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华侨管理区残联:
现将《隆安县2024年“阳光助残基地”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隆安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3月18日
隆安县2024年“阳光助残基地”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在“十四五”期间进一步推进我县“阳光助残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基地帮扶残疾人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实现就业增收的作用,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根据《自治区残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阳光助残基地”项目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基地促进残疾人就业、辐射带动残疾人发展生产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城乡残疾人的服务,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2024年,通过基地帮扶不少于120户残疾人家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增收致富,推动巩固拓展我县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组织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组织实施“阳光助残基地”项目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成立隆安县“阳光助残基地”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许扬锋 县残联理事长
副组长:梁广琛 县残联副理事长
成 瑜 县残联副理事长(挂)
杨美锦 县残联副理事长(兼)
成 员:覃少敏 县残联综合股股长
石振敏 县残联办公室主任
黄小泉 县残联工作人员
各乡镇、华侨管理区残联理事长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基地申报、评估及审核摸底调查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纳入2024年“阳光助残基地”项目,按照项目指导意见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跟踪检查、资金使用和管理、档案材料收集和整理归档等相关工作。
三、基地申报
基地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每次申报扶持期1年。具体条件及程序如下:
(一)申报条件。申报基地的经济实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满一年以上;
2.注册资金或经营资产不少于所申请基地奖励补贴资金的1.5倍;
3.有相对稳定且适合残疾人劳动生产的项目,辐射带动的项目属于经济实体法定经营范围内;
4.经济实体负责人有帮扶和服务残疾人的意愿、能力和技术力量。
(二)申报流程
1.发布公告。县残联应通过本地媒体、 (略) 站或本部门宣传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基地申报公告,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向隆安县残联提出申请。
2.审核材料。县残联负责受理基地申报,并对经济实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严格审核,确保申报资料真实、有效。
3.调研评估。县残联自行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组成评估组对申报基地的经济实体开展调研评估,根据合理布局、科学评价、公平公正等原则选择优势扶持项目。
4.完善审批。对拟确定为基地的经济实体在县 (略) 站进行公示7天,若公示无异议,报隆安县财政局同 (略) 残联、自治区残联备案。县残联应在基地审批完成之日起7日内与基地签订《设立广西“阳光助残基地”协议书》。
四、帮扶对象
帮扶对象的确定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优先照顾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一户多残等困难残疾人家庭。助帮扶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一)隆安县户籍并持有隆安县残联核发的有效的第二或第三代残疾人证。
(二)安置就业的残疾人应在就业年龄段内(男16-59岁,女16至54岁),辐射带动发展生产的可视残疾人自身劳动能力或家庭困难情况等适当放宽年龄至65岁。
(三)有劳动就业意愿且具备接受劳动就业的条件和能力。不具备基地帮扶项目劳动条件和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智力、精神残疾人,可将帮扶对象扩大为与该残疾人同一户籍内、个人收入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共同生活、相互负有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
五、帮扶模式
基地可通过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辐射带动残疾人生产劳动模式,帮助残疾人提高生产劳动技能、实现就业或发展生产。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基地设置适合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岗位,以全日制用工或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安排残疾人在基地劳动就业,提供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其中每安排1名残疾人全日制就业可按照帮扶2名残疾人折算。
