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K
法定代表人:马金福
企业地址: (略) 安 (略) 44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对汽车零部件喷漆时,采取了露天喷漆的方式进行了维修作业,且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4年7月9日,执法人员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存在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服务活动中,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2024年7月9日, (略) 总经理(师小茹)调查询问笔录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存在在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服务活动中,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2024年7月9日,执法人员拍摄的执法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在小型汽配件喷漆过程中,使用的车用油漆为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油性油漆,存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2024年7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主要证明: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类型、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五)2024年7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师小茹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主要证明:师小茹作为被委托人,有代表委托人承认生态环境调查事实,代为签收生态环境法律文书和代为行使相关法律权力的法律授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4年7月29日,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2024〕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同时结合《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裁量基准选取: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计算,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往我局领取通过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管理系统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及缴款识别码,然后登录甘肃省 (略) (略) (支持银联、支付宝、微信)支付或通过银行柜面、自助终端机、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