物料(脱硫石膏、矿粉、石灰石粉、粉煤灰)烘干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根15m高排气筒(DA001、DA003)排放,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限值要求,SO2、NOX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氢氧化钙破碎筛分废气、硅石块破碎筛分废气、石块破碎筛分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根15m高排气筒(DA002、DA005、DA007)排放,磨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含酸废气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颗粒物、HCl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通过采取各厂房及生产装置尽量采取密闭结构,中间料仓、原料仓以及成品仓顶部设置布袋除尘器,堆场设置喷雾抑尘设施等措施,厂界颗粒物、HCl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本项目1#、2#、3#生产车间周边应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永久性居住的建筑物、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噪声主要来自给料机、破碎筛分一体机、风机等设备设施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建筑隔声、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环境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中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固废主要有废酸、废机油及破损的机油包装桶等危险废物,收集粉尘、废滤袋、污泥等一般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等。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废滤袋交由厂商回收利用;污泥交由建材厂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交由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或处置,并按规定设置符合防雨、防腐、防渗等相关要求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危险废物转移应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危险废物暂存库(占地面积5平方米)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库(占地面积50平方米)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五)总量控制。项目投产后应满足《鹰潭建瑞 (略) 新建粉煤灰综合利用生产项目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CODcr排放总量控制在0.762吨/年,氨氮为0.076吨/年,氮氧化物为0.538吨/年。
四、项目运行和竣工验收要求
(一)运行管理要求。应建立公司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明确人员和生态保护职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二)环保竣工要求。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五、其它环保要求
(一)项目变更要求。本次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必须重新报批,项目批准后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二)违法追究。对已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日常环保监管。我 (略) 余江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该项目建设及运行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生态环境执法。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