(二)辐射带动发展生产。基地与受帮扶残疾人签订不少于1年的帮扶协议,通过向残疾人家庭免费发放种苗、种雏、苗木、农药、肥料、小农具等生产资料或生产工具等实物,并免费提供技术指导等跟踪服务,帮扶和带动残疾人发展生产。
六、帮扶内容
(一)提供培训服务。基地结合自身经营优势和残疾人需求,对帮扶的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或实用技术培训,努力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或种植、养殖、手工制作等劳动技能水平。每年培训次数不少于1次。
(二)提供技术服务。基地为残疾人技能提升、技术咨询、技术指导、产品收购销售、跟踪回访等服务。
(三)党组织结对帮扶。基地党组织或受帮扶残疾人所在村(社区)基层党组织,委派党员干部与基地受帮扶残疾人结成帮扶对子,详细掌握残疾人就业、生产、生活等情况,根据实际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扶,指导残疾人家庭发展种植、养殖等生产,协助解决生活、生产等困难,监督基地按照要求落实帮扶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和摸底工作。各乡镇残联要积极主动开展政策宣传,鼓励和指导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积极开展“基地”建设的申报工作,2024年3月25日前提交广西“阳光助残基地”项目申报表及相关申报材料到县残联办公室;同时让广大残疾人了解基地政策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开展帮扶对象的摸底和申请工作,3月30日前落实好帮扶对象名单,并报送“基地”扶持对象申请审批表和帮扶残疾人汇总表。
(二)基地认定原则及帮扶人数。对申报基地的经济实体开展调研评估,以“政府引导、产业导向、利益联结、合理布局、绩效导向、科学评价、动态管理、择优扶强”为认定原则,择优确定帮扶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基地帮扶残疾人规模,总人数应不少于124人。基地帮扶对象由残疾人或同一户籍内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自愿提出申请,按照要求逐级做好审核审批,并在残疾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5日。县残联应在基地审批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确定受帮扶残疾人名单,基地在受帮扶残疾人名单确定之日起10日内根据确定的帮扶模式与残疾人签订帮扶协议等。
(三)落实残疾人帮扶工作。隆安县残联要与确定为基地的经济实体签订《设立广西“阳光助残基地”协议书》,明确基地帮扶残疾人帮扶内容、双方权利义务等;督促基地与受帮扶残疾人签订帮扶协议等;协调基地党组织或受帮扶残疾人所在村(社区)基层党组织开展结对帮扶服务;指导基地按照要求开展帮扶服务工作。
(四)组织督查和考核评估。每年11月底前,由县残联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基地进行考核。基地应提供带动就业残疾人的残疾证明、帮扶协议、生产物资发放签收凭证、培训档案等相关材料。县残联组织通过核验相关材料、通过实地查看基地帮扶情况、查阅残疾人受益档案资料、入户或电话询访帮扶残疾人等方式,对基地立项的规范性、组织管理水平、资金落实情况、档案信息质量、项目产出效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评估。
(五)运用考核结果完善项目管理。对于考核合格的基地,在资金拨付、下年度申请、评比表彰、宣传报导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安排;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基地,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基地资格,根据实际情况追回相应资金,并不允许其再度申报。县残联要将基地 (略) 残联、自治区残联备案。基地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六)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基地的补助资金为*元,用于培训残疾人的费用不得低于本项目补助资金的10%;辐射带动发展生产的,用于向受帮扶残疾人发放的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等实物,价值不低于基地所获本项目补助资金的70%,其余不超过20%(含20%)的补助资金用于基地建设、管理费用或为残疾人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指导、跟踪回访服务等。县残联督促基地按照要求管理使用扶持资金,做好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规范建账等财务账务工作。县残联在《设立广西“阳光助残基地”协议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拨付当年补助资金的80%到基地作为帮扶工作经费,其余20%在考核合格后20日内拨付,当年年内拨付完毕。
(七)场所管理。基地要统一悬挂“广西壮族自治区阳光助残基地”标识牌,在醒目位置设立宣传栏,公布基地简介、帮扶残疾人所在区域、帮扶人数、帮扶名单等信息,相关管理制度公布上墙,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培训教室等。
联系人:梁广琛 黄小泉 联系电话:0771-*
附件:1.广西“阳光助残基地”项目申报表
