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第一次财产分配细则
(2023)医破管字第 77号
(略) 全体债权人:
2024年10月16日, (略) (以下简称“省医药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 (略) 重整计划草案(预案)》。2024年11月6日, (略) (略) 作出(2023)湘01破1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略) 重整计划。2024年12月1日,管理 (略) (略) 重整投资权益,拍卖成交价70,#。
现 (略) 批准的《 (略) 重整计划草案(预案)》中的债权清偿方案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略) 第一次财产分配细则如下:
一、参加分配的债权情况
(略) (略) 于2024年9月23 (略) 无异议债权204,#,包含抵押担保债权1笔,债权金额为50,#;职工债权27笔,职工债权总额为#;社保债权1笔,债权金额为#;税收债权1笔,债权金额为#;普通债权46笔,债权金额为152,#。确认劣后债权两笔,债权金额为#。
(略) 裁定的债权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抵销权的规定, (略) 债权人会议资料关于单独清偿和 (略) 获得 (略) 理安排,本次分配需 (略) 裁定债权金额基础上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如下:
1. (略) 裁定无异议债权后,债权人湖南春光 (略) 对管理人发函催收的保证金#应收对外债权,回函主张破产抵销权,管理人依法审查认为其主张成立, (略) 裁定债权基础上,扣减该债权人的债权金额#。
2. (略) (略) 重整计划和管理人发送给债权人的债权核查结果告知书的安排, (略) 财产分配前,债权人的债权获得其他途径的清偿,管理人将对 (略) 的债权金额依法予以核减。债权核查后,截至2024年12月23日,中国 (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 (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 (略) 湘西分行合计从 (略) 获得贷款清偿金额4,#,故管理人对该三 (略) 的债权金额按其 (略) 获得的清偿金额予以扣减。
3. (略) 破产受理后的无效单独清偿行为,管理人要求相关单位将清偿金额退还至管理人账户,相关债权人认为从分配款中扣除款项的方式更合适,故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资料 (略) 理安排,采取在债权人受领债权分配款时进行对应扣除的方式追回单独清偿款项,以避免诉累。同时, (略) 裁定相关债权人的 (略) 债权核查的债权金额,该债权金额没有包含单独清偿款对应的债权,通过全额扣减对应分配款的方式追回单独清偿款系债权核查后管理人与相关债权人反复沟通达成的解决方案,故财产分配时应将该部分扣除款计入相关债权人的参与分配债权金额。在债权分配计算中,管理 (略) 裁定的债权金额基础上按一债会资料披露的单独清偿情况对湖南春光 (略) 、 (略) 长沙分行、 (略) 高信支行、中国 (略) 长沙分行四户债权人的债权金额予以调增,总调增金额为 1,#,再按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计算出分配金额后直接扣减四户债权人未退回的单独清偿款。
综上所述,省医药公司的普通债 (略) 无异议债权裁定的基础上共减少3,#。
(略) 财产分配的各类别债权总额如下:
序号 | 债权类别 | 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 | 需调减的债权金额 | 参与分配的债权金额 |
1 | 抵押担保债权 | 50,# | 0 | 50,# |
2 | 职工债权和 社保债权 | # | 0 | # |
3 | 税款债权 | # | 0 | # |
4 | 普通债权 | 152,# | 3,# | 149,# |
合计 | 204,# | 3,# | 201,# |
二、可供分配的财产
省医药公司可供分 (略) 2023年10月23日起至2024年12月23日的全部账户余额及收入合计82,#,扣减开支费用(包含待开支费用)6,#、预留费用3,#后,账户结余资金73,#。
(一)管理人账户收入的组成
1.2023年10月23日起截止至2024年1 (略) 账户接管的银行账户余额及收入合计82,#。
其中:接管日账户余额#(已扣减销售二部挂靠业务提取金额),应收账款回款5,#,租金水电收款4,#,利息收入#,其他收款#。
2.重整投资权益拍卖款:70,#。
3.车辆拍卖款:#。
4.已追回的接管前发生的单独清偿款:#。
5.债权人未退还的破产受理后至接管前发生的单独清偿款:1,#。
(二)开支费用的组成
1.日常已支出费用:3,#,主要包括留守人员支出、管理人履职费用、管理和维护财产支出和相关税费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破产费用类别 | 金额/元 |
一 | 留守人员支出 | # |
1 | 工资 | # |
2 | 社保 | # |
3 | 雇主责任险 | # |
4 | 办公费 | # |
5 | 其他开支 | # |
二 | 管理人履职费用 | # |
6 | 邮寄费 | # |
7 | 仲裁诉讼费 | # |
8 | 差旅交通费 | # |
9 | 办公费 | # |
三 | 管理和维护财产支出 | # |
10 | 水电费 | # |
11 | 食堂燃气费用 | # |
12 | 维修费 | # |
13 | 仓储费 | # |
14 | 运费 | # |
15 | 其他办公费 | # |
16 | 消防支出 | # |
四 | 相关税费支出 | 1,# |
17 | 增值税及附加 | # |
18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1,# |
19 | 印花税 | # |
合计 | 3,# |
2.待开支的费用
(1)破产案件立案费用(最 (略) 缴费通知书为准):#。
(2)资产评估费用(按重整投资权益拍卖金额计算):#。
(3)管理人报酬(最 (略) 确定的金额为准):2,#。
(三)预留费用
预留 (略) 的客观情况预留,已经在《 (略) 重整计划草案(预案)》中列明并表决通过,共预留3,#。经开支后的剩余部分,纳入可供清偿金额,在后续财产分配时分配给参与分配的债权人。
该部分预留费用主要用于:后续发生的留守人员社保、管理和维护债务人财产发生的费用和税费,因重整执行监督履职和继续追收应收对外债权等执行职务的费用,因解除租赁合同需退还的押金以及可能产生的赔偿费用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以及后续新增补充债 (略) 裁定确认后(按本案同类债权清偿比例清偿)需支付的债权清偿款费用等。
三、分配的顺序和比例
在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预留费用后,根据《 (略) 重整计划草案(预案)》中的债权清偿方案进行分配,清偿顺序和比例如下表所示:
