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受民丰县 (略) 的委托,新疆祥达 (略) 于2024年9月承担了“民丰县 (略) 民丰县卧 (略) 理(略)吨锑矿选厂及尾矿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目前《民丰县 (略) 民丰县卧 (略) 理(略)吨锑矿选厂及尾矿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公众参与说明》已编制完成,拟上报相关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中的相关规定,现对该项目进行公众参与拟报批信息公示,以听取社会各界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及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材料见附件。
民丰县 (略)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