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略)
类型: (略)
住所: (略) 大湖镇工业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H
法定代表人:陈永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2年12月10日,接群众举报, (略) 突击夜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北侧生产车间2台中频炉一用一备,在用中频炉运行时烟气集气罩未置于中频炉上方,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操作工人发现执法人员后将集气罩移至中频炉上方;南侧生产车间1台中频炉在用,集气罩置于中频炉上方;两台运行中频炉配套的烟气集气罩引风量不足,大部分烟气逸散。
(略) 生产车间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2月9日多个时段的视频监控录像,录像证实在此期间,你公司北侧生产车间中频炉运行时,配套的烟气集气罩均未置于中频炉上方。
你公司中频炉运行时烟气集气罩未置于中频炉上方,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2023年2月24日, (略) 永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2022年12月10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环境照片、视频;
(二)2022年11月21日至202 (略) 生产车间多个时段的视频监控录像;
(三)2022年12月16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明永环责〔2022〕62号)及《送达回证》;
(四)2022 (略) 提交的《整改情况说明》《炉台除尘设备运行制度》;
(五)2023年1月11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后督察);
(六)2023年2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陈永禄、廖指辉);
(七)2023年2月23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永环罚告〔2023〕1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2点的有关规定裁量,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整(¥130,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永安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 (略) 永安生态环境保护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永安)
2023年3月6日
当事人: (略)
类型: (略)
住所: (略) 大湖镇工业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H
法定代表人:陈永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2年12月10日,接群众举报, (略) 突击夜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北侧生产车间2台中频炉一用一备,在用中频炉运行时烟气集气罩未置于中频炉上方,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操作工人发现执法人员后将集气罩移至中频炉上方;南侧生产车间1台中频炉在用,集气罩置于中频炉上方;两台运行中频炉配套的烟气集气罩引风量不足,大部分烟气逸散。
(略) 生产车间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2月9日多个时段的视频监控录像,录像证实在此期间,你公司北侧生产车间中频炉运行时,配套的烟气集气罩均未置于中频炉上方。
你公司中频炉运行时烟气集气罩未置于中频炉上方,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2023年2月24日, (略) 永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2022年12月10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环境照片、视频;
(二)2022年11月21日至202 (略) 生产车间多个时段的视频监控录像;
(三)2022年12月16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明永环责〔2022〕62号)及《送达回证》;
(四)2022 (略) 提交的《整改情况说明》《炉台除尘设备运行制度》;
(五)2023年1月11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后督察);
(六)2023年2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陈永禄、廖指辉);
(七)2023年2月23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永环罚告〔2023〕1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2点的有关规定裁量,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整(¥130,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永安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 (略) 永安生态环境保护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永安)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