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略) 令第492号公布, (略) 令第711号修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略) 令第722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略) 令第713号)《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等要求, (略) 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县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 (略) 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 (略) 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县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下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应于每年初根据《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梳理、分析本部门本年度需要提请县政府决定并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决策事项,报县政府批准,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主题目录。对列入年度主题目录的事项,由决策承办单位先期组织公众意见征集工作。
第五条 在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前,需进行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涉及的各方事项,先行听取所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起草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
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中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备选。
第六条 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略) 络形式进行意见征集的,需在县 (略) 站(意见征集库)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第七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向县政府上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征集公众意见的书面情况说明。
第八条 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意见。不得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和原因,由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县 (略) 站(意见征集库)及收到公开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媒体和方式向社会集中公示。
第九条 可以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方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
座谈讨论、咨询协商,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十条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实行民意调查制度。通过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调查,也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县 (略) 站(意见征集库)等载体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重要规划、重要规范性文件、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在组织座谈讨论或咨询协商的基础上,须同步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其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时间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县 (略) 站(意见征集库)、重大行政决策承办 (略) 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政 (略) 、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
(五)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县 (略) 站是县政府重大行政决 (略) ,开设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专栏意见征集库,规范发布意见征集和意见采纳情况信息。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信息公开载体以及各乡镇、各 (略) 站也应按工作需要,做好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及意见采纳情况栏目的同步和规范应用。
第十二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公众准确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 (略) 络访谈等方式与公众交流互动,加强舆情引导,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解读,形成共识。
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重要规划、重要规范性文件、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方面的决策方案存在重大分歧,且社会关注度较高时,应当举行听证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的决策事项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四)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法律法规对听证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普通公众代表或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代表;
(六)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 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听证会代表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利害关系人代表、普通公众代表和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会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所在基层组织推荐产生或由决策承办单位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法律工作者等代表,由决策承办单位直接邀请产生,或委托有关组织推荐产生。
第十六条 听证会应当由决策承办单位制作笔录,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代表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听证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听证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七条 县政府审议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事项的规划、政策、措施时,将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相关的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等会议。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享有知晓决策草案,聆听决策起草说明和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所作的审查说明、专家意见、部门意见,对决策草案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履行按时参加会议,遵守会议秩序,保守会议讨论等过程性信息的义务。
第十八条 在制定涉及审议重大民生决策议题的会议方案时,应提出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并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对于审议的事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列席方案或未附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由县政府办公室退回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原则为3- -5 人,一般从已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产生。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所在基层组织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推荐产生或由决策承办单位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由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并随同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公众意见书面说明一同报县政府办公室。列席会议人员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委托决策承办单位向列席人员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
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足时,也可从与该决策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列席。出现自愿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数的,比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发表的建议、意见,由会议记录人员客观、全面记录,供县政府决策参考。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后由县政府审议确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过 (略) 站、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应当密切跟踪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公众疑虑较多或社会负面影响面较广的,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背景、实施过程、实施成效、存在问题、产生问题原因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评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评估报告形成后,根据评估报告及形成的建议,向县政府提出完善、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应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督促、指导与考核机制,加强对决策承办单位的指导、督促,并将公众参与的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定期向县政府提交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略) 令第492号公布, (略) 令第711号修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略) 令第722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略) 令第713号)《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等要求, (略) 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县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 (略) 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 (略) 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县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下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应于每年初根据《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梳理、分析本部门本年度需要提请县政府决定并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决策事项,报县政府批准,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主题目录。对列入年度主题目录的事项,由决策承办单位先期组织公众意见征集工作。
第五条 在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前,需进行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涉及的各方事项,先行听取所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起草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
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中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备选。
第六条 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略) 络形式进行意见征集的,需在县 (略) 站(意见征集库)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第七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向县政府上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征集公众意见的书面情况说明。
第八条 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意见。不得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和原因,由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县 (略) 站(意见征集库)及收到公开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媒体和方式向社会集中公示。
第九条 可以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方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
座谈讨论、咨询协商,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十条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实行民意调查制度。通过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调查,也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县 (略) 站(意见征集库)等载体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重要规划、重要规范性文件、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在组织座谈讨论或咨询协商的基础上,须同步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其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时间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县 (略) 站(意见征集库)、重大行政决策承办 (略) 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政 (略) 、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
(五)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县 (略) 站是县政府重大行政决 (略) ,开设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专栏意见征集库,规范发布意见征集和意见采纳情况信息。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信息公开载体以及各乡镇、各 (略) 站也应按工作需要,做好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及意见采纳情况栏目的同步和规范应用。
第十二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公众准确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 (略) 络访谈等方式与公众交流互动,加强舆情引导,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解读,形成共识。
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重要规划、重要规范性文件、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方面的决策方案存在重大分歧,且社会关注度较高时,应当举行听证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的决策事项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四)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法律法规对听证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普通公众代表或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代表;
(六)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 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听证会代表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利害关系人代表、普通公众代表和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会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所在基层组织推荐产生或由决策承办单位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法律工作者等代表,由决策承办单位直接邀请产生,或委托有关组织推荐产生。
第十六条 听证会应当由决策承办单位制作笔录,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代表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听证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听证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七条 县政府审议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事项的规划、政策、措施时,将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相关的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等会议。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享有知晓决策草案,聆听决策起草说明和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所作的审查说明、专家意见、部门意见,对决策草案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履行按时参加会议,遵守会议秩序,保守会议讨论等过程性信息的义务。
第十八条 在制定涉及审议重大民生决策议题的会议方案时,应提出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并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对于审议的事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列席方案或未附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由县政府办公室退回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原则为3- -5 人,一般从已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产生。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所在基层组织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推荐产生或由决策承办单位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由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并随同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公众意见书面说明一同报县政府办公室。列席会议人员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委托决策承办单位向列席人员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
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足时,也可从与该决策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列席。出现自愿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数的,比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发表的建议、意见,由会议记录人员客观、全面记录,供县政府决策参考。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后由县政府审议确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过 (略) 站、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应当密切跟踪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公众疑虑较多或社会负面影响面较广的,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背景、实施过程、实施成效、存在问题、产生问题原因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评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评估报告形成后,根据评估报告及形成的建议,向县政府提出完善、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应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督促、指导与考核机制,加强对决策承办单位的指导、督促,并将公众参与的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定期向县政府提交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