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政办秘〔2023〕32号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乡镇审批
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
配合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安徽 (略) (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关于做好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皖编办〔2023〕25号)文件精神,扎实落实乡镇赋权工作,根据《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权责清单和乡镇配合事项清单及工作流程图的通知》(金政〔2022〕14号)文件要求,结合2022年乡镇权责清单和乡镇配合事项清单,特制定金寨县乡镇审批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配合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乡镇“三清单”),现予以公布实施,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及时公布清单。乡镇“三清单”(2023年版)事项共448项,其中审批事项清单46项,行政执法事项清单336项,配合事项清单66项。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完善事项要素和运行流程图, (略) 站或其它官方宣传媒介,公布本辖区“三清单”和运行流程图,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提高清单知晓率。
二、强化责任落实。审批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职能部门承担配合责任;配合事项清单事项的责任主体是县级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配合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与县直相关部门沟通对接,在实践中总结执法经验,提升执法效能;县直相关部门要抓好业务指导,推动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防止放管脱节;县政府办、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和县行政审批局(县数管局)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指导、跟踪评估,推动清单落地生效。
三、严格执行机制。严格落实《中共金寨县委办公室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乡镇清单外事项准入实施办法(试行)><金寨县乡镇清单依单监管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办〔2022〕21号)《关于印发<金寨县“乡镇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哨件”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金督〔2021〕28号)等文件明确的清单之外事项准入、县乡联动、双向考评、依单监管等运行保障机制,推动赋权与减负有效衔接。
四、坚持动态调整。根据《关于印发< (略) 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六编办〔2020〕86号)文件精神,加强乡镇“三清单”的管理。对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或上级政府取消调整下放权力等,赋权事项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清单公布后,《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权责清单和乡镇配合事项清单及工作流程图的通知》(金政〔2022〕14号)即行废止。
2023年5月23日???
附件1
金寨县乡镇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
2 | 行政许可 | 城镇污水排 (略) 许可 |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3 | 行政许可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4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仅限水利工程项目、公路项目、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
5 | 行政许可 | 涉路施工许可 | 仅限乡道施工许可 |
▲6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仅限境内文艺表演团体、个人 |
7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
8 | 行政许可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仅限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 |
9 | 其他权力 |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确认 | |
10 | 其他权力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 | |
11 | 其他权力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确认 | |
12 | 其他权力 |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 | |
13 | 行政许可 | 设置大型户外 (略) 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除外 |
14 | 行政许可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
15 | 其他权力 | 占用、拆除、改动、 (略) 照明设施批准 | |
16 | 其他权力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 |
17 | 其他权力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初审 | |
18 | 其他权力 | 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批准 | |
19 | 其他权力 | 乡村兽医备案 | |
20 | 其他权力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核发 | |
21 | 行政许可 |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 | |
22 | 其他权力 |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 |
23 | 其他权力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
24 | 其他权力 | 责令立即排除隐患、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 现场处理措施 |
25 | 其他权力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
26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县属国有林场除外 |
27 | 其他权力 | 对*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转报 | |
28 | 其他权力 | 医疗救助对象审核确认 | |
29 | 其他权力 | 医疗救助待遇审核转报 | |
▲30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
31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
32 | 行政许可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 |
33 | 行政许可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审批 | |
34 | 行政规划 | 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 | |
35 | 行政裁决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
36 | 行政裁决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 |
37 | 其他权力 | (略) 两侧边沟批准 | 仅限占用乡道两侧边沟批准 |
38 | 行政确认 | 确 (略) 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 | |
39 | 行政规划 | 编制、修改乡道规划 | |
40 | 其他权力 | 旅游纠纷调解 | |
41 | 其他权力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 | |
42 | 其他权力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审核转报 | |
43 | 其他权力 | 辖区内有关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解 | |
44 | 其他权力 | 业主委员会、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 |
45 | 其他权力 |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 | |
46 | 其他权力 | 兵役登记 | |
备注:序号栏中标“▲”的事项,为仅赋予经济发达镇的事项。 |
附件2
金寨县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备注 | ||
1 | 行政处罚 |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 |||
2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 |||
3 | 行政处罚 | 对用户用电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 |||
4 | 行政处罚 |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 (略) 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 |||
5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
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 (略) 校的处罚 | |||
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略) 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除外 | ||
8 | 行政处罚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
9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
10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除外 | ||
11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除外 | ||
12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 (略) 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 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除外 | ||
13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
14 | 行政处罚 |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
1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
16 | 行政处罚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 |||
17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
18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
19 | 行政处罚 |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 |||
2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 | |||
21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罚 | |||
2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 |||
23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 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除外 | ||
24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除外 | ||
25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
26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 |||
27 | 行政处罚 | 对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 |||
28 | 行政处罚 | 对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 |||
29 | 行政处罚 | 对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
30 | 行政处罚 | 对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处罚 | |||
31 | 行政处罚 | 对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 | |||
3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 |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 ||
3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 ||
34 | 行政处罚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 | |||
3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 |||
36 | 行政处罚 |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 |||
3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 |||
38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
3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
40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
41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
4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
4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
44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
4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
46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
47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
4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
49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
