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大亚湾区霞涌晓联建筑用花岗岩 (略) 上挂牌出让公告
惠湾矿挂告[2022]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法规发〔2010〕58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等法律规定,经大亚湾区管委会批准, (略) 自然资源局备案,我 (略) 上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下列一宗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挂牌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略) 大亚湾区霞涌晓联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
(二)出让人: (略) 国土资源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三)挂牌编号:*号;
(四)矿区位置:位于惠阳区82°方向直距约24千米的晓联径西村北侧山体处,行政区划隶属霞涌街道办晓联村管辖;矿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4°40′45″,北纬22°49′15″;范围由7个拐点坐标组成(表1);
(五)矿区面积:1.2027平方公里;
(六)开采标高:+368米~+50米;
(七)主要矿种:建筑用花岗岩(矿产品种类代码*);
(八)出让年限:29年(含基建期1.5年,闭坑整治期1.5年),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算;
(九)开采规模:*立方米/年;
(十)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表1 晓联径西村矿区范围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拐点 | X | Y |
J1 | *.31 | *.73 |
J2 | *.63 | *.10 |
J3 | *.44 | *.11 |
J4 | *.91 | *.04 |
J5 | *.83 | *.64 |
J6 | *.00 | *.64 |
J7 | *.70 | *.10 |
(十一)资源储量:根据《 (略) 大亚湾区晓联径西村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开发利用方案》、《 (略) 大亚湾区晓联径西村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可采建筑用花岗岩矿资源储量9411.*立方米,全-强风化花岗岩(建设用砂)资源储量220.*立方米,共计9632.*立方米。
二、出让方式
本宗采矿权为无底价挂牌、非净矿出让。
三、相关时间(由交易中心安排,委托方确认)
(一)公告时间:2022年 9 月 30 日至2022年 11 月 3 日(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报名时间:2022年 11 月 4 日 9 时至2022年 11 月 18日 9 时。
(三)网上挂牌竞买时间:2022年 11 月4日 9 时至2022年 11 月 18日 10 时。(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22年 11 月 18日 9 时。
四、竞买申请人的资格及要求
(一)竞买人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的营利企业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http://**.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查询结果为准),不接受自然人申请或企业法人联合竞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活动,如竞得后才发现的,将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作废,竞买保证金和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自动抵作违约金:
1、近三年以来,在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被各级自然资源(国土、矿产)主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
2、近三年以来,竞买申请人或关联企业和组织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在大亚湾区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3、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被列入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和失信名单等不良行为记录;
4、竞得人或其实控人近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采矿权、土地使用权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中标后放弃或拒绝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文书,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或因不履行义务被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的。
五、竞买保证金
(一)竞买保证金*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亿元整)。
(二)在竞买结束后,如被查出有提供虚假材料和不实承诺等情形以及不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不予返还。
六、挂牌起始价及报价规则
本次出让采矿权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元(大写:*亿*仟*佰***万*仟*佰元整),每次报价加价幅度为人民币*元的整数倍。
七、竞买申请要求
(一)本 (略) 上挂牌出让只接受通过“ (略) (略) 土 (略) 上挂牌交易系统”(http://**,以下简称“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申请竞买,不接受电话、邮寄、书面、电子邮件及口头竞买。申 (略) 上挂牌交易系统 (略) 上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下载相关交易文件,并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数字证书、按要求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申请人, (略) 上挂牌交易活动。
(二)竞买申请人应当在挂牌期 (略) 上挂牌交易系统并在系 (略) (略) 大亚湾分中心提交申请并支付保证金,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后即获得竞买报价权限。
(三)竞买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 (略) 上挂牌出让公告、须知、相关交易文件及矿区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八、确定成交候选人
本次采 (略) 上竞价结束后,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
九、资格审查
1、本 (略) 上挂牌出让实行竞买资格后置审查,成交候选 (略) 上挂牌交易结果公布后的2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有关有关纸质材料到我局进行资格审查:
