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略) 令第49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皖政办秘 [2009] 59号), (略) 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
办公室、经济审批科、综合审批科、建设审批科等科室主要业务。
二、组织实施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解释统计指标、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
各机关科室负责对本科室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科室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三、统计报表的上报要求
(一)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认真负责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并于每年1、4、7、10月1日之前将上一季度统计数据报送至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报送时间顺延至节后第三工作日前。
(二)信息公开办定期以适当方式对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统计工作作为当年度工作考核参考依据。
(三)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则空格。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