50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处罚 | |||
51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处罚 | |||
52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 |||
53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对个人罚款*元以上的除外 | ||
5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 (略) (略) 改线行为的处罚 | 仅 (略) | ||
55 | 行政处罚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 (略) 面的机具 (略) 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仅 (略) | ||
56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 (略) 附属设施 (略) 安全行为的处罚 | 仅 (略) | ||
57 | 行政处罚 | 对 (略) 用地范围 (略) 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仅 (略) | ||
58 | 行政处罚 | (略) 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仅 (略) | ||
59 | 行政处罚 | (略) 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 (略) 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仅 (略) | ||
60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等行为的处罚 | |||
6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等行为的处罚 | |||
62 | 行政处罚 | (略) 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仅 (略) | ||
63 | 行政处罚 | (略) 路面损坏、污染或 (略) 畅通的, (略) 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仅 (略) | ||
64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略) 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仅 (略) | ||
65 | 行政处罚 | 对 (略) 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仅 (略) | ||
66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 (略) 、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 |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除外 | ||
67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 |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除外 | ||
68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除外 | ||
69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除外 | ||
70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除外 | ||
7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 (略) 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仅 (略) | ||
72 | 行政处罚 | (略) 桥梁进行牵拉、吊装 (略) 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的处罚 | 仅 (略) | ||
73 | 行政处罚 | (略) 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行为的处罚 | 仅 (略) | ||
74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行为的处罚 | |||
75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仅限对拒不配合检查的处罚 | ||
76 | 行政处罚 | 对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未落实防止扬尘污染措施的处罚 | |||
77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 |||
78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
79 | 行政处罚 | 对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 |||
80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处罚 | 责令停业、关闭除外 | ||
81 | 行政处罚 | 对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橡胶制品生产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
82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略) 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 |||
83 | 行政处罚 | 对未密闭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行为的处罚 | |||
84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 |||
85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 |||
8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屠宰加工的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加工过程中产生固体废物的处罚 | |||
8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个人罚款*元以上除外 | ||
88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处罚 | 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除外 | ||
89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
90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91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销售种子标签的处罚 | |||
9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
93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 个人罚款*元以上、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除外 | ||
94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 | |||
95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处罚 | |||
96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处罚 | |||
97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
9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 |||
9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 (略) (略) 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处罚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吊销操作证件除外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吊销操作证件除外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
10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
109 | 行政处罚 | (略) 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饮酒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的处罚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驾驶证、未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 (略) 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对个人罚款*元以上除外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对个人罚款*元以上除外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 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外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 |||
120 | 行政处罚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
12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
131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处罚 | |||
132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
13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
135 | 行政处罚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
13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
138 | 行政处罚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吊销特许猎捕证除外 | ||
13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吊销特许猎捕证除外 | ||
140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吊销特许猎捕证除外 | ||
141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
142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
143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
144 | 行政处罚 |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
145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 |||
146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
147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
148 | 行政处罚 |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 |||
149 | 行政处罚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 |||
15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 |||
151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库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 |||
152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库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 | |||
15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 |||
154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
155 | 行政处罚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 |||
15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 | |||
15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
15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
15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处罚 | |||
160 | 行政处罚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
16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 |||
162 | 行政处罚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
163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仅赋实施权 | ||
164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 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除外 | ||
165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 |||
16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处罚 | 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除外 | ||
167 | 行政处罚 | 对未随采随运,未及时清除砂石和弃料堆体,或者采砂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对采砂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处罚 | |||
168 | 行政处罚 | 对装运违法开采的砂石的处罚 | |||
16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滩地设置堆砂场的处罚 | |||
170 | 行政强制 | 防汛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
171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处罚 | |||
172 | 行政处罚 |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略) 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除外 | ||
173 | 行政处罚 |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略) 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除外 | ||
17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外 | ||
175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外 | ||
176 | 行政处罚 |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
177 | 行政处罚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 |||
