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西、密水大街北地块位于 (略) (略) (略) 以西、密水大街以北,调查地块总面积*平方米;地块中心位置地理坐标:119.*°E,36.*°N。地块原用地性质为堤东村农用地,其中南侧9841平方米在2020年由鲁政土字〔2020〕89号已批复为国有建设用地,北侧* (略) 于拟征收状态。根据人员访谈及建设用地规划材料可知,调查地块未来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第一类建设用地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摸清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 (略) (略) 委托,中恒金泰(山东) (略) 承担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单位接收委托后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该地块和周围地块历史发展状况等进行调查研究,识别、判断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可能性,通过第一阶段调查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得到主要成果如下:
通过资料收集了解到,调查期间收集到地块的《勘测定界图》、建设用地规划材料和2008年6月~2024年2月历史遥感影像图,了解到该调查地块在2018年之前一直为堤东村农用地,地块内主要建有蔬菜大棚(种植种类有芹菜、油菜、黄瓜等蔬菜)及村民自建民房,2018年开始地块内村民自建房屋及蔬菜大棚全部拆除,大棚及民房拆除后未建设其他建筑物,地块内遗留少量建筑垃圾。目前调查地块北侧主要为村民开荒菜园;南侧主要是荒地,荒地中长满杂草及灌木。地块未曾建设过家庭作坊和生产活动,不曾用于规模化养殖活动,地块未来规划为居住用地;地块内和周 (略) 域未发现可能对地块造成影响的污染源。
现场踏勘期间,目标地块内不存在土壤地下水污染迹象;地块内尚未施工,未发现有土方开挖的情况,地块原有民房及大棚拆除,现场遗留少量建筑垃圾,原 (略) 域未发现建设过民间小作坊的生产迹象; (略) 域已拆除,未发现有污染和腐蚀的痕迹;现场原土中均未发现有颜色和气味异常的情况,经过对地块内原土的快速检测,未发现有数据异常;地块现场未发现任何化学品的 (略) 置情况,未发现有污水池、废物堆放地、地下储罐和管线;整体调查地块西、北两侧为堤东村农用地,南侧临密水大街、东 (略) ,路东为在建堤东 (略) ,四周 (略) 、农田为主;调查地块周边地块1km范围内历史上主要以农田、村 (略) 为主,历史上调查地块周边有纺织厂、玻璃厂,现场踏勘未发现地块内和周边的土壤有被污染的痕迹。
通过人员访谈了解到,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堤东村农用地,主要用于种植蔬菜大棚,另外建设有村民自建房。调查得知在种植蔬菜期间,未曾使用强毒农药和发生过污水灌溉的情况,种植产生的薄膜及村民生活垃圾等定期由生活垃圾车辆转运,不就地掩埋;地块内未曾用于工业生产、家庭作坊或者规模化养殖活动,无化学品使用与储存情况,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或其他环境污染事故;地块待征收,后续计划开发为居住用地。周边地块1km范围内建设的工业企业较少,人员访谈未听闻地块 (略) 域曾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没有闻到过刺激性的气味。
通过第一阶段的历史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确认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对地块造成影响的污染源。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6.1-2019)中4.2.1要求,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无需进入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地块可以用于后续的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