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冀州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作出的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序号 | 文件名称 | 批复文号 | 批复日期 | 文件全文 | 公告日期 |
1 | (略) 年产600吨纱窗胶条项目 | 冀州行审环表〔2024〕32号 | 2024.8.16 | 运营期:①废气:混料工序废气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引至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 m排气筒DA004排放;造粒、挤出成型工序废气分别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 m排气筒DA005排放;无组织废气采用车间密闭的措施处理后排放。②废水: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根据消耗定期补充,不外排。③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基础减振设施,厂房隔声等。④固废: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修整工序塑料下脚料、检验残次品和废原料包装袋集中收集后出售,不外排;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每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设单独贮存间,固定规范存储,严格落实“三防”措施,按照要求及时由具有资质单位收运处置,危废的贮存、转运、处置及管理按照危废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 2024.8.16 |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联系方式
电话:0318-*
通讯地址: (略) 冀州 (略) 数据和政务服务局二楼“冀易办”企业服务中心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