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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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武清区雍阳西道118号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年产*套电动自行车刹车线项目 | (略) 鑫宇 (略) | (略) 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祥园道17号 | 天津玺丽 (略) | (略) 鑫宇 (略) 于2024年2月租赁 (略) 位于天津京津科技谷祥园道17号1号厂房第2层区域,进行“年产*个助动自行车鞍座项目”建设,该项目已于2024年3 (略) 武清区行政审批局备案文件(备案文号:津武审批投资备[2024]104号)。主要在生产厂房内安装发泡机、压泡机、聚氨酯发泡线、空压机等设备,进行助动自行车鞍座(坐垫)、自行车鞍座(坐垫)生产。项目建成后,年生产鞍座(坐垫)*个。 | (1)废气 配料废气、上料废气、发泡废气经配料间或隔间负压收集,送入1套“两级活性炭箱”净化,尾气通过1根15m排气筒(P1)排放。排气筒P1排放的MDI、PADI的排放浓度可以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表5中相应限值要求,非*烷总烃、TRVOC的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可以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中相应限值要求,排气筒P1臭气浓度可以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中相应限值要求,可以实现达标排放。 (2)废水 运营期外排废水主要为模温机循环废水、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模温机循环废水一并由厂区废水 (略) (略) ,最终排入富春环保运营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京津科技谷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置。废水总排口的水质均可以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实现废水达标排放。 (3)噪声: 拟建项目主要噪声源为3台配料间或隔间送风风机、1台空压机、1台废气治理风机。采取的措施主要为厂房隔声、选用低噪声设备等。经预测,拟建项目建成后东侧、西侧、北侧厂界噪声贡献值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要求,厂界噪声达标。 (4)固体废物: 拟建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危险废物(废原料桶、废活性炭、沾染废物、废油、废油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包装物、不合格品、边角料)、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暂存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外售给物资回收部门。生活垃圾定点存放, (略) 管理委员会定期清运。 | 无 | 2024年7月2日—2024年7月8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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