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
(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南通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2号线车站客流疏散模拟测试项目比选公告
招标编号:NTGY-2023-FW-BX-011
项目所在地区: (略) 通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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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南通 (略) 运营分公司2号线车站客流疏散模拟测试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 招标人为南通 (略) 运营分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
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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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 详见比选公告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南通 (略) 运营分公司2号线车站客流疏散模拟测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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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 (略) 运营分公司2号线车站客流疏散模拟测试项目:
详见比选文件
本项目g43D g771g41E8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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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时间:2023-06-16 00:00到2023-06-21 00:00
获取方式:采购文件在本网页内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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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截止时间:2023-06-26 14:30
递交方式:现场提交或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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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2023-06-26 14:30
开标地点: (略) 通州区平潮镇南通轨道交通平东车辆段综合楼物资部410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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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 (略) 运营分公司2号线车站客流疏散模拟测试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采用公
开比选方式进行采购。
1 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南通 (略) 运营分公司2号线车站客流疏散模拟测试项目
1.2项目编号:NTGY-2023-FW-BX-011
1.3采购人:南通 (略) 运营分公司
1.4代理机构:苏世 (略)
1.5标段划分:不划分标段
1.6项目限价:15万元 人民币含税
2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见采购需求
2.2项目工期:收到采购人通知后3周内完成相关车站的客流疏散模拟测试报告,并提交仿真模型及
仿真视频。
2.3实施地点:南通
2.4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采购需求要求
2.5合同履行期限: /
2.6偏离情况:不允许负偏离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资格要求: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
人。
3.2资质要求: /
3.3业绩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至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供应商 (略) 轨道交通车
站客流疏散模拟测试工作的业绩。
3.4信誉要求:供应商具有良好的信誉,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或各级信用平
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名单的。
3.5人员要求:
本项目设1名项目负责人,要求如下:
1具有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担任过1项类似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系供应商的正式员工。
3.6联合体要求:不接受
3.7禁止情形:
3.7.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
的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3.7.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采购活动。
3.8其他要求: /
4 预约与采购文件的获取
4.1预约方式:电子邮件预约,预约截止时间前必须将填写后的预约申请资料见附件一 预约格
式文件加盖公章后发至代理机构邮箱 *qq.com。预约申请资料发送后请拨打电话
*与代理机构确认是否预约成功。
4.2预约截止时间:2023年6月21日17:00
4.3采购文件获取:采购文件在本网页内下载
5 响应文件的递交
5.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6月26日14:30
5.2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略) 通州区平潮镇南通轨道交通平东车辆段综合楼物资部410会议室
5.3递交方式:纸质响应文件递交方式为现场提交或邮寄,若选择邮寄方式递交响应文件的,邮寄前
必须联系代理人孙女士 *且将填写后的说明函见附件二 邮寄响应文件情况说明
函加盖公章后发送到代理机构邮箱*qq.com。
5.4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 收。
6 评审时间地点和评审方法
6.1评审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6.2评审地点: (略) 通州区平潮镇南通轨道交通平东车辆段综合楼物资部410会议室
6.3资格审查:资格后审
6.4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6.5本项目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加评审会议会 议以腾讯会议形式
进行,会议号另行通知,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的, 视为默认评审结果。
7 采购公告媒介
本公告同时在以下媒体发布:
南通轨道交通官方网站http://**
(略)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
8 其他
/
9 联系方式
采购人:南通 (略) 运营分公司
联系人:顾先生
电话:0513-*
地址: (略) 通州区平潮镇南通轨道交通平东车辆段
代理机构:苏世 (略)
联系人:孙女士
电话:*
邮箱:*qq.com
地址: (略) 崇川区北大街88号威斯汀铂晶商业广场
监督部门:南通 (略) 运营分公司纪检监督部
联系电话:0513-*
