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 (略) 传染病区(救治能力提升)及配套设备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详情请见附件。
项目建设地点:新疆巴州尉犁县解放路 (略) 院内,E:86°15′49.812″,N:41°20′29.061″
建设单位名称:尉 (略)
本单位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完成了尉 (略) 传染病区(救治能力提升)及配套设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一、本单位所提交的各项材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对填报的内容负责,同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本次申请纳入社会信用考核范畴,若存在失信行为,依法接受信用惩戒。
二、本单位已对《尉 (略) 传染病区(救治能力提升)及配套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认可巴州鑫 (略) 单位得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三、该项目能够满足国家、自治区关于项目建设运营的相关规范、标准。
四、本单位将自觉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严格按照本项目环评文件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将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持守法生产经营,本项目为“未批先建”项目,本项目建设之初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属于未批先建项目,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内容:“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类建设项目)……三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三类建设项目,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正面清单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1〕40号)中要求“三类建设项目”按照环保部的环办环评函〔2020〕56号文件执行,本项目属于临时性的三类建设项目,疫情结束后仍需,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因此并未进行罚款。项目所需的用地、用房均属依法获得,不存在使用违法建筑等其他违法情形,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各界的监督,若存在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查处,由生态环境部门撤销关于本次申请的审批决定。
六、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标准,把环境保护工作贯穿于项目建设和经营全过程,落实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本单位将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正式投入使用。
七、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办事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提交的《尉 (略) 传染病区(救治能力提升)及配套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公开本电子版,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