2.广西“阳光助残基地”项目评估表
3.设立广西“阳光助残基地”协议书
4.广西“阳光助残基地”帮扶残疾人协议书
5.隆安县“阳光助残基地”扶持对象申请审批表
6.隆安县“阳光助残基地”帮扶残疾人信息表
7.隆安县“阳光助残基地”帮扶残疾人汇总表
8.隆安县2024年“阳光助残基地”扶持人数安排表
附件1
广西“阳光助残基地”项目申报表
行政属地: 市 县(市、区)
申报单位 全称 | 单位性质 | ||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注册资金或经营资产 | ||
主营业务 | 场地面积 |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
申请类型 | □安置就业□辐射带动□综合 | ||
申请 奖补资金 | 元 | 申请 奖补年度 | 年 |
计划 扶持 项目 简述 | (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类型、规模、经营状况、近年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情况; 2.安置残疾人就业主要岗位和工作情况描述,或辐射带动残疾人发展生产项目描述; 3.项目计划进度; 4.受帮扶残疾人预期年增收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计划 扶持 项目 简述 | |||
申请人 承诺 | 本单位依据《自治区残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阳光助残基地”项目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自愿申请建立“阳光助残”基地,履行帮扶残疾人责任,所填申请信息及提供的材料属实,若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 ||
县级残联意见 | (公章) 年月日 | ||
县级财政意见 | (公章) 年月日 |
备注:随表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附件2
广西 “阳光助残基地”项目评估表
申请机构名称:
序号 | 评估指标 | 评估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考核评分 | 备注 |
分值合计 | 100 | |||||
1 | 机构资质 | 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否则基地被否决,无需进行以下评分 | ―― | ||
2 | 资金 投入 | 注册资金或经营资产是否不少于所申请基地奖补资金的1.5倍 | 有注册资金或经营资产达到要求金额的证明材料,否则基地被否决,无需进行以下评分 | ―― | ||
3 | 场地规模 | 是否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地,有适合残疾人接受培训或实训、劳动就业、发展生产的场所 | 有生产经营场地产权或使用、租赁证明得10分,没有则不得分;场地适合残疾人劳动就业得5分,不完善得3分,没有则不得分;有培训或实训场地得5分,不完善得3分,没有则不得分 | 20 | ||
4 | 产业类型 | 是否有相对稳定、适合残疾人的劳动生产项目 | 有适合帮扶残疾人劳动生产的项目得10分,该项目开展时间一年以上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20 | ||
5 | 规范管理 | 是否有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是否无违法记录 |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得10分,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得5分;没有违法记录得10分,有违法记录不得分 | 20 | ||
6 | 效益 情况 | 有良好的 (略) 场前景 | 酌情评分 | 20 | ||
7 | 加分 项 | 是否属于当地主导产业或政府支持的项目或获得相关荣誉 | 酌情加分 | 10 | ||
8 | 加分 项 | 机构或法人是否有帮扶残疾人工作经验 | 根据帮扶情况酌情加分 | 10 | ||
评估意见: 评估人员签名:评估日期:年月日 |
附件3
设立广西“阳光助残基地”协议书
*方:(县级残联)
法定代表人
*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自治区残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阳光助残基地”项目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县(市、区)设立广西 “阳光助残基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时间
协议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方权利义务
(一)*方共拨付*方资金总额(大写)万元。
(此处应完善奖补资金拨付结算的具体程序和金额,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要求和工作实际进行表述)
(二)*方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专项资金投放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以及与此有关的经营财务管理情况。如有挤占、挪用、转移用途等偏离项目要求的现象,*方随时收回全部资金。
(三)*方负责对接联系基地帮扶残疾人所在地的基层党组织,结合基地项目实际和帮扶对象的具体情况,协助*方对受帮扶残疾人进行帮扶。
三、*方权利义务
*方通过项目,为残疾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安排名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不少于1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其中全日制用工的通过银行向残疾人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均全年工资性收入不低于1750 元,平均每月到基地工作不少于11次。