地址: (略) 通州区平潮镇南通轨道交通平东车辆段综合楼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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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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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人: 南通 (略) 运营分公司
地 址: (略) 通州区平潮镇南通轨道交通平东车辆段
联 系 人: 顾先生
电 话: 0513-*
电 子 邮 件: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苏世 (略)
地 址: (略) 崇川区北大街88号威斯汀铂晶商业广场
联 系 人: 孙女士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处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处盖章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2 号 线 车 站 客 流 疏 散 模 拟 测 试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 NTGY-2023-FW-BX-011采 购 文 件
采 购 人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代 理 机 构 : 苏 世 建 设 管 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编 制 时 间 : 2023年 6月
目录第 一 章 采 购 公 告 .......................................... 1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 13第 三 章 评 审 方 法 ......................................... 24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32第 五 章 采 购 需 求 ......................................... 42第 六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 47
1
第一章采购公告
2
第一章采购公告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2 号 线 车 站 客 流 疏 散 模 拟 测 试 项 目已 具 备 采 购 条 件 , 现 采 用 公 开 比 选 方 式 进 行 采 购 。1 项 目 概 况1.1 项 目 名 称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2号 线 车 站 客 流 疏 散模 拟 测 试 项 目1.2 项 目 编 号 : NTGY-2023-FW-BX-0111.3 采 购 人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1.4 代 理 机 构 : 苏 世 建 设 管 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1.5 标 段 划 分 : 不 划 分 标 段
1.6 项 目 限 价 : 15万 元 人 民 币 含 税 2 采 购 范 围 及 相 关 要 求2.1 采 购 范 围 : 见 采 购 需 求 2.2 项 目 工 期 : 收 到 采 购 人 通 知 后 3周 内 完 成 相 关 车 站 的 客 流 疏 散 模 拟 测 试报 告 , 并 提 交 仿 真 模 型 及 仿 真 视 频 。2.3 实 施 地 点 : 南 通2.4 质 量 标 准 : 符 合 国 家 规 范 标 准 及 采 购 需 求 要 求2.5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 /2.6偏 离 情 况 : 不 允 许 负 偏 离3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3.1 资 格 要 求 : 注 册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企 业 法 人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3.2 资 质 要 求 : /3.3 业 绩 要 求 : 自 2020年 1月 1日 至 本 项 目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 供 应商 具 有 1项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客 流 疏 散 模 拟 测 试 工 作 的 业 绩 。3.4 信 誉 要 求 : 供 应 商 具 有 良 好 的 信 誉 , 未 被 信 用 中 国 中 国 执 行 信息 公 开 网 或 各 级 信 用 平 台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等名 单 的 。3.5 人 员 要 求 :
3
本 项 目 设 1名 项 目 负 责 人 , 要 求 如 下 : 1 具 有 中 级 工 程 师 及 以 上 职 称 2 担 任 过 1项 类 似 项 目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3 系 供 应 商 的 正 式 员 工 。3.6 联 合 体 要 求 : 不 接 受3.7 禁 止 情 形 :3.7.1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 得 参 加同 一 标 段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3.7.2与 采 购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人 , 不 得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
3.8 其 他 要 求 : /4 预 约 与 采 购 文 件 的 获 取4.1 预 约 方 式 : 电 子 邮 件 预 约 , 预 约 截 止 时 间 前 必 须 将 填 写 后 的 预 约 申 请 资料 见 附 件 一 预 约 格 式 文 件 加 盖 公 章 后 发 至 代 理 机 构 邮 箱*qq.com。 预 约 申 请 资 料 发 送 后 请 拨 打 电 话 * 与 代理 机 构 确 认 是 否 预 约 成 功 。4.2 预 约 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6月 21日 17:004.3 采 购 文 件 获 取 : 采 购 文 件 在 本 网 页 内 下 载5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5.1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6月 26日 14:30
5.2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平 潮 镇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平 东 车 辆 段 综 合楼 物 资 部 410会 议 室5.3 递 交 方 式 : 纸 质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方 式 为 现 场 提 交 或 邮 寄 , 若 选 择 邮 寄 方 式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 邮 寄 前 必 须 联 系 代 理 人 孙 女 士 * 且 将 填 写后 的 说 明 函 见 附 件 二 邮 寄 响 应 文 件 情 况 说 明 函 加 盖 公 章 后 发 送 到代 理 机 构 邮 箱 *qq.com。5.4逾 期 送 达 的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或 未 密 封 的 响 应 文 件 , 采 购 人 将 拒 绝 接收 。
4
6 评 审 时 间 地 点 和 评 审 方 法6.1 评 审 时 间 : 同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6.2 评 审 地 点 :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平 潮 镇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平 东 车 辆 段 综 合 楼 物 资 部410会 议 室6.3 资 格 审 查 : 资 格 后 审6.4 评 审 方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6.5 本 项 目 邀 请 所 有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参 加 评 审 会 议 会议 以 腾 讯 会 议 形 式 进 行 , 会 议 号 另 行 通 知 , 供 应 商 未 派 代 表 参 加 的 ,视 为 默 认 评 审 结 果 。7 采 购 公 告 媒 介
