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 (略) 南 (略)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6
住所: (略) 南川区南平镇花盆村二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保证废气排放口配套建设的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7月19日所作的《视听资料》;
2.2023年7月19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3年7月24日对你单位安全环保员罗政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8月3日所作的《视听资料》;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罗政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授权委托书。
证据1- (略) 南 (略) 未保证废气排放口配套建设的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证据4证明经南川区生态环境 (略) 南 (略) 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川环改〔2023〕027号)的要求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5-6证明违法 (略) 南 (略)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3〕1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及裁量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本案处罚额度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涉及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 (略) 南 (略) 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涪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涪 (略) 强制执行。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