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信息披露公告
长公-GY-GG[2024]023
项目名称 | 长春城开利 (略) 转让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开利 (略) 100%股权 | ||
项目编号 | 长公-GY-CQ[2023]048号 | 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年01月25日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年02月26日 |
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 公示期即为展示期,标的所在地。 | 登记截止时间及交易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 2024年02月27日15时 |
标的展示联系人 | 张妍 | 电话 | * |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动态报价网址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王先生 | 电话 | 0431-* |
网络咨询联系人 | 软件客服:* | 电话 | 0431-* |
长春城开利 (略) 转让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开利 (略) 100%股权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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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开利 (略)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 | (略) 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伊公公路北侧阳光花园小区1#楼1-11 | ||||||||||||
法定代表人 | 冯延国 | 成立日期 | 2015-07-28 | |||||||||||
注册资本 (万元) | 1000.00 | 实缴资本 (万元) | 1000.00 | |||||||||||
经济类型 | A、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B、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C、国有控股企业 D、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E、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F、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国有企业 | 所属 | 房地产业 | |||||||||||
职工人数 | 0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 否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37 | |||||||||||||
经营 | 大 中 小 微 | |||||||||||||
经营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一般项目:住房租赁;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房屋拆迁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是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否 |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1.长春城开利 (略) |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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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主要财务 指 标 | 2022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金额单位:万元)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4.29 | 2.89 | 2.89 | 2.8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733.04 | 2962.23 | 770.81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吉林分所 | |||||||||||||
2023年11月30日 财务报表 | ||||||||||||||
(金额单位:万元)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0 | 0 | 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732.70 | 2962.41 | 770.29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开利 (略) 系长春城开利 (略) (略) ,根据城开利豪经营情况,拟将城开利豪持有伊通利豪的100%的股权进行公开挂牌转让,现将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1、 (略) 资质证书已到期年检,现正在申请资质延期审批材料的组件整理工作。 2、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开利 (略) 2016年8月为伊通满族自治县 (略) 向 (略) 购买鼎鹿PO42.5型号、PO32.5型号的水泥产品签订的购销合同“编号:长实-购销-SN-1608-35、长实-购销-SN1608-28”提供连带无限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欠款本金、欠款利息及因无法履行欠款而产生的其他费用等;截止2023年5月31日,伊通满族自治县 (略) 拖欠 (略) PO42.5型号水泥采购款152,500.00元和PO32.5型号水泥采购款505,636.73元未支付。 | |||||||||||||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长春城开利 (略) | ||||
注册地 (住所) | ||||||
经济类型 | A、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B、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C、国有控股企业 D、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E、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F、国有参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孙建 | 成立日期 | 2010-05-07 | |||
注册资本 (万元) | 14000.00 | 实收资本 (万元) | 14000.00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81M | 经营规模 | 大 中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 中央其他部委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长春城开农业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7W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类型 |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批复 | |||||
批准单位名称 | 长春城开农业 (略) | |||||
批准日期 | 2023-12-06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长春城开农业 (略)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所提受让意向须满足该等条件,在不低于条件所确定标准的前提下,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受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条件 | 标的名称 | 长春城开利 (略) 转让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开利 (略) 100%股权 | |
转让底价(万元) | 1080.22万元 | ||
特别提示 | 受让方确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以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清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 ||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1. (略) (略) 的全部资金投入,本次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一是 (略) 提供2955.23万元, (略) 偿还城开集团10 (略) 2855.23万元; (略) 因对伊通满族自治县 (略) (债务人)水泥购置款担保所产生的或有负债65.81万元,以及该欠款产生的利息或因债务人无法履行欠款而产生的其它费用, (略) 继续承继; (略) (略) (略) 1万元、应付职工薪酬2.7万元等所有债 (略) 继续承继。 2.如挂牌期满,经受让方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代偿标的企业所欠股东的全部债务2955.23 万元。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査,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标的企业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申请本次受让,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及相关操作规定,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按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并代偿标的企业所欠股东的全部债务2955.23 万元;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6.本次转让涉及的税费,由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缴纳。 | ||
资格条件 |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受让方应以有利于标的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受让目的,积极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维护原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并必须保证企业目前在职职工队*稳定。 | ||
保证金 设 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否 | |
交纳金额 | 设定为: 300.00 万元 保证金户名: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
交纳时间 | 2024年02月27日 15时00分(以实际到账为准) | ||
标的标号 | 标的名称 | 保证金账号 | |
长公-GY-CQ[2023]048号001 | 长春城开利 (略) 转让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开利 (略) 100%股权 | *0 | |
保证事项 | 1. 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 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公示内容,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中心相关服务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A.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中心损失的; B.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C.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D.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E.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中心造成损失的。 F.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交易规则、承诺事项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违约情况。 | ||
处置方法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径无息返还。 3. 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保证事项”中所列的违约行为,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中心相关费用后,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中心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 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 意向受让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1.动态报价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序号 | 标的名称 | 转让比例 | 转让底价 | 交易保证金 (万元) | 备注 |
1 | 长春城开利 (略) 转让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开利 (略) 100%股权 | 100 | 1080.22 | 3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