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名称: (略) 南 (略)
建设地址: (略) 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横溪村民小组工业区地段南海燃气侧A座
项目性质:改扩建
建设规模:项目占地面积为6000m2,建筑面积为4700m2,年生产7000吨。总投资约800万元,环保投资约25万元。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项目于2013年6月8 (略) 南海区环 (略) 管理局关于《 (略) 南 (略) (迁建、扩建)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南环(狮)函﹝2013﹞049号),同意项目建设,年生产PVC热收缩膜4500吨。2019年8月,项目在原厂址进行改扩建。2020年6月10日, (略) 南 (略) (略) 生态环境局发出的《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佛南环违改﹝2020﹞5号),根据《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佛南环违改﹝2020﹞5号)要求,本项目于2020年8月委托广东 (略) 编制《 (略) 南 (略) (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9月27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 (略) 南 (略) (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的函(佛环函(南)[2020]狮审810号),同意项目建设,年生产PVC热收缩膜7000吨。2020年4月8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的变更(登记编号:*94X001Z)。
(三)投资情况
项目总投资800万元,用于污染防治资金25万元。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的范围为改扩建环评及环评批复(佛环函(南)[2020]狮审810号)的生产规模及配套环保设施。
二、工程变动情况
(1)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项内容均基本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其批复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属于重大变更。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污水
本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该部分污水水质特征简单,以CODCr、BOD5、SS、氨氮、动植物油等污染物为主。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引至小塘北江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后排入红星运河。冷却水循环回用,不外排。
(二)废气
(1)混料、破碎工序废气
本改扩建项目混料、破碎工序废气主要为颗粒物。混料、破碎工序废气经由广东 (略) 设计,设计处理能力为10000立方米/小时,采用布袋除尘工艺,处理后经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污口编号为FQ-46069-1。
(2)吹膜工序废气
本改扩建项目将吹膜工序废气主要为非*烷总烃,吹膜工序废气经由广东 (略) 设计,设计处理能力为42000立方米/小时,采用“高效油烟净化器+UV光解/光催化净化器”工艺,处理后经由同一条排气筒排放,排污口编号为FQ-46069-1。
(三)噪声
本项目营运期间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各种生产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估计声源声级约60~80dB(A)。项目合理布置设备位置,选用低噪声型设备,机械设备加强维修保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等治理措施。
(四)固体废物
本改扩建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边角料、包装废料、收集的粉尘,交由相关回收单位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四、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一)项目生活污水经过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市政排污管网排入小塘北江污水处理站进行深化处理。
(二)根据 (略) 出具的《 (略) 南 (略) 改扩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HN*)中监测结果表明:项目有组织废气所测项目非*烷总烃达到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颗粒物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的要求。项目无组织废气所测项目非*烷总烃达到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颗粒物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 (略) 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2、本项目营运期间产生的一般固废主要是边角料、包装废料、收集的粉尘,交由相关回收单位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项目各种固体废物处置均符合环保要求。
五、验收结论
(略) 南 (略) 改扩建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评报告表及环评批复手续齐全,依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验收要求,验收及监测期间各工序正常运行,工况稳定,项目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均按要求进行建设完成,配套的环保设施可正常运行,根据 (略) 出具的《 (略) 南 (略) 改扩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HN*),显示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均合格,总的排放指标均控制在环评报告表及其批复要求内,该项目验收合格。
六、公示时间及联系人方式
公众对本项目提意见的时间期限为2023年8月26日-2023年9月22日,不少20个工作日。
联系人:余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