178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
17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竖立的界桩的处罚 | |||
180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
181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处罚 | |||
182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 |||
18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广播电 (略) 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 | |||
18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处罚 | |||
18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
18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 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除外 | ||
18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 (略) 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
188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
189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拒绝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
190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
191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 吊销导游证除外 | ||
192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 |||
193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处罚 | |||
194 | 行政处罚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处罚 | |||
19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 (略) 上附挂电力、 (略) 的处罚 | |||
196 | 行政处罚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处罚 | 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除外 | ||
197 | 行政处罚 | 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 | 吊销卫生许可证除外 | ||
198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 吊销卫生许可证除外 | ||
19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吊销卫生许可证除外 | ||
20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
20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除外 | ||
202 | 行政处罚 |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处罚 | 吊销卫生许可证除外 | ||
20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除外 | ||
204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仅限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内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除外) | ||
20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
206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20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 |||
20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培训工作经费的处罚 | |||
209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
21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推动品种登记工作,提升种子检验能力,落实品种展示评价工作总体要求,强化良种繁育服务,加强种子供需形势分析、 (略) 场动态监测和种业统计工作;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巡查机制,查处违规经营、经营场所不规范等问题。 林业部门牵头开展林木种苗法律法规宣传,按权限查处违法行为。 |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协同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开展农作物种子及林木种苗(种子)检查,对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超出乡镇权限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查处,做好调查取证、现场处置等工作。 | ||
32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农药、肥料监督管理 | 1.《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二第五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农药、肥料使用指导、服务工作,指导乡镇做好相关工作。 | 配合做好农药、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日常巡查发现的农药、肥料质量问题依法予以查处,超出乡镇权限的及时上报。 |
33 | 县级水利部门 | 河道管理和综合整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沉置船、排筏;(二)在堤身、护堤地、水闸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晒粮、取土、采砂石、爆破、 (略) 贸易;(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四)在堤身铲草皮、 (略) 、傍堤蓄水;(五)在堤身、防渗铺盖、 (略) 上植树;(六)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七)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区的行洪通道内栽植阻水植物;(八)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需要的除外)。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水利、生态环境、城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河道管理和整治。 |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属权限范围内的依法予以查处,超出乡镇权限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
34 | 县级水利部门 | 对非法采砂行为的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2.《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各地要对辖区内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逐级逐段落实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告,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水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河道非法采砂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对是否存在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影响通航等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对初步确定违法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并通报乡镇相关情况。 |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采砂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非法采砂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属权限范围内的依法予以查处,超出乡镇权限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
35 | 县级水利部门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 |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供水管理相关工作。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供水设施维护等。 |
36 | 县级商务部门 | 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商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负责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开展商贸流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监管执法等工作。 | 对辖区内商场、超市、餐饮住宿场所,以及村(社区)组织建设或产权所有的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略) 场、 (略) )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
37 | 县级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略) 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营业性 (略) 场的监管执法 | 1.《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 (略) 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文化旅游部门牵头负 (略) 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营业性 (略) 场的监管。公安部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实名登记、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娱乐场所“黄赌毒”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伪造变造演出门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处罚。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问题线索,依法予以查处,超出乡镇权限的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38 | 县级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旅行社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以及分社、 (略) 点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旅行社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 (略) 场综合执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旅行社分社、 (略) 点超范围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对 (略) 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旅行社及其分社、 (略) 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或备案的依法进行查处。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39 | 县级出版行政部门 | 对擅自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行为的监管执法 |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 (略) 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 (略) 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 对辖区内出版物经营单位进行巡查,发现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上报相关部门查处,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40 | 县级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红色资源中文物的保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2.《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工作。 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文物的保护利用,与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相关的公共文化、旅游服务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利用、监督以及烈士褒扬纪念等工作。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文物的保护利用;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实施文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案情、处置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乡镇。 | 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做好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工作,对权属不明确的红色资源履行保护管理职责;发现破坏文物等违法行为立即制止,督促落实整改和修复措施,属权限范围内的依法予以查处,超出乡镇权限的及时上报部门,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
41 | 县级广播电视部门 | 对擅自生产、销售和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监管执法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文化旅游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监管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对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罚款。 | 对辖区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擅自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的及时劝告制止,属权限范围内的依法予以查处,超出乡镇权限的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