(1)《竞买申请书》(加盖公章)(一份);
(2)《竞价结果通知书》(一份);
(3)《竞买保证金到账通知书》(一份);
(4)竞买保证金转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5)申请竞买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二份);
(6) (略) 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股东登记信息(原件二份);
(7)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二份);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二份);
(9)授权他人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二份);
(10)参与该宗采矿权竞买的董事会(或股东)决议(二份);
(11)“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二份);
(12)在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无列入“严重违法名单”证明(二份)。
2、我局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符合竞买资格的,由我局 (略) ;经审查,不符合竞买资格的,由我局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规则的规定予以处理。
十、公布交易结果
本宗采矿权挂牌出让交易结果将在自然资源部、 (略) 国土资源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 (略) (略) (略) 站公布。
十一、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须在2个工作日内与我局、 (略) (略) 大亚湾分中心签订《 (略) 大亚 (略) 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简称“《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 (略) 上挂牌交易结果的法律效力。
十二、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
全部采矿权出让收益分10年(期)付清,首期缴纳成交金额的50%,竞买保证金自动抵作采矿权出让收益首付,不足部分于签订《成交确认书》后7个工作日内缴纳,逾期《成交确认书》自动解除,竞得人已缴保证金不予返还。其余平均按9年(期)缴纳,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水平承担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为本期应缴纳的本金,计算期限为延期缴纳的天数,费率按缴款到期日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逾期每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的,出让人可单方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竞得人已缴采矿权出让收益作违约金,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竞得人承担。如发生以上情况,出让人有权对本采矿权另行挂牌出让,违约主体及其关联企业和组织不得参与竞买。
十三、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
竞得人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40个自然日内持《成交确认书》及相关款项缴纳凭证,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若竞买申请人为非本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在竞得本次采矿权后,必须于15个工作 (略)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 (略) ,并以该公司名义办理采矿权出让与登记发证手续。新成立公司必须 (略) , (略) 的100%股权是竞买人所持有。根据挂牌出让结果,可先与竞得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在竞得 (略) 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十四、其他需要公告事项
(一)本次出让的采矿权是在惠州大亚湾 (略) 采矿权基础上扩大矿区范围而出让,为保障原矿业权人(惠州大亚湾 (略) )的合法权益, (略) 国土资源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通过询价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浙江之源 (略) 对原采矿权及原有范围内剩余资源储量、拟转让的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等剩余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仟*佰***万*仟零***元整(小写¥33,*),竞买者参与竞买即视为对该评估结论及报告编制费用的完全认可,竞得人须于签订《成交确认书》30个自然日内向原矿业权人支付上述评估报告核定的剩余资产价值共计*仟*佰***万*仟零***元整(小写¥33,*),若竞得者为原矿业权人则无需支付该笔费用。
(二)原矿业权人在收到上述全额款项后15日内无条件退场并配合竞得人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等事项,且因上述资产权属负担(若有)所产生的其他额外费用及法律纠纷等与竞得人无关,具体内容以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或协议为准。
(三)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前期费用(包括矿区因地质勘探占用 (略) 补偿费331.*元、地质勘查及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费用386.*元、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费用*元、原鸿发石场采矿权剩余价值资产评估费*元,晓联矿产资源规划区2021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费用17.*元及复绿工程费用*元)共计人民币1131.*元,由竞得人承担,并在签订《成交确认书》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入大亚湾区财政局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或者拒不缴纳的,视为放弃,《成交确认书》自动作废,已收取的竞买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不予返还。
(四)为方便石料的对外运输、减少石料运输对矿区所在霞涌区域内的生产生活环境、基础设施等可能造成的影响,实现矿地和谐、资源共享,发挥资源利用最大化,竞得人须承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24个月内,提供不低于5亿元的资金用于霞涌片区内的交通基础设施(含矿山专用外 (略) )项目建设,助推城乡融合发展。具体资金方案由采矿权竞得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前与大亚湾区管委会(或指定部门)另行签订协议确定。其中,矿山专用外 (略) 须在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建 (略) 建成投用后的养护与维修费用等由竞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风险。
