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20 (略)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 (略) 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略) “十四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有关规定, (略) 自然资源厅安排部署, (略) 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2 (略) 地质灾害概况
我市国土面积9228平方公里,地形复杂多样,地质环境脆弱,易发生地质灾害。随着工程建设、采矿等人类工程活动的加剧,对地质环境造成较大破坏,受极端天气影响,地质灾害时有发生。
根据汛前排查统计,全市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335处,比2022年底排查时328处净增加7处(增加48处、减少41处)共威胁6476户27490人,潜在经济损失约12亿元。按行政区域分:西秀区11处、平坝区59处、普定县64处、镇宁自治县52处、关岭自治县46处、紫云自治县88处、经济技术开发区1处、黄果树风景名胜区14处;按类型分:滑坡124处、崩塌167处、地裂缝27处、地面塌陷10处、不稳定斜坡6处、泥石流1处;按规模分:大型4处、中型80处、小型251处;按诱发因素分:自然302处、人为33处。
2 (略) 共发生灾情险情3起(平坝区十字乡五一村龙坑组滑坡、镇宁县沙子乡这然村良子岩风险斜坡滑坡、西秀区东关办龙潭小龙潭崩塌),主要与强降雨有关,无人员伤亡和重要经济损失。今年以来,全市排查新增地质灾害险情12处,并按照防灾工作要求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二、2 (略) 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预测
据气象部门预测,2 (略) 汛期开始于4月,从5月起雨水较为集中,有多过程性强降水发生,旱涝并存、分布不均,5~9月预计有7~10次强降雨过程,降水量1000~1600毫米,对比常年同期大部分地区偏多2~3成,诱发地质灾害概率较大;特别是特大暴雨、大暴雨、连日降雨及秋汛、短时强降雨、旱涝急转时段,需予以重点关注。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活动、矿产开采以全周期为重点防范时段。
(略) 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空间分布特征,结合地质环境条件及人为工程活动等致灾要素,我市地质灾害主要划分为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和重点区域。
高易发区(面积 2418.24km2,占总面积 27.0%)主要分布:1.北部的普定县马场镇至平坝区十字乡一带;2.中部经开区幺铺镇、西秀区宁谷镇一带;3.西部关岭自治县岗乌镇、断桥镇一带。
中易发区(面积 3635.1km2,占总面积 40.5%)主要分布:1.北东部平坝区夏云镇一带;2.中南部镇宁自治县*旗镇至紫云自治县猴场镇一带;3.西南部关岭自治县板贵乡至镇宁自治县简嘎乡一带。
重点防治区域:1.平坝区、西秀区、普定县煤矿采空区;2.关岭自治县西南部、镇宁自治县南部至紫云自治县东南部暴雨易发区;3.平坝区、紫云自治县等县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区;4.人口密集区、交通干线、风景名胜区、城镇建设等建设区域。
三、地质灾害防治主要措施
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高质量为主题,充分认识2023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仍然面临的严峻形势,强化“人防+技防”措施,巩固“隐患点+风险斜坡”管控机制,全面提升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最大程度守护受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抓实风险隐患排查。各县(区)要用好优于1:5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全市地质灾害风险大普查的成果,以县域为单位,全覆盖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巡查及管控。一是尽力发现新增隐患。统筹行政、技术、社会各方面力量,以乡镇、社区、自然村落为网格,重点对顺向坡、易风化岩土体、乡村公路、高陡边坡村寨、农村切坡建房、矿区、在建工程、高位落石、弃土场或堆渣场、排水设施等区域,不定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尽可能发现更多新增隐患点。 (略) 厅做好隐患科技查灾核查验证,对排查出的新增隐患点,要及时纳入台账管理。二是动态管理台账隐患。加强一线监测人员调度管理,强化雨前排查、雨中巡查和雨后复查,及时发现已查明隐患变化情况。对已发生变化的隐患,要立即组织专业技术队*现场调查,针对性完善防范措施。对通过工程治理等措施已消除风险,或已搬迁威胁对象的隐患点,及时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有关情况后, (略) 地质灾害防治指挥平台上予以核销。三是定期巡查风险斜坡。紧紧依托基层组织,定期实地巡查,及时制止各类不合理人为工程活动,及时发现风险斜坡变化迹象并报告。对经核实已发生形变的风险斜坡,纳入隐患点管理。
(二)强化监测预警预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人防和技防并重,通过管理创新和最新技术成果应用,不断健全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和专业监测体系,提升专群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效能。一是夯实人防基础。按照每个隐患点至少安排一名监测员的要求,全覆盖落实隐患点群测群防责任。加强监测业务培训,落实监测业务补助。二是强化平台应用。依托地质灾害防治指挥平台,开展风险研判、指挥调度、项目监管、信息共享等管理工作。对平台发出的预警信息,严格规定及时予以响应,做到每一条预警信息都得到妥善处置。三是扩大自动化监测覆盖面。强化上下协同, (略) 自动化监测站点建设工作,让更多自动化监测站点在汛期发挥监测预警作用。各县域技术保障单位要统筹优势技术力量,科学编制自动化监测方案,确保监测设备选址科学。四是提高预警信息精准度。各级自然资源、气象、地震、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住建、应急等部门要适时会商,及时研判降雨天气、地震等因素诱发地质灾害的风险,第一时间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为组织受威胁群众避险撤离争取更多的时间。
