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民事裁定书
(2024)粤1971破申53号
申请人:莫晃杰,男,汉族,1996年8月10日出生,住 (略) 麻 (略) 10号,公民身份号码:*770。
申请人:沙秀仪,女,汉族,1997年9月27日出生,住 (略) 东 (略) 23号玉兰阁9C, 公民身份号码:*022。
被申请人: (略) ,住所地: (略) 万江街道万 (略) 32号102室(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2MFF63L。
法定代表人:杨培仙。
申请人莫晃杰、沙秀仪以被申请人 (略)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24年4 (略) 执行部门提交了移送破产申请书,请求对 (略) 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 (略) 成立于2018年12月13日,公司住所 (略) 万江街道,法定代表人为杨培仙,该公 (略) ,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乐器零售;乐器零配件销售;乐器批发;乐器维修、调试;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品牌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专业设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体育表演活动;文化用品设备出租; (略) 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器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通讯设备修理;平面设计; (略) 数据服务; (略) 数据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创业空间服务。股东为 (略) 、杨培仙。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略) 各银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进行财产查询,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粤SF*号车辆,因上述车辆轮候查封且无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申请人其他财产。截至2024年4月18日,本院受理了以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合计9宗,申请执行标的总额约为*.74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 (略) 的住所 (略) 万江街道, (略) 管辖范围之内,且本案为“执转破”案件, (略) 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 (略) 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之规定,申请人莫晃杰、 (略) 申请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被 (略) 存在多宗执行案件, (略) 相关执行部门的移送破产审查报告反映之情况,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莫晃杰、沙秀仪对被申请人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陈晓埕
二○二四年七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