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钱塘东部湾新城单元*地块。
占地面积:* m2。
地理位置:位于 (略) 钱塘区湿地单元内,地块东至浪淘巷, (略) ,南至盘福街,北至22号大街。
地块利用历史及现状:地块历史上70年代以前为钱塘江滩涂,其后开垦为农用地。2006年左右起,地块内*续 (略) 和住宅修建时多余土堆进来,开始主要堆放西北角,后逐渐整个地块内均有堆放,地块变为空地。目前地块内为空地,零散种有树木,部分区域有附近居民种植的日常时蔬和搭的临时棚。地块中间有 (略) ,地块内整体 (略) 面约1.5米左右。
未来规划:二类城镇住宅用地(R2)
委托单位:杭州东部湾 (略)
调查单位:浙江 (略)
采样检测单位:杭州中 (略)
二、调查方案
本次调查地块内设置10个土壤采样点、4个地下水采样点,地块外设置1个对照点(土壤和地下水并点采样);杭州中 (略) 现场共采集土壤样品142个(地块内样品133个,地块外对照点样品9个),送检实验室土壤样品75个(地块内样品71个,地块外对照点样品4个);采集并送检地下水样品6个(地块内样品5个,地块外对照点样品1个)。同时,采集土壤现场平行样8个,地下水现场平行样2个。最终共计送检实验室土壤样品83个(包括现场平行样8个),送检实验室地下水样品8个(包括现场平行样2个)。
所有土壤、地下水样品均委托杭州中 (略) 统一检测,该公司拥有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编号:*)。
土壤样品的检测指标包括土壤必测45项基本项以及pH值、锌、总铬、锰、石油烃(C10-C40)、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邻苯二*酸*基苄酯、邻苯二*酸二正辛酯。
地下水样品的检测指标包括与土壤必测45项基本项相对应的地下水指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常规监测项目35项(不包含放射性和微生物指标)、石油烃(C10-C40)、总铬、磷酸盐、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邻苯二*酸*基苄酯、邻苯二*酸二正辛酯。
三、调查结果
本地块未来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R2),因此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和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判别。调查结果表明:本地块内土壤样品检测结果均低于上述标准中的相应用地类型筛选值,满足规划用地要求。
本地块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因此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规定的IV类质量标准、《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标准、《荷兰环境干预值标准》和《美国 EPA 通用筛选值》(2023.11)中Tapwater筛选值对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判别。调查结果表明:本地块内地下水样检测结果,除所有点位样品中浊度和氨氮、W3点位(表层样品)的硫酸盐和高锰酸盐指数、W4点位样品的总硬度指标检出浓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IV类水限值,以及W2点位样品和W3点位样品(表层样品和深层样品)的磷酸盐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标准外,其余指标检出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的IV类水质标准、《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标准、《荷兰环境干预值标准》及《美国 EPA 通用筛选值》(2023.11)中Tapwater筛选值等相应标准限值。上述超标指标均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9.9)附录H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指标,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且本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故其人体健康风险较小。
四、调查结论
根据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结果可知,本地块土壤样品中各检测因子浓度值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和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除浊度、氨氮、总硬度、硫酸盐、高锰酸盐指数的检出浓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IV类水标准,磷酸盐检出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标准外,其余指标均满足GB/T *-2017 IV类水标准限值、沪环土[2020]62号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荷兰环境干预值标准》和《美国 EPA 通用筛选值》中Tapwater筛选值等。上述超标指标均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9.9)附录H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指标,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且本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故其人体健康风险较小。
因此,在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条件下,本地块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第一类用地的建设要求,无需再进行详细调查等工作,可用于R2住宅用地(0701城镇住宅用地)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