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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4)皖01破79号之一
2024年10月17日,本院裁定受理合肥 (略) 破产清算一案。现经管理人审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已资不抵债,亦不存在重整或和解的情况,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案应依法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自终结破产 (略) 决定终止管理人执行职务期间,管理人仍需继续履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裁定宣告合肥 (略) 破产并终结合肥 (略) 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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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