(五)竞得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申请《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方案》并通过审查,与出让人签订矿山土地复垦工作监管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矿业权占用费,首年按1500元,此后按相关规定逐年缴纳。
(六)本次挂牌出让只涉及采矿权。矿山开发涉及土地利用、林地使用(调规、征、占、租用等)、水利、环保、应急、道路、水、电、排土场及加工堆放场地等事项,竞得人应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村委会、村民及权利相关人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采矿权竞得人自行承担。
(七)本次出让采矿权出让储量是在原有建筑用花岗岩采矿权基础上通过扩界新增加资源量而进行的出让,非新设采矿权,不单独设置采矿权颁发《采矿许可证》,按照变更矿区范围颁发《采矿许可证》。
十五、通用码头建设、惠 (略) 项目资本金与运营亏损补贴及其他费用说明
(一)为提升大亚湾石化区公用配套服务能力,实现通过开发辖区内矿产资源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目标,采矿权竞得人须在石化区东侧岸线配套建设一座通用码头以满足晓联矿区石料及石化园区内企业散杂货物等海运的需求,并保障石化园区内消防船与公务船的靠泊。竞得人须自行筹措该通用码头的建设资金(估算总投资额3亿元),按相关政策管理要求完成建设并交付给大亚湾区管委会指定管理部门或单位。
(二)惠 (略) 项目中大亚湾区需支付的项目资本金*万元及项目运营亏损补贴*万元共计*万元,由该采矿权竞得人承担,竞得人按《关于拨付惠霞(惠湾) (略) 项目2021年资本金及运营亏损补贴资金的函》(惠湾司函〔2021〕24号)要求定期向大亚湾区财政局指定账户付款,逾期缴纳或者拒不缴纳的,该《采矿权出让合同》自动失效,出让人有权收回该采矿权,且无需对该矿山企业遗留的资产及剩余资源量等予以补偿;其中2021及2022年度惠 (略) 项目资本金*万元已由大亚湾区财政局指定单位先行垫付,采矿权竞得人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自然日内向大亚湾区财政局指定账户支付2021及2022年度惠 (略) 项目资本金*万元及所产生的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矿区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和个人土地、林地、坟墓及地表附着物和构建物等相关补偿费用,竞得人应按大亚湾区霞涌街道办与利益相关人协商一致的补偿标准支付,并在约定时间内转账至大亚湾区财政局指定账户。
(四)竞得人在办理采矿权许可证之前,应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专题报告并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复,有关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十六、矿山建设要求
(一)为确保本采矿权出让后顺利开采,竞得人须书面承诺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40个自然日内向我局提交与该采矿权所在范围内相关土地权利人签订的合法有效采矿用地协议书或合作协议书,逾期未完成的,我局有权无偿收回该采矿权并重新组织出让,且原竞得人及其相关联企业和组织在本矿区采矿权另行出让时不得参与竞买。
(二)本次为扩大矿区范围新出让,为确保采矿权出让后尽快实现开采,加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障大亚湾区社会经济发展和重点工程项目的建筑石料供应,竞得人须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4个月内提供符合采矿权变更登记要求的材料以申办与本次采矿权出让范围、出让年限、生产规模相对应的《采矿许可证》,逾期未完成的,我局有权无偿收回该采矿权并重新组织出让,且原竞得人及其相关联企业和组织在本矿区采矿权另行出让时不得参与竞买。
(三)矿山用地应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严格执行,涉及矿山开采所 (略) 、加工堆放场地、排土场等事宜由竞得人根据需要与当地政府自行协商解决。建设需永久占用土地的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矿山建设施工过程中严禁破坏、占用基本农田或生态林地。
(四)为反哺当地经济发展,维护矿山周边生态环境,降低因矿山开采、运输等作业活动对周边村民日常生活造成的生态环境、生活环境、基础设施等不良影响,竞得人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至闭坑期间(约29年)每年提供*元作为生态环境改善资金(共计约*万元),并定期转账至大亚湾区财政局指定账户(首年以成交确认书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天数按比例计算援助资金)。
(五)竞得人必须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内容,无条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及生态保护工作责任与义务;并依据相关管理规定与要求在取得扩大矿区范围采矿权变更登记后1个月内,在银行开设专用存款账户,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核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费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并将基金账户开设情况报送我局、大亚湾区财政局和大亚湾区生态环境分局。矿山矿区范围、开采方式、生产规模、主要开采矿种发生变更或者储量变化导致服务年限发生变化的,采矿权人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重新核定基金。
(六)矿山正式开采后,竞得人须逐年足额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做到边开采、边治理、边复绿,并在生产期间接受矿山生态修复阶段性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出让人有权要求进行生态修复整治,对拒不整治或整治验收不达标的,出让人有权要求矿山停产整顿,并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异常名录;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停产整顿,若拒不完成整改的,出让人将依法进行处理。
(七)矿山必须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规定建立地质测量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承担矿山生产有关的矿山测量、矿山地质等工作,负责矿山储量管理,建立矿山储量台账,编制矿山生产有关图件及《矿山储量年报》。
(八)矿山开采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前,严禁开采矿产资源。
(九)矿山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部门管理要求做好四定(定界、定量、定时、定开采方式)、自上而下开采,并严格执行“边开采、边恢复、边治理”与“三同时”制度,做好安全生产、矿山环境保护与防止水土流失等相关工作,切实做到矿山开发过程中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山社区和谐化。
