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D2111-2703-2023-0994 | 分 类: | 公告公示 |
责任部门: | 环评与生态法规股 | 发文日期: | 2023-04-11 16:51:50 |
标 题: | 关于吉安辉腾 (略) 4万只 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的 公 示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 | 有效 | 浏览: | |
关于吉安辉腾 (略) 4万只 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的 公 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
拟对吉安辉腾 (略) 4万只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11日—2023年4月17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电话兼传真:0796-*
通讯地址: (略) 吉安县庐陵大道41号(*)
项目名称 | 吉安辉腾 (略) 4万只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吉安县横江镇横巷村委会 | 建设单位 | 吉安辉腾 (略) | 环评机构 | 南昌金晨曦绿色环境咨询中心 | 建设项目概况 | 本次批复项目基本情况: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 (略) (略) 吉安县横江镇横巷村委会,地理坐标为东经114 度53 分6.990 秒,北纬26度57 分49.853秒。租赁横巷村委会办公楼三层和空闲用地700m2以自建厂房进行生产。项目生产工艺流程为液化石油气钢瓶→外观初验→抽残→拆阀→焚烧→抛丸清理→水压测试→静电喷涂烘干→印刷→气密性测试→出具报告。项目总投资1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4.8万元,建设总规模为年检验40000个液化石油气钢瓶。该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主体工程(标准厂房)、辅助工程(办公楼)、公用工程(供配电工程、给水工程)、环保工程等。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在建设和营运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清洁生产要求。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使用先进的工艺与设备,努力提高各原料的综合利用率,从源头上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生产过程加强设备的检查维修,杜绝“跑、冒、滴、漏”现象,防止物料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职工素质,杜绝人为事故发生。 (二)废水污染防治。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项目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建筑施工废水。施工期生活污水由定期委托抽粪车抽运,不外排。施工废水经收集沉淀隔油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抑尘洒水、道路及施工设备与车辆清洗等,不外排。项目无生产废水,废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标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林地灌溉。 (三)本项目施工期废气包括施工过程中土石方的挖掘、建筑材料装卸等产生的扬尘和运输车辆、施工设备和交通运输车俩产生的机械废气,以及装修产生的少量装修废气。要求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绿网围闭、加强洒水,减少扬尘产生。本项目营运期的废气主要为抽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焚烧工序产生的燃烧废气;抛丸除锈工序产生的粉尘;静电喷涂+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燃烧废气;印刷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抽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抛丸工序产生的粉尘和印刷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风机引至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再通过1#15m排气筒排放;焚烧工序产生的废气和静电喷涂+烘干工序产生的燃烧废气由风机+耐高温布袋除尘器对项目燃烧废气进行处理,处理后经15m排气筒2#进行排放;静电喷涂+烘干工序产生的粉尘和有机废气经喷粉室侧壁滤筒回收器进行回收后无组织排放,TVOC无组织排放;。⑥经集气罩收集后,由风机引至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再通过15m排气筒排放1#。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报废钢瓶、除尘灰、废滤芯、废布袋、废钢丸、废活性炭和员工日常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为报废钢瓶、报废气阀、除尘灰、废滤芯、废布袋和废钢丸。报废钢瓶、报废气阀和废钢丸经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除尘灰、废滤芯和废布袋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危险废物有废活性炭和废油墨桶,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废油墨桶收集后暂存危废间,后交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优化总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新增高噪声设备采用消音、隔声、减震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 (六)排污口规范化。 (略) 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 (七)本项目废气总量参考指标如下:NOX≤0.15256t/a,TVOC≤0.136t/a。该总量指标作为环保部门日常环境保护考核指标。 | 公众参与情况 |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4号)的有关要求,本项目相关情况已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关公众的意见反馈,无公众反对本项目的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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