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法定代表人:张*梅,地址: (略) 临泉县城东街道办事 (略) 北侧。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吨/日再生水综合利用扩建项目”基础设施已建成,生产设备已安装。你公司“*吨/日再生水综合利用扩建项目”属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公司已委托第三方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尚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批。你公司“*吨/日再生水综合利用扩建项目”环评手续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根据临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对安徽 (略) “*吨/日再生水综合利用扩建项目”予以备案的通知》(临经技[2022]12号),以及你公司“*吨/日再生水综合利用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认定你公司项目涉案总投资额为*元整。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2023年12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 (略) 生态环 (略) “*吨/日再生水综合利用扩建项目”现场检查情况。
3. (略) 生态环境局照片提取单8份,证明你公司“*吨/日再生水综合利用扩建项目”建设情况。
4.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一期项目已完成排污登记。
5.安徽 (略) 一期项目环评审批、验收手续,证明你公司一期项目相关环保手续。
6.临泉县经 (略) “*吨/日再生水综合利用扩建项目”备案文件,证明你公司“*吨/日再生水综合利用扩建项目”备案时间、内容及项目备案总投资额。
7.“*吨/日再生水综合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证明你公司“*吨/日再生水综合利用扩建项目”基本情况及项目备案总投资额。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你公司“*吨/日再生水综合利用扩建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的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我局于2024 (略) 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4〕4 号),告知你公司我局拟作 (略) 应享有的相关权利。
2024年1月30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申请听证。2024年2月20日,我局召开听证会议。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以下意见:1.未批先建是事实,但总投资额的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符;2.是否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鉴于你公司未批先建违法事实成立,证据确凿,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印发实施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一条之规定,你公司不符合免罚条件,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2024年2月21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资产认定申请,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问题的指导意见》(环政法〔2018〕85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2024年2月23日我局委托安徽金泉房 (略) 对你公司“*吨/日再生水综合利用扩建项目”进行资产评估,2024年5月20日安徽金泉房 (略) 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确定你公司涉案项目投资额为*元。根据新实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进程/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百分值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裁量百分值8%,根据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案件总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1%)×(6%+8%)]×*=*元,经集体研究,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文峰支行,户名: (略)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账号:*6801。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颍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