42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指导乡镇开展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
43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略)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 (略) 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非法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相关部门接到乡镇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处置。 | 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储存、运输、经营单位进行定期巡查、做好记录,发现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等行为及时劝告制止,依法予以查处,超出乡镇权限的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44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略)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储存、经营、废弃处置等进行监管,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根据职责权限审查核发剧毒 (略) 运输许可证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运输的相关证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督促限期消除,依法对违法违规销售、倒卖及运输危化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对辖区内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危化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予以查处,超出乡镇权限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协助做好危化品违法生产经营及使用行为的排查和情况上报。 |
45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条: (略) 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应急管理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明确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救援程序和措施。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 | 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过张贴标语或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应急救援宣传教育,统 (略) 格员力量,发现安全生产事故等应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超出乡镇权限的及时上报部门处理。 |
46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防汛抗旱组织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条: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36号):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为省防指办事机构,承担省防指日常工作,设在省应急厅。市、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 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在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承担本级防指日常工作。 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中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汛抗旱工作。 | 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旱措施,统一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
47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应急处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2.《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增强全民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参与处置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第九条 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化解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情况汇总、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能,指导乡镇开展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各项应对处置工作。 |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按照上级政府要求,做好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
48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火灾扑救 |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Ⅰ级、Ⅱ级森林火险县(市、区)应当建立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Ⅲ级森林火险县(市、区)以及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兼职森林火灾扑救队*。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应急管理、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区域内森林防火、扑救工作,建立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预防、扑救方案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储备森林防火物资,组织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组织大规模突发性火情的现场扑救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协同林业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国有林场、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组建专业或兼职森林消防队*,进行巡查;在林区加强火种、火源的管理,定期进行巡查及隐患排查,发现或接到群众报告火情后,立即组织扑救并上报。 | 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应急和群众性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参加预防扑救专业培训,积极配合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织的监督检查;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森林防火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及时消除,出现火情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火灾初级扑救、疏散人群等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超出乡镇权限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
49 | (略) 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安全监管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和内容;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抽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排查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略) 场监管部门,并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
50 | (略) 场监管部门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日常安全监管执法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协助执法等工作,确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规范,督促、指导其规范生产经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隐患排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日常管理,协助处理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依规进行抽样检验并向社会公布结果;落实 (略) 格化监管责任, (略) 络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略) 场监管部门,并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积极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 |
51 | (略) 场监管部门 | 重点区域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处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协助执法等工作,确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市场监管、教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编制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及内容;落实季度检查和飞行检查等制度,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相关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监督抽检,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配合上级做好监督检查与抽检工作。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 (略) 场监管部门处理;积极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 |
52 | (略) 场监管部门 |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零售和化妆品经营环节,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日常检查、有因检查、监督抽检等监管工作;开展相关问题产品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相关领域疑似问 (略) 场监管部门,并配合做好情况核实、抽检、执法等相关工作。 |
53 | (略) 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和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 (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第六十三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2.《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负责。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三)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电梯,只有一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协调落实。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领域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对象、时间、程序、标准等内容,开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含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危害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问 (略) 场监管部门处理,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整治整改;协调落实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的管理责任;协助做好执法相关保护现场、疏散人群等工作。 |
54 | (略) 场监管部门 | 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消费维权投诉案件的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县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 (略) 场监督管理部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展职权范围内消费维权宣传和培训,接受、处理、 (略) 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职责范围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及咨询服务,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略) 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开展消费维权宣传和培训。 (略) 场监管部门处理的消费者维权投诉举报案件,做好配合调查处理和后续监管相关工作。 |
55 | (略) 场监管部门 | 对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或收到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等问题线索, (略) 场监管部门处理,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56 | (略) 场监管部门 | 对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 |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 (略) 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 (略) 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市场监管、有关行业监管和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方面行为。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企业、商贩(铺)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超出乡镇权限的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入户调查、秩序维护等工作。 |
