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出的行政许可批复决定。
序号 | 批复名称/审批事项名称 | 办理结果 | 审批文号 及批复链接 | 审批时间 |
1 | 关于广 (略) *米/年建筑用新型材料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准予许可 | 梧(龙圩)环管字[2024]12号 | 2024年7月10日 |
关于广 (略) *米/年建筑用新型材料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内容 | ||||
广 (略) : 你单位报审由广西西江 (略) 编制的《广 (略) *米/年建筑用新型材料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等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选址位于广西壮族 (略) 龙圩区梧州临港经济区循环片区(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20号第16幢:东经 111 度13分38.744秒,北纬23 度20分26.325秒。项目总投资为*元,其中环保投资为*元,占总投资的6.67%。 (二)建设内容。项目占地面积为*平方米,利用现有厂房建设年产*米新型建筑板材生产线一条,并安装压型机、折弯机、行车等相应配套设备,建成后可实现生产金属面岩棉夹芯板*米/年,金属面聚氨酯夹芯板*米/年。 三、经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且项目已经获得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备案确认(项目代码:2404-*-04-01-*)。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废气。 1.金属面岩棉夹芯板生产线: ①棉料切割、上料工序排放粉尘、成品切割工序排放粉尘,由负压集气管道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②胶黏、侧边发泡、固化工序排放有机废气,由集气罩+负压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置,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金属面聚氨酯夹芯板生产线: ①发泡、固化工序排放有机废气,由集气罩+负压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置,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②成品切割工序排放粉尘,由负压集气管道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发泡工序产生的发泡废气,采用活性炭装置对其挥发性有机物、恶臭进行吸附、净化,从而可以减少恶臭的产生。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机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废水。 1.食堂废水和生活污水,食堂废水先经隔油池处理、再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园区提升泵抽到东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 (三)噪声。 1.通过使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震基础,采用消声、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加强生产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东面、南面、西面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北面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限值。 (四)固废。 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进行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一般固体废物 (1)废保护膜、废彩钢板、废棉料、废枪头、废聚氨酯泡沫、废包装袋、废夹芯板及边角料、除尘器粉尘、制氮产生的固废,收集后外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3.危险废物 (1)原料废桶、废活性炭、含油废抹布和含油废手套,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 五、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 六、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建设单位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自行组织评估后报我局备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八、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后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0日 |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联系电话:0774-*,电子邮箱:*@*63.com,通讯地址:龙圩区龙圩镇城西大道 (略) 龙圩生态环境局,邮编:*。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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