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你公司报来的《 (略) 年产*吨蔗糖深加工-风味糖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新建性质(项目代码:2103-*-04-05-*), (略) 扶绥县空港大道56号(地理坐标:107度57分55.928秒,22度37分2.125秒),占地面积为*平方米,生产内容为年产*吨风味糖浆,本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0.26%。 (略) 于2013年9月27日取得《扶绥县环境保护局关于真空冻干果蔬深加工及咖啡糖包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13〕36号),原批复内容为: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3400吨冻干果蔬及2000吨咖啡糖包,建设单位已对建设场地进行了土地平整,已建设建(构)筑物职工安置中心、1#车间、门卫室,原有项目车间未布设生产线、未投产排污,根据生产需求,建设单位对全厂区建设内容进行调整,并改建了原有项目环评中原料预处理车间及职工安置中心、研发检验中心,其余未建建(构)筑物均不再按原批复内容建设。现项目建设内容及生产规模变更为加工白砂糖、冰糖、果葡糖浆等原辅材料,年产*吨风味糖浆。项目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等发生了重大变动,本建设项目申报情形为重大变动重新报批。
项目评价范围内无特殊保护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无文物古迹等保护目标。本项目厂界外500米范围内的敏感点主要为北面118米的广西农业工程 (略) 、东北面484米的广西自然资源 (略) 。
二、项目已在扶绥县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本环评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防治措施,按《报告表》所申报的内容及规模实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管控单元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重点落实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锅炉烟气。项目加热工序近期使用电能供热,远期(预计2028年6月)使用2吨天然气蒸汽锅炉供热,以天然气为燃料。锅炉燃烧废气经8米高排气筒排放,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生产异味、污水处理设备恶臭。项目古法焦化、熬煮等工序产生的异味采取安装排气扇,通风换气等措施;项目在车间内设8套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恶臭(主要为氨气和硫化氢等),污水处理设施密闭运行。同时加强厂区内绿化,减少恶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采取雨污分流制。项目锅炉蒸汽冷凝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主要废水为设备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自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采用“厌氧+缺氧+好氧+沉淀”处理工艺,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备预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均达到扶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 (略) (略) ,依托扶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外售给废品回收单位;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污泥定期清掏,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噪声的机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消音、隔音、定期保养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加强项目的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本项目环境风险分析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规范制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储备应急物资,防范环境风险的发生。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环保责任人,确保环保措施的有效落实、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环境保护工作,与周边公众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我局委托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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