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项目名称调车灯显设备(编号WTJCZ *** -6)质疑函》
的答复
我单位 (略) 发来的《质疑函》中, (略) (略) (运调技术【 * 号)关于《数字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技术审查意见》的通知及取得(运调技术函【 * 号)关于发布《专 (略) 以及无线调车灯显附属设备技术审查意见》的通知均为非正式标准而且年份较早的质疑,理由极不充分,质疑方混淆了标准与技术审查意见本意,我单 (略) 《项目名称调车灯显设备(编号:WTJCZ *** -6)》招标文件中的供货商资质的补充要求:投标单位必须 (略) (略) (运调技术【 * 号)关于《数字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技术审查意见》的通知及(运调技术函【 * 号)关于发布《专 (略) 以及无线调车灯显附属设备技术审查意见》的通知的设备技术审查单位生产的无线调车灯显设备。
(略) (略) 机务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