(三)严防工程引发灾害。深 (略) (州)近年发生的灾害教训,严格“管行业必须管地灾”的要求,做好对人类活动区域和工程建设区域的严密管控,从源头上做好地质灾害有效防范。一是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性。在编制各县域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全面收集地质灾害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数据,将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域作为特殊空间予以管控,引导各类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主动予以避让。二是强化危险性评估实效性。 (略) 实际,完善建设项目危险性评估对策措施。加强评审专家队*建设,提高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服务水平。定期将审查通过的成果资料向社会公开,强化社会对评估内容和成果应用的监督,督促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义务。三是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交通运输、能源、水利、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强化对交通工程、矿山建设、能源管线建设、水库建设、切坡建房等工程活动的监管防范,督促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同步做好治理工程建设与过程监测防范。
(四)做实临灾避险撤离管控。一是完善撤离预案。各地要组织所辖各乡级人民政府,新编修订每个隐患点临灾避险预案,力求简单实用,重点明确避险撤离组织责任人、启动撤离情形标准、临灾避险预警信号、群众撤离路线和安置场所,完善“喊醒”“叫应”机制,完善老弱群体避险转移帮扶措施。二是果断启动撤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三个紧急撤离”作为贯彻落实“宁愿听骂声,不愿听哭声”理念的刚性措施。汛前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至少开展1次避险演练,突出“三断”、夜间等特殊情境下的实战化演练。常态化抓好对撤离通道、避难场所的维护,严防撤离通道被占用、堵塞等情况。三是严格现场管控。险情发生后,对已经撤离群众的危险区域,要配置足够管控力量警戒撤离区域主要通道路口,设置禁止进入警戒线和指示标识,做好撤离群众政策宣传并妥善安排生产生活,坚决防止撤离群众擅自返回撤离区域的情况。
(五)做好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一是加大避险搬迁力度。各地要用好新国发2号文的政策机遇,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强避险搬迁政策宣传引导,对处于风险隐患区群众分期分批搬迁。持续推进衔接房地产政策助推避险搬迁试点,引导更多受威胁群众通过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方式进行搬迁。二是规范防治项目实施。按照“市负总责、县级实施”的原则, (略) 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防治项目,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调度。各县级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要对照防治项目绩效目标,迅速完成项目招投标,着力解决实施进度滞后、资金执行率低等问题,严禁统筹、挤占、挪用防治项目资金。三是做好治理工程管理。各县(区)要对危害程度大、风险等级高、难以搬迁避让的隐患点,要及时进行排危除险。根据隐患规模,按照财政事权分级筹措资金,有计划进行工程治理。要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域截留、挤占、挪用防治工程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四是整顿防治项目问题。各县级人民政府要持续开展历年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清零行动”,以项目为单位建立“工程完成率、资金执行率”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并整改落实。对防治项目结余资金,及时调剂用于本辖区其它综合治理项目。
(六)营造防治良好氛围。各县(区)要策划开展系列宣传培训活动,把宣传培训贯穿防治工作全过程,尤其要解决换届后部分地方政府及部门新任领导对地质灾害防治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部分群众防灾避灾意识不到位等问题。一是增强主体责任。各地要深入学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和统筹发展与安全的系列重要论述,广泛宣传贵州地形地质条件特殊和地质灾害防治严峻形势,以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防治责任要求,切实增强各级各有关部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强化群众主体。按照“灾前参与监测预防,灾中配合避险撤离,灾后响应重建帮扶”的流程化思路,构建目标导向明确、内容通俗易懂、载体丰富多样的科普宣传工作体系,重点引导群众主动关注房前屋后生活区域的地质环境变化,参与识灾报灾,积极响应政府紧急撤离和避险搬迁的统筹安排。三是创新宣传形式。坚持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结合,开设“线上+线下”公开课,重点宣讲防治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制度创新、成果运用等,推进防治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寨、进工地、进隐患点、进家庭”活动。积极推进“群众有奖报灾”活动,坚持重奖报灾、防灾有功人员,增强群众参与防治工作荣誉感,激发群众内生动力。
(七)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各县(区)要编制完善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围绕预案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临灾遇险反应快速、救援顺利、处置有效。一是编制修订预案。提前制定与完善隐患点临灾避险预案,从部门责任是否有效压实、避险人员是否妥善考虑、预警信号是否有效传递、撤离路线是否安全畅通、应急物资是否提前储备等五个方面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临灾避险预案的完整性与可操作性。二是加强队*统筹。要加强对专业抢险队*、消防救援、武警部队以及社会应急队*等抢险救援力量的统筹,做好与辖区内相关企业工程抢险力量对接,畅通应急联络渠道,健全联动响应机制,提高抢险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三是抓好物资储备。各地要抓紧开展应急处置工具的物资储备和更新补充,优化物资储备品种,建立完善日常管护制度和调运方案,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出和用得上。四是做好避险演练。对隐患点威胁区域,在汛期前至少开展一次临灾避险演练,让受威胁群众熟知灾害危险、避险信号和撤离路线,确保留守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的专门措施切实可行。强化避难场所和撤离通道的维护与管控,及时修缮破损设施,坚决防止占用、堵塞撤离通道等情况。
1.4月底前,全面完成2022年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普定县、镇宁县、紫云县),5月底前通过验收。12月底前,完成2023年第一批资金涉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平坝区、普定县),并通过验收。