(十)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编制节能报告,按要求开展节能审查。
(十一)矿山生产、运输不得影响当地村民生产生活,竞得人需修建经硬化的专用外 (略) ,专用外 (略) 应符合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确保矿山产品外运符合环保、交通、应急等有关要求;道路建设用地、工程建设费用等由竞得人自行解决,竞得人应自行评估投资费用。竞得人应保护晓联村白水寨村民取水点,若对该取水点造成破坏或致使其水质不符合地表水域III类标准的,应妥善解决晓联村饮用水问题。
(十二)拟出让矿区东侧有高 (略) ,在电力设施周围500m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需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避免发生人身触电 (略) 跳闸导致大面积停电事故。
(十三)采矿权出让期间,政府保留对该采矿权行政区域的整体建设规划调整权,规划如有修改,竞得人必须接受新规划执行。采矿权出让期届满后,由发证单位按规定收回采矿权,竞得人按规定要求完成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未达到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的,限期内责成采矿权人进行整治。竞得人不进行治理或治理后验收不合格又不再进行整治的,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采矿权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并且我局按照相关规定将采矿权人(含法人、股东)纳入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黑名单。
(十四)本采矿权生产的建筑石料,竞得人必须优先保障我区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的建筑石料的稳定供应,销售渠道及价格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监管;竞得人需设置机制砂生产线,按建筑碎石类产能同步配套20%以上的机制砂产能。
(十五)竞得人需要遵守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六)竞得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管理规定及《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进行绿色矿山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按方案组织实施绿色矿山建设内容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督。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在14个月内未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并通过验收,无正当理由停工或者停产连续满2年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有权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十七、风险提示
(一)矿产资源投资具有投资风险性,存在不可抗力和政策变化,竞买人应充分了解和考虑,慎重决策。充分评估投资风险,一旦竞得,签订《成交确认书》或《采矿权出让合同》,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不得向国土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
(二)本次出让的资源储量为一次性出让,矿区内出让的资源提前开采完毕,或出让年限到期矿区内出让的资源未开采完毕,但政府部门不继续出让该矿区的矿产资源的,以及我局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产业调整等原因收回采矿权的,竞得人应限期履行矿山关闭所涉相关义务,按要求开展复垦复绿、矿山闭坑工作并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相关手续,自行拆除相关设备以及矿区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等竞得人资产,按要求开展复垦复绿、矿山闭坑工作并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相关手续,做好退场工作,我局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对该矿山企业所遗留的资产、设施设备、剩余资源量等不予以补偿。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决定关闭采矿权后,竞得人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等生态修复义务的,由大亚湾区管委会指定的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相关资金由竞得人支付。
(三)建议竞买人在参与竞买前应向出让人详尽了解本次出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评估潜在风险,竞买人提交竞买申请即视为认可拟出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和现状,对本次挂牌出让程序及拟出让采矿权不存在任何异议,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存在的矿产开发价值、市场价格波动等商业风险和损失。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而造成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停产或退出的,由大亚湾区管委会和竞得人协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竞得人在矿山生产过程中 (略) 车辆运输超载超限治理的相关规定,矿山企业因车辆超限超载致使停产停工而造成损失的,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后果。
(五)本采矿权为非净矿出让,矿区 (略) 大亚湾森林公园及省级生态公益林部分范围重叠,其中重叠部分的森林公园范围虽已于2020年通过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工作 (略) 大亚湾森林公园范围内,但还未取得国家林草局批复。竞买申请人在参与竞买前应到矿区归属管辖地的林业、生态环境、街道办等相关部门、村委会和相关村小组就矿区范围涉及土地、林地使用(省级生态公益林征占用、森林公园经营范围调整、林业用地行政许可、林木砍伐)、环评批复等问题进行详细了解,竞得人在未完成省级生态公益林征占用及森林公园经营范围调出手续前,不得在上述范围内施工、开采,并承担始终未能取得用林行政审批许可的损失。竞买人应充分了解并评估上述各种潜在风险,包括竞得后因为矿区范围涉及的土地、林地等权益问题与用地权利人无法达成协议或无法取得土地、林地用地行政许可批复和采矿许可证等进而导致矿区无法按期建设和生产的情形下我局有权收回该采矿权的风险,以及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等的风险。