清偿顺位 | 债权类别 | 清偿比例 | 备注 |
一 | 待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100% | |
二 | 抵押担保债权 | 100% | |
三 | 职工债权和社保债权 | 100% | |
四 | 税款债权 | 100% | |
五 | 普通债权 | 14.1116% | 第一次分配时的清偿比例 |
(一)待清偿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待清偿的破产费用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即时清偿。
(二)抵押担保债权
根据 (略) (略) 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3)湘01破19号之一】,中国 (略) 长沙天心支行抵押担保债权金额为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 (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的规定,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报酬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因此未在费用分摊计算表中列支,管理人报酬待双方协商确定后再行支付或扣减。另,抵押担保债权人向管理人来函称此次分配预留部分款项用于后期协商相关费用,此次仅向其支付45,#债权分配款。在相关事项协商确定后,对剩余可分配款项将及时予以支付。
(三)职工债权和社保债权
根据 (略) (略) 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3)湘01破19号之一】,裁定李哲等27位职工的职工债权金额#,和社保债权#。
因职工债权人多次申请,考虑到职工基本生活困难和退休职工的就医需求, (略) 的非抵押财产足以清偿职工债权和社保债权, (略) 汇报、向债权人委员会通报情况后,管理人#续给依法配合完成应收债权清理工作的职工债权人办理了借支手续,借支款将用本次的应分配的清偿款偿还,截止2024年12月23日,已办理借支预付职工债权金额#,尚余#未支付。另已提前支付社保债权#。本分配细则在确认债权人实际可领取金额时将已支付的金额予以扣减。
(四)税款债权
根据 (略) (略) 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3)湘01破19号之一】,裁定的税款债权金额为#,因2024年1月至9月房产税的计税标准调整, (略) (略) 多缴纳的#税款, (略) 告知管理人直接从清偿款中扣除该应退税费。本分配细则在确认债权人实际可领取金额时将未退还税款#予以扣减。
(五)普通债权
根据 (略) (略) 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3)湘01破19号之一】,裁定的普通债权总额152,#,基于本分配细则第一点说明,普通债权总额共调减3,#,故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总额为149,#。
本次分配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约为14.1116%,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项目 | 金额(单位:元) |
2023年10月23日管理人接管银行账户余额 | # |
加:应收账款回款 | 5,# |
加:租金水电收款 | 4,# |
加:利息收入 | # |
加:其他收款(衍生诉讼案件受理费退还等) | # |
加:重整投资权益拍卖款 | 70,# |
加:车辆拍卖款 | # |
加:已追回的接管前发生的单独清偿款 | # |
加:债权人未退还的破产受理后至接管前发生的单独清偿款 | 1,# |
减:留守人员支出 | # |
减:管理人履职费用 | # |
减:管理和维护财产支出 | # |
减:相关税费支出 | 1,# |
减:破产案件诉讼费用( (略) 缴费通知书为准) | # |
减:资产评估费用(按重整投资权益拍卖金额计算) | # |
减:管理人报酬( (略) 确认的为准) | 2,# |
减:预留费用 | 3,# |
可供分配金额 | 73,# |
减:抵押担保债权分配金额 | 50,# |
减:社保债权分配金额(已全额提前支付) | # |
减:税款债权分配金额(需扣减未退还税款#.39元) | # |
减:职工债权分配金额(已借支支付#) | # |
剩余可供普通债权分配的金额 | 21,# |
除: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总额 | 149,# |
普通债权受偿率 | 14.1116% |
普通债权清偿比例=剩余可供普通债权分配的金额/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总额≈14.1116%
普通债权分配金额=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债权金额*14.1116%
省医药公司各位债权人第一次分配的具体金额详见附件一: (略) 债权分配详表。本次分配完成后,管理人将根据案件办理进 (略) 第二次财产分配工作,第二次财产分配时管理人将另行制作分配细则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四、第一次财产分配的实施
本次分配确定于2024年12月30日上午10:00后开始实施,实施分配款项以银行转账形式进行,账户信息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预留的银行账户信息为准。转账成功则视为分配完毕。
特别提醒:部分往 (略) 开具税务发票,应当在领款前 (略) ,请债权人及时开具,未及时开具发票所导致的分配延误等影响均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五、债权人未领取分配款的提存
因债权人原因未能顺利领取的债权分配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依法提存。因本次分配并非最后一次分配,本次未受领的财产分配额提存至下一次分配。
六、其他特殊说明
债权人领取分配款所需缴纳的税费等费用均由债权人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本次分配不做代扣代缴。
如对本分配细则有疑异,请在2024年12月30日上午10:00前向管理人以书面方式提出,逾期未书面提出视为对本细则的认可。
管理人联系人:徐静律师;联系电话:#;地址: (略) (略) (略) 828 (略) 一楼债权申报室。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1. (略) 债权分配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