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我单位于2024年4月委托新疆 (略) 承担“新疆 (略) 年产7.*吨湿电子化学品及电子气体”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事项向公众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新疆 (略) 年产7.*吨湿电子化学品及电子气体
建设单位:新疆 (略)
建设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
建设性质:新建
项目概要:新建*吨/年电子级双氧水生产装置、*吨/年电子级氢氟酸生产装置、*吨/年电子级氢氧化钠生产装置、2300吨/年电子级盐酸生产装置、1800吨/年高纯氨气生产装置、1000吨/年硅烷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相应的原料储运设施、公用辅助设施和安全环保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 (略) 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1)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见附件2。
(2)查阅纸质征求意见稿,前往环评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查阅。
三、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受项目直接、间接影响以及关注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四、公众 (略) 络链接:见附件1。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反馈意见方式在项目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众可以通过填写公众意见表或来电、发邮件的方式向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宝贵意见。
建设单位名称:新疆 (略) ;
联系人:高总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新疆 (略)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 (略) 128号办公楼2层201室
联系人:娄工
联系电话:*
邮箱:*@*q.com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新疆 (略)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