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项目租金按年支付,租赁期限10年,押金为四个月租金,租金前三年不变,第四年起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逐年递增2%。本次项目苗圃基 (略) 场不得拆分出租。
2、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后责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3、租赁用途为苗圃基 (略) 场,承租方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房屋主管部门申请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途改变。
4、 租赁期间,出租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房屋租赁管理费、原有设施设备费;承租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管理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所涉及的税费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5、承租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承租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出租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6、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并负责维修或赔偿。承租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合同登记机关备案后,由出租方代为维修,相关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7、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方或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8、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但在租赁期间,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可凭该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9、租赁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承租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 2 个月向出租方提出续租要求;如出租方继续对房屋进行出租,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10、承租方如在租赁期内提前退租,亦或是租赁期满进行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原状恢复或向出租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且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房屋的装修、改造等费用,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承租方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出租方所有。
11、标的查看联系人:阿明次仁 联系电话:*
12、具体内容详见《租赁合同》样本。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