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根据《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操作规程》第十三条之规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为2024年12月13日-2024年12月19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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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1 | 关于《泰州港 (略) 国 (略) (略) 综合码头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 泰高新数批〔2024〕100号 | 2024年12月12日 |
附件:泰高新数批〔2024〕100号关于《泰州港 (略) 国 (略) (略) 综合码头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