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保障的条件有哪些?
(一)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 (略) 区常住户口满3年;
2、家庭人均年收入 (略) 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3、 (略) 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4、 (略) 中心城区范围内租房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备案并在租赁期内;
5、申请家庭户主应年满35周岁,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单身年满35周岁可以作为一个家庭进行申请;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1)离异不满3年的;
(2)拥有汽车等家用高档消费品的;
(3)出售、转让自有房产不满3年。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1、毕业未 (略) 中心城区范围内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
2、未婚;
3、 (略) 无住房,或父母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4、 (略) 中心城区范围内租房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备案并在租赁期内。
二、 (略) 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线是多少?
2 (略) 市区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为2900元/月/人。
三、如何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保障?
(一)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
1、申请。每季度前2个月,由户主或其配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租赁补贴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要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材料,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2.审核。在社区居委会的协助下,各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填写《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入户调查表》,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社区居委会住房保障负责同志、街道住房保障负责同志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
3.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各街道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对评议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评议对象基本情况、发言记录、结论、记录人等情况详细记录。经评议,符合申报公租房租赁补贴待遇的,申请人填写《 (略)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申请表》,社区居委会住房保障负责同志、社区居委会党委书记、街道住房保障负责同志、街道党工委书记签字盖章。
4.审批。各区民政部门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会同住房保障、公安、人社、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复审,认定符合公租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各部门审核意见后,提出申请家庭是否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最终意见。严禁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
5.公示。要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审核审批公示制度。公示在街道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评议通过后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分别进行,每次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及各区政务信息公开网进行。
6.发放。租赁补贴按季度核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每季度季末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户发放《 (略)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书》,次月起计算发放金额。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核发工作。
(二)在滁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
1、申请。每季度前2个月,由申请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租赁补贴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要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材料,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2.审核。用人单位需对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填写《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入户调查表》,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
3.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各单位需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对评议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评议对象基本情况、发言记录、结论、记录人等情况详细记录,并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评议情况表》。经评议,符合申报公租房租赁补贴待遇的,申请人本人填写《 (略)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申请表》,参与评议人员(原则上不低于3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4.审批。各区民政部门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会同住房保障、公安、人社、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复审,认定符合公租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各部门审核意见后,提出申请家庭是否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最终意见。严禁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
5.公示。要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审核审批公示制度。公示在街道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评议通过后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分别进行,每次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及各区政务信息公开网进行。
6.发放。租赁补贴按季度核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每季度季末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户发放《 (略)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书》,次月起计算发放金额。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核发工作。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
1、申请。每季度前2个月,由申请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租赁补贴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要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材料,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2.审核。用人单位需对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填写《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入户调查表》,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
3.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各单位需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对评议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评议对象基本情况、发言记录、结论、记录人等情况详细记录,并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评议情况表》。经评议,符合申报公租房租赁补贴待遇的,申请人本人填写《 (略)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申请表》,参与评议人员(原则上不低于3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4.审批。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单位审核意见后,提出申请人是否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最终意见。严禁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
5.公示。要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审核审批公示制度。公示在单位审核评议通过后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分别进行,每次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及各区政务信息公开网进行。
6.发放。租赁补贴按季度核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每季度季末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户发放《 (略)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书》,次月起计算发放金额。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核发工作。
四、如何核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
对于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经申请人及家庭全体成员授权,通过民政、公安、人社、房产、工商等部门,对补贴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查,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审核认定提供科学依据。对于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也要经家庭全体成员授权,定期进行经济状况信息核查,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按程序予以清退。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授权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应暂缓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审核审批或暂停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
五、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所需材料有哪些?
1、依法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
2、《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户家庭财产收入状况申明表》(附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新就业无房职工提供本人及其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4、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毕业未满五年大学生提供);
5、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材料;
6、家庭现住房状况证明(房屋产权证书、房屋买卖协议、居住地及户籍地社区出具的未享受拆迁安置证明、依法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
7、证明其困难程度的其他材料(低保、残疾、大病医疗救助等);
8、合法有效的居住证,缴纳社保、公积金等材料(外来人口及毕业未满五年大学生提供);
9、《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入户调查表》
10、评议会议记录复印件(会议的时间,地点,组织人员,参加人员,评议对象的基本情况,发言记录,结论,记录人等情况详细记录)
1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评议情况表》
11、公示照片(纸质)。
以上材料均用A4纸提供,要填写真实、规范,字迹要清晰、数字要清楚、内容要完整,不得有字迹潦草、涂改、损坏等现象。
六、如何备案住房租赁合同?
承租人及被承租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被承租房屋房屋产权 (略) 建设银行个人贷款中心(定远路19号)窗口进行承租合同办理,建设银行出具承租合同后,携带合同及上述 (略) 房产经营管理处(凤凰西路233号)完成相关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