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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4
地址: (略) 凤泉区大块镇小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常家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7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2023年7月30日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该单位缩聚磷酸盐项目聚合反应工段,聚合炉内物料正在反应,炉内有较高温度,废气收集效果不佳,且门窗未关闭,生产车间内外有刺鼻气性味产生,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的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生产并产生气态污染物的照片;未封闭生产车间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8月22日以直接送达方式《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3〕12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判定标准: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期限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判定标准: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3.1.1.1.1],处罚金额(X):287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执法人员2023年7月30日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该单位缩聚磷酸盐项目聚合反应工段,聚合炉内物料正在反应,炉内有较高温度,废气收集效果不佳,且门窗未关闭,生产车间内外有刺鼻气性味产生,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的行为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万*仟*佰***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农村 (略) 凤泉支行;银行账号:*86012-0001;代办银行: (略) 凤泉区财务核算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执法员填写】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执法员填写】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牧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