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略) 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的通知》(农办农〔2023〕20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函〔2023〕174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为推进我县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加快补齐水稻育秧短板,现公开遴选东源县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主体。
一、建设内容和绩效目标
东源县建设水稻集中育秧设施项目9个,建成后服务面积达*亩,奖补资金312.*元。
(一)建设内容。包括新建或改扩建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内容:一是播种出苗车间。主要包括用于满足出苗相关生产服务作业所需的轻钢结构厂房或各类温室。二是育秧温室大棚。主要包括育秧使用的连栋温室、塑料大棚等各类温室设施。三是育秧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浸种池、催芽室等专用设施,碎土机、筛土机、运输机等可多年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
(二)绩效目标。在 (略) 建成一批水稻集中育秧中心,提升秧苗质量,推进统一品种、机械插秧、统防统治、统一管理,稳定水稻播种面积,提升粮食生产能力。
二、项目申报流程
(一)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新建或改扩建集中育秧设施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是指从事集中育秧(苗)的个人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从事粮食生产或农业社会化服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一定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能力。二是涉及设施农业用地的,需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是实施主体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规范运作,有良好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报程序。县 (略) 会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程序组织申报、评审和实施主体遴选等工作。实施主体自愿申报,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对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县 (略) 会财政部门根据申报评审情况提出建设资金需求,逐级上报至报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三)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给予一次性适当支持。地方实行分档分批补助,并执行“双限”标准,即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的 30%给予补助,补助规模最高不超过分档对应的补助标准(见附表: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中央资金补助标准表)。政策实施期内,承担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任务的实施主体购置规定的集中育秧设施中相关设施设备不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的运维管护等后续相关费用由实施主体自行承担。
(四)项目核验。设施建成后,实施主体提出核验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设施设备建设的规范性、申报内容的一致性、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开展核验(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核验,出具核验意见)。后续再适时组织开展设施建设成效核验。
(五)资金兑付。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根据各地申报情况,按照国家下达我省补助资金额度 (略) 原则 (略) 补助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对通过设施建成阶段核验的实施主体兑付第一批补助资金(补助总额的 80%),在设施建设成效核验后兑付第二批补助资金(补助总额的 20%),并同步公示补助发放情况。
三、项目建设期限
2025年2月-2025年11月。
四、申报材料
(一)镇(乡)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推荐表;
(二)2023年东源县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助项目申报审批表;
(三)2023年东源县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五、申报时间
2025年1月15日截止报名。请有意向的实施主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项目申报审批表、项目实施方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将推荐表、项目审批表、项目实施方案交至县 (略) 种植业管理股。公示期自2025年1月9日起至1月14日止,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实名反映。
联系地址: (略) 东源县 (略) 种植业股
联系电话:0762-*
2.2023年东源县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助项目申报审批表.docx
3.2023年东源县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docx
东源县 (略)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