57 | (略) 场监管部门 |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 (略) 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 (略) 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 (略) 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格监管工作,依法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企业、商贩(铺)价格收费违法问题线索, (略) 场监管部门处理。 |
58 | (略) 场监管部门 | 对传销、违规直销等行为的监管执法 | 1.《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2.《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不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违规直销等违法行为。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或收到传销、违规直销等行为问题线索, (略) 场监管部门处理,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59 | (略) 场监管部门 | 成品油非法经营监管执法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42号):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全面落实专项行动各项任务,实现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流动加油车(船)全面清除,非法油品来源全面切断,油品质量全面提升,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有力 (略) 场健康发展,持续推进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市、县政府要全程实行多轮多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依规运用综合治理手段,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全面清除非法加油站点和流动加油车(船),真正做到查得准、打得严、清得掉、全覆盖、无遗漏。对涉及非法加油站点和流动加油车(船)的投诉举报,要畅通渠道,依法处置,强化跟踪督办,及时反馈结果。 |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打击经营劣质成品油行为;依法查处有证无照加油站点;配合商务、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和有照无证加油站点。 公安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流动加油车(船);依法查处流动加油车(船)非法通行、车辆违法行为;配合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加油站点;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严查涉嫌成品油犯罪案件;负责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 司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专项整治行动中相关部门法律、法规实施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整治行动中涉法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协调处置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油站点等成品油经营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 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公安、商务、应急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流动加油车(船);配合公安部门检查危险品货物运输单位成品油运输车辆的相关证件,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车辆;负责督促汽车站加强内部加油站成品油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配合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的加油站点;配合依法查处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加油站点;依法查处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流动加油车(船);负责协调中石化、中石油集中处理各部门查处没收的成品油,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负责加油站点的布点规划调整工作。 应急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汽油和柴油(闭杯闪点≤60℃的)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审查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准入条件;配合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流动加油车; (略) 场监管、商务、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加油站(点);对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成品油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指导加油站点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 对辖 (略) 场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收集相关线索,发现非法经营成品油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劝告阻止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做好宣传教育、日常巡查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
60 | 县级城管部门 | 对渣土车等运输车辆遗撒、泄漏物料等行为的监管执法 | 1.《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处理的, (略)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处理。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装卸和运输煤炭、水泥、砂土、粉煤灰、煤矸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城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地和渣土车等运输车辆进行监管,组织对工地降尘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出土工地采取安装喷淋设施、增加卡口摄像头等措施加强管理;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检查,杜绝渣土 (略) 、沿路泼洒,依法查处无证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 对辖区 (略) 进行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遗撒、泄漏物料行为及时取证,依法予以查处,超出乡镇权限的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车辆认定、现场确认等工作。 |
61 | 县级林业部门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划定疫区和保护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除治。林业经营者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 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 (略)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3.《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防灾减灾体系和林业发展规划,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 林业部门负责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制定防治预案;发现或接到林业病虫害有关情况报告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制定具体解决方案,组织开展并指导乡镇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防治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 |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本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进行全面摸排和监管;发现病虫情后,属于小规模常发性病虫害、具备处置能力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病虫害有蔓延趋势或出现检疫性病虫害的,及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对发生爆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应当及时组织除治。 |
62 | 县级林业部门 | 林木采伐的审批后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 (略) 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林业部门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后监管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或乡镇上报的乱采滥伐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 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 (略) 格化管理,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等工作。 |
63 | 县级林业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 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略) 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的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公安、司法、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卫生健康、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海关,应当与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疫源疫病监测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制定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林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水生动物保护工作。 林业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进行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进 (略) 场、 (略) 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监督管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给予协助。 林业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负责 (略) 场、 (略) 以外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监督管理。 |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等违法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64 | 县级消防救援部门 | 消防安全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略) 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 (略) 公安部门规定。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实施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依法参加火灾事故调查,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进行核查,并监督整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 | 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立消防站,地域相近的,可以统筹规划建立,其他乡镇应当建立小型消防站或消防点,街道(社区)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发现违反消防安全行为及时取证,依法予以查处,超出乡镇权限的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调查、秩序维护等工作;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
65 | 县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略)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公安、工商、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予以查处,超出乡镇权限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协助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及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排查和情况上报,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66 | 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 |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工商、质监、水利、林业、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及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 乡镇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协助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协助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存在盗窃电能、危害电力设施、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予以查处,超出乡镇权限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
注:《金寨县配合事项清单指导目录》是聚焦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对法律法规明确由县级职能部门行使,工作实践中需要乡镇配合的事项进行梳理形成,县级职能部门承担主体责任,乡镇承担配合责任,并依法划分县乡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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