(六)因矿山生产建设及专用外 (略) 所涉及的土地权属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如林木、作物、固定设施、道路、房屋、输电线、安全与卫生防护距离和相关权属的处置,以及因补偿和拆迁等问题需要和周边村委和群众协商的事宜较多,竞买人在参与竞买前需要向矿区所在地的住建、国土、交通、供电、林业、街道办、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充分了解具体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对竞得后可能须对第三方做出的补偿等问题,由竞得人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解决,且相关费用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得人承担。若采矿权竞得人在矿山生产与运输过程中,竞得人与当地群众发生一切矿群纠纷(地质环境、生态环境、水资源、生活环境、基础设施等矿群纠纷)未妥善解决导致矿山被依法停产、停运的,由竞得人自行承担经济损失,并在恢复生产前由竞得人依法依规妥善解决纠纷问题。
(七)本次挂牌出让的采矿权,其储量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等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并经主管部门评审备案,但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竞得人竞买成交后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
(八)办理采矿权登记审批要件相关的产能核定、安全生产、环保、水保、林业等部门法律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竞买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矿区范围内涉及的林地使用手续(生态公益林征占用、森林公园经营范围调整、林业用地行政许可、林木砍伐等)相关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九)建议竞买人在参与竞买 (略) 、大亚湾区两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大亚湾区口岸办、 (略) 海洋与渔业局大亚湾分局、 (略) 港 (略) 事务中心等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详尽了解通用码头建设要求和通用码头岸线情况,评估潜在风险。竞买人提交竞买申请即视为认可本公告第十五条第(一)项通用码头建设相关条款,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十)本次公开挂牌出让的采矿权成交金额为采矿权收益,不包含其他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办理林业、工商、生态、水利、公安、应急、交通等有关部门相关证照及所需的各项资料,其收取的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以及经营中发生的一切税费均由竞得人自行负担。
(十一)该采矿权到期或出让资源开采完后是否继续设置,由审批发证机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及其他相关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另行决定。
十八、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一)竞买人虽未被列入惩戒名单,但在本次采矿权出让活动中以抬高竞价为由向其他竞买人勒索财物的,一经查实,其单位(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自然人股东等)将被列为失信惩戒备忘名单。
(二)出让人通过“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竞得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自然人股东等)信用信息,对竞得人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如发现竞得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将取消其竞得人资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将取消竞得人资格或出让人有权无偿解除本次出让关联的《采矿权出让合同》,竞得人已缴交的竞买保证金及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并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对出让人造成损失的,竞得人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单位(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自然人股东等)将被列为失信惩戒备忘名单:
1、成交候选人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资格审查资料的;
2、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3、拒绝签订或者逾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采矿权出让合同》的;
4、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
5、向主管部门行贿、恶意串通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者竞得的;
6、逾期未按本公告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的;
7、未按要求完成通用码头建设并交付的;
8、逾期未完成矿山专用外 (略) 建设并投用的;
9、逾期未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并通过验收的;
10、若竞得人非本区登记注册,逾期未在 (略) 的;
11、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情形。
十七、对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出让的采矿权存有异议的,应在挂牌截止前以书面 (略) 国土资源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出;对出让交易程序存有异议的,应在挂牌截止前以书面 (略) (略) 提出。 (略) 国土资源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略) (略) 大亚湾分中心对出让公告拥有解释权。 (略) 国土资源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略) (略) 大亚湾分中心对出让公告和文件作出的修改与补充,与原公告和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与原公告和文件不一致的,以日期在后者为准。
十八、联系方式
出让方: (略) 国土资源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联系地址: (略) 大亚湾区澳头国土资源大厦
联系人:赵工、林工
联系电话:0752-*
交易机构: (略) (略) 大亚湾分中心
联系地址: (略) 大亚湾区科创园创新大厦3楼
联系人:李小姐
联系电话:0752-*
注:本公告同 (略) 站及场所发布
自然资 (略) 站:http://**
(略) 自然资源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 (略) 站:
(略) (略) 网:
http://**
(略) (略) 大亚湾分中心交易大厅的电子显示屏
数字证书办理地址: (略) 惠城 (略) (略) 民服务中心 (略) (略) 一楼大厅1号土地与矿业交易窗口。
联系人:罗工
联系电话:0752-*
(略) 国土资源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