2.大力推进地质灾害治理或避险搬迁工程,能通过治理消除隐患的隐患点,要加大治理项目申报力度,及 (略) 级项目库,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不能治理的隐患点,要整合乡村振兴战略、生态保护搬迁等项目,充分贯彻落实新国发2号文件精神,积极谋划避险搬迁项目,加大项目申报力度,统筹推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逐步消除各类地质灾害隐患。
3.继续开展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统筹做好历年以来所有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清理、整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治理项目的实施、移交和资料备案。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项目资金监管纪律,严禁挪用、挤占、截留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和扩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四、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要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落实,推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具体负责、自然资源部门协调指导、主管部门齐抓共管、市县乡三级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灾工作格局。要结合人事变动及时调整各县(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组成人员,切实发挥指挥部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的作用。要签订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书,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行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机制。层层压实防治责任,将隐患点防治责任落到乡(镇)政府、村组以及监测点责任人。要对险情紧急、危险性大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 (略) 、县两级挂牌督办管理。
(二)强化要素保障。各地要根据防治工作需要,统筹和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合理配备地质灾害防治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队*,做到“事事有人抓,时时有人管”。要按照自 (略) 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及时安排资金,全面保障隐患排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工作。要给基层配备必要的巡灾交通工具和劳保用品,确保巡灾人员自身安全。
(三)强化责任追究和奖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分级分部门管理的原则,落实部门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明确责任人员,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临灾避险等防灾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人员伤亡和重要财产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区)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成功预报并避免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
(四)强化部门协作。自然资源、发改、住建、交通、水务、工信、应急、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开展易发区域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合理选址,科学制定防灾措施。各部门要按照《 (略) 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和“管行业必须管地灾、管业务必须管地灾”要求,强化本行业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用地审批阶段督促业主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经常组织对本行业领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发现灾情险情的,要及时组织力量、筹集资金、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排除灾情险情;各企事业单位、工矿、机关、学校等,强化对在建或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建筑物、设施、场地等进行认真检查和监测,落实防灾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强化执法监察。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全力查处各类地质灾害防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自然资源、工信、应急、水务、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采、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打击、查处,对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人为活动,要坚决予以制止;对不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的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避免人为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要财产损失。
(六)开展督导检查。各县(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要把督导检查作为重要抓手,成立专项暗访组,通过随机抽查、实地检查、明查暗访、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督导防治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责任到人、措施到点、限期整改。对在防治工作中组织领导不力、工作疏忽或处置失当,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请各县(区)防治指挥部分别于2023年4、6、8、10月底前将贯彻落 (略) 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