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 | 有无意见 | 是否吸纳 | 未吸纳原因 | 是否达成一致 |
1 | 市委编办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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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市场监管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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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发改委 | 一、《 (略) 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清单》第25项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建议责 (略) (略) 。 | 否 | 与省级文件要求不一致。 | 是 |
二、《 (略) 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清单》第35项“推进符合条件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 (略) 无培训疗养机构,建议删除此项内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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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财政局 | 一、序号18“ (略) 、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分担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所需资金按支出责任”对应的责任单位,建议增加“ (略) 区人民政府”。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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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序号34“2023年起,对具有养老服务功能的国有企业以及承担部分养老服务功能的国有企业,进行养老服务业务分账核算、分开考核”对应的责任单位,建议修改为“市国资委、市直国有企业主管部门, (略) 区人民政府”。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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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议将“ (略)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第2项支出责任中“建立机关事 (略) 级调剂金,由市统一调剂使用。”修改为“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基 (略) 级统筹机制”。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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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卫健委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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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因养老设施均按照控规通则要求进行建设,出让条件不需再单独明确,建议第27项“将严格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去掉。 | 否 | 与省级文件要求不一致。 | 是 |
二、 (略) 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清单第27条中“新建城区和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30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得低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按每百户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各地配 (略) 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建议修改为“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30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得低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占地面积较小的住宅小区,可统筹多个小区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统筹配建时,应当结合小区密度、人口数量与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5分钟社区生活圈”进行统筹规划配建。各地配 (略) 政府目标绩效考核。”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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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城乡建设局 | 《 (略) 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清单》中第41项“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略) 城乡建 (略) 城管执法局、市房屋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等。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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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房管局 | 附件2中第一项牵头单位“市房屋管理局”修改为“市城管执法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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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城管执法局 | 一、 (略) 城乡建设局反馈意见,市城管执法局不宜作为《 (略) 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清单》中第40项“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的牵头单位。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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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件2:第一项“老年人休闲优待服务”中服务标准“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建议修改为“老年 (略) 本级管 (略) 城管执法局负责,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 | 否 | 与省级文件要求不一致。 | 是 |
10 | 市生态环境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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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经信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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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教育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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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医保局 | 建议《 (略) 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清单》中第14条“ (略) 级工作部署,积极探索 (略) 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修改为“ (略) 级工作部署,积极推动 (略) 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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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应急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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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司法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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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公安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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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人社局 | 《 (略)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第2项支出责任中“省级调剂金建立前,各统筹地区收支缺口由同级财政承担”,建议更改为“省级调剂金、市级调剂金建立前,市、县(市、区)收支缺口由同级财政承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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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税务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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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文旅体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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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人 (略) 中心支行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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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阜阳银保监分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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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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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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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市数据资源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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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市交通运输局 | 建议《 (略)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第6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略) 公共交通工具”的支出责任建议修改为“市级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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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市乡村振兴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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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市残联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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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市统计局 | 建议将《 (略) 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清单》中第6条改为: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部署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做好年度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 (略) 老年人口主要数据。 | 否 | 与省级文件要求不一致。 | 是 |
29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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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颍州区政府 | 一、 (略) 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清单中的第5条主要措施:“ (略) 区基本养老服务 (略) 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及时调整”修改为:“ (略) 区基本养老服务 (略) 级基本养老服务 (略) 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 否 | 与省级文件要求不一致。 | 是 |
二、 (略) 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清单中的第23条主要措施:“鼓励各地对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发放岗位津贴”修改为:“建议各地根据地方财力考虑对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发放岗位津贴”。 | 否 | 与省级文件要求不一致。 | 是 |
三、 (略)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的第7条服务标准“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30元, (略) 、县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按月发放至个人”修改为:“补贴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 | 否 | 与省级文件要求不一致。 | 是 |
31 | 颍东区政府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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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颍泉区政府 | 一、《 (略)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12家庭养老支持服务的牵头部门 (略) 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否 | 与省级文件要求不一致。 | 是 |
二、《 (略)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16探访服务,服务内容:建议修改为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精神慰藉等探访关爱服务;服务标准建议修改为由镇、村干部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定期通过电话、上门探访等形式开展探访服务,探访次数每年不少于12次。 | 否 | 与省级文件要求不一致。 | 是 |
33 | 太和县政府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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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颍上县政府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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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临泉县政府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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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阜南县政府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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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略) 政府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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