(二)辐射带动名残疾人发展生产。与残疾人签订不少于1年的帮扶协议,为残疾人免费发放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等实物, (略) 场价值人均不低于1750 元。
(三)为残疾人提供针对性的培训,帮助残疾人掌握就业岗位或发展生产所需的劳动技能。全日制就业的残疾人人均培训费不低于500 元;非全日制就业和辐射带动发展生产的残疾人人均培训费不低于250 元。
(四)做好基层党组织与帮扶残疾人结对帮扶工作。
(五)为残疾人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指导、跟踪回访等服务。
(六)悬挂“广西阳光助残基地”标识牌,相关管理制度公布上墙,在醒目位置设立宣传栏,公布基地帮扶残疾人简介、帮扶残疾人名单等信息。
(七)按要求建立帮扶残疾人档案材料,做好帮扶成效材料收集,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并配合*方安排做好各种检查、审计、调研等工作。
四、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 (略) 残联备案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方(公章):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广西“阳光助残基地”帮扶残疾人协议书
*方:(基地) *方:(残疾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根据《自治区残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阳光助残基地”项目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XX县(市、区)残联在*方设立广西 “阳光助残基地”。为发挥基地帮扶残疾人作用,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方权利义务
(一)为*方提供生产项目技术培训,帮助*方掌握该项目所需基本技能。
(二)为*方提供等物资用于发展生产,总价值不低于1750 元。
(三)为*方提供 等服务。
三、*方权利义务
(一)按*方要求按时参加培训,努力掌握生产劳动技能。
(二)在基地学习和生产劳动期间,严格遵守*方的安全生产规范和各种规章制度,服从*方的管理和安排。
(三)领取生产物资后,要积极按照*方要求进行发展生产,种雏苗或苗木成熟前无特殊原因不得提前变卖。
(四)配合*方进行帮扶成效调查确认。
四、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方(公章): *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隆安县“阳光助残基地”扶持对象申请审批表 | ||||||||
乡(镇) | ||||||||
残疾人 姓名 | 性别 | 出生 | 近期一寸 | |||||
残疾类别等级 | 残疾人证号 | |||||||
家庭人口(人) | 其中:家庭残疾人数(人) | 劳动力人数(人) | ||||||
家庭住址 | ||||||||
监护人或亲属 | 联系电话 | |||||||
家庭经济状况 | 低保□ 其他□ | 户口 | 1.农业户口 □ | |||||
申请人申请 |
| |||||||
社区、居(村) | 审核人: | |||||||
乡(镇)残联 | 审核人: | |||||||
县残联 | 审核人: |
附件6
隆安县“阳光助残基地”帮扶残疾人信息表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
出生 年月 | 政治 面貌 | 文化 程度 | |||||||
户籍 所在地 | 联系 电话 | ||||||||
家庭 住址 | |||||||||
残疾 证号 | 残疾 类别 | 残疾 等级 | |||||||
帮扶 项目 | (安排在**岗位就业或扶持**生产项目) | ||||||||
培训 情况 | 培训时间 | 培训内容 | 帮扶对象 签名 | ||||||
基地帮扶情况 | 帮扶 时间 | 基地帮扶具体内容 | |||||||
(若为安置就业,填写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时间、岗位、月工资标准、购买社保情况等;若为辐射带动发展生产,填写签领生产物资品种、数量、总价值等) | |||||||||
基地跟踪服务 情况 | 服务时间 | 服务内容 | 帮扶对象 签名 | ||||||
党组织帮扶 情况 | 帮扶党组织名称 | ||||||||
结对帮扶党员姓名 | |||||||||
帮扶情况 | |||||||||
增收情况 | 通过“阳光助残基地”项目帮扶, 年度增收合计元。 | ||||||||
残疾人 满意度 | 对基地帮扶工作的满意程度 | □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 |||||||
不满意的原因及意见建议 | |||||||||
基地 审核 确认 | (公章) 年月日 |
附件7
隆安县“阳光助残基地”帮扶残疾人汇总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残疾证号 | 联系电话 | 家庭住址 | 帮扶方式 (全日制就业、非全日制就业 或发展生产) | 帮扶项目 (就业岗位 或生产项目) | 年度增收 (元) | 备注 |
附件8
隆安县2024年“阳光助残基地”扶持人数安排表 | |||
序号 | 乡镇 | 人数 | 备注 |
1 | 城厢镇 | 15 | |
2 | 南圩镇 | 20 | |
3 | 那桐镇 | 19 | |
4 | 乔建镇 | 12 | |
5 | *当镇 | 8 | |
6 | 雁江镇 | 8 | |
7 | 古潭乡 | 7 | |
8 | 都结乡 | 18 | |
9 | 布泉乡 | 9 | |
10 | 屏山乡 | 8 | |
合计 | 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