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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4)浙0381破89号
本院 (略) (略) ( (略)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 (略)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浙江瑞安农村 (略) 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24年11月22日 (略) 破产清算一案,同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2024年11月29日,本院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 (略) 管理人。 (略) 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1月3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方式1: (略) 络申报。手机微信搜索“破产智审”小程序,点击“申报债权”进行申报;或电脑登#破产案件当事人服务端http://**:#,点击“我的债权”进行申报;方式2:线下现场申报。地址: (略) (略) 亨哈大厦六楼;联系人:梁震(#)、郑洁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略) 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1月6日14时3 (略) (略) 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略) 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