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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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略)
年产200吨四氟对*基苄醇、*吨草甘膦
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年产200吨四氟对*基苄醇、*吨草甘膦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我局委托扬州 (略) 开展了技术评估,项 (略) 仪征生态环境局预审,现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万 (略) 厂区四氟对*基苄醇生产线搬迁至青山厂区,对青山厂区草甘膦生产线进行技术升级改造,保持年产200吨四氟对*基苄醇、*吨草甘膦的生产能力不变。本 (略) 工信局备案(扬工信备[2022]8号),节能 (略) 工信局审查(扬工信能审[2022]第3号), (略) 发 (略) 政府同意。根据你公司委托 (略) 编制的《报告书》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能够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
二、 (略) 仪征生态环境局初审意见(仪环函[2022]12号)和扬州 (略) 技术评估意见。你公司应深入贯彻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实施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环境安全,并重视落实以下要求:
(一)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各类工业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达标接入扬州 (略) 集中处理。
(二)按“应收尽收、分类处理”要求建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四氟对*基苄醇生产废气分别收集经“冷凝+水洗”预处理,草甘膦、双甘膦生产废气及副产盐生产废气分别收集经“二级碱洗+水洗”预处理,草甘膦合成(除氧化)生产废气收集经“水洗”预处理,*类罐区呼吸废气收集经“水封吸收”预处理,与危废库废气合并后经“碱洗+RTO+碱洗”处理,通过2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草甘膦烘干废气收集经“旋风+布袋+碱洗”处理,通过30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污水站废气收集经“二级洗涤+风冷+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2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焦磷酸钠调pH废气收集经“水洗”后与焦磷酸钠热解废气一并经“碱喷淋+水幕除尘”处理,通过3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草甘膦副产氯化钠烘干废气收集经“旋风+水洗”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草甘膦副产焦磷酸钠烘干废气收集经“旋风+布袋+水洗”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7)排放;四氟对*基苄醇氟化钾烘干废气收集经“旋风+布袋+水洗”处理,通过30米高排气筒(DA008)排放;四氟对*基苄醇含氢废气收集经“冷凝+二级水洗”处理,通过30米高排气筒(DA009)排放;草甘膦氧化釜废气收集经“二级水洗”处理,通过30米高排气筒(DA010)排放;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规定。
(三)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及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废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固体废物再生利用产物作为产品的,须符合《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的相关规定。
(五)落实青山厂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强化保护措施。项目投产后一年内应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按规范开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有效防范、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七) (略) 厂区化工设备拆除施工应按《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制定落实污染防治方案与风险防控措施。按《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拆除结束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
三、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依法有偿取得排污权。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调整为:
(一)废水(接管量):化学需氧量≤482.67t/a、氨氮≤10.31t/a、总氮≤58.70t/a、总磷≤7.42t/a;
(二)废气:有组织排放颗粒物≤5.62t/a、VOCs≤6.48t/a、NOx≤17.18t/a、SO2≤0.38t/a,无组织排放VOCs≤2.89t/a;
(三)工业固体废物:全部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按应急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废水、废气、危险废物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并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五、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各类环保设施应设立标准的图形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
六、本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成后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 (略) 仪征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项目现场环境监管, (略) 仪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七、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建立环评信息公开机制,按规定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 (略) 仪征生态环境局、 (略) 仪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