本 公 告 同 时 在 以 下 媒 体 发 布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官 方 网 站 http://**江 苏 省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http://** 其 他/9 联 系 方 式采 购 人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联 系 人 : 顾 先 生电 话 : 0513-*地 址 :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平 潮 镇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平 东 车 辆 段
代 理 机 构 : 苏 世 建 设 管 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联 系 人 : 孙 女 士电 话 : *邮 箱 : *qq.com地 址 : 南 通 市 崇 川 区 北 大 街 88号 威 斯 汀 铂 晶 商 业 广 场监 督 部 门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纪 检 监 督 部联 系 电 话 : 0513-*
5
地 址 :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平 潮 镇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平 东 车 辆 段 综 合 楼 5楼
6
附 件 一 预 约 格 式 文 件1 预 约 申 请 表2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扫 描 件3法 人 或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扫 描 件4预 约 单 位 简 介 表
7
1 预 约 申 请 表项 目 名 称供 应 商 单 位 全 称法 人 或 授 权 人 姓 名
法 人 或 授 权 人 联 系 方 式电 子 邮 箱
8
2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扫 描 件
9
3.法 人 或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扫 描 件
10
4.预 约 单 位 简 介 表参 选 人 单 位 名称参 选 人 单 位 性质
单 位 简 介主 要 相 关 业 绩主 要 相 关 业 绩金 额
11
预 约 单 位 简 介 表 示 例 : 预 约 单 位 简 介 表参 选 人 单 位 名称 江 苏 XXXX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参 选 人 单 位 性质 国 有 企 业
单 位 简 介 成 立 于 2004-04-21, 注 册 资 本 2500 万 , 主 要 从 事国 际 国 内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 国 际 国 内 项 目 招 投 标代 理 , 国 际 国 内 工 程 造 价 预 决 算 。 为 集 团 的 招 标代 理 公 司 之 一 。主 要 相 关 业 绩 南 通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2号 线 一 期 工 程 设 备 类 招 标 代 理01标主 要 相 关 业 绩金 额 84553.23万 元
12
附 件 二 邮 寄 响 应 文 件 情 况 说 明 函邮 寄 响 应 文 件 情 况 说 明 函致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关 于 我 单 位 参 与 的 项 目 名 称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2号 线车 站 客 流 疏 散 模 拟 测 试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 NTGY-2023-FW-BX-011 , 我 单 位 认为 可 以 邮 寄 递 交 方 式 递 交 本 项 目 的 响 应 文 件 , 并 对 相 关 事 宜 承 诺 如 下 :一 我 单 位 认 可 如 通 过 中 国 邮 政 EMS 顺 丰 速 运 等 邮 寄 方 式 , 一旦 邮 寄 , 寄 错 地 址 逾 期 送 达 未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或 者 邮 寄 过 程 导 致 包 装
密 封 出 现 破 损 等 导 致 响 应 文 件 被 拒 收 的 后 果 , 由 我 单 位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与 后 果 。二 我 单 位 知 悉 如 通 过 邮 寄 方 式 递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 时 间 以 贵 司 签 收 的 时间 为 准 。三 我 单 位 会 合 理 安 排 时 间 , 务 必 保 证 响 应 文 件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递 交 截止 时 间 前 送 达 到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并 持 续 关 注 快 递 物 流 情 况 , 快 递 单 上 已 清 晰写 明 如 下 信 息 : 1 收 件 地 址 :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平 潮 镇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平 东 车 辆 段 综 合 楼 物 资部 410会 议 室 2 收 件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孙 女 士 * 3 快 递 外 包 装 注 明 :
项 目 名 称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2号 线 车 站 客 流 疏 散 模 拟测 试 项 目单 位 全 称 : 供 应 商 :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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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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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2 采 购 人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1.2 代 理 人 苏 世 建 设 管 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1.2 项 目 名 称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2 号 线 车 站 客 流 疏
散 模 拟 测 试 项 目1.2 项 目 编 号 NTGY-2023-FW-BX-0111.2 项 目 工 期 收 到 采 购 人 通 知 后 3 周 内 完 成 相 关 车 站 的 客 流 疏 散 模 拟 测试 报 告 , 并 提 交 仿 真 模 型 及 仿 真 视 频1.2 实 施 地 点 南 通1.2 质 量 及 验 收 标 准 符 合 国 家 规 范 标 准 及 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 要 求1.3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见 第 一 章 采 购 公 告
1.8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1.9 分 包 不 允 许2.2.1 供 应 商 要 求 澄 清 采购 文 件 的 时 间 和 形式 要 求 澄 清 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6月 21日 17:00 采 购 人 有 权 拒绝 回 复 供 应 商 在 上 述 时 间 后 提 出 的 任 何 澄 清 要 求 。形 式 : 供 应 商 将 加 盖 公 章 的 要 求 澄 清 文 件 以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发送 至 代 理 机 构 电 子 邮 箱 *qq.com3.2.3 最 高 限 价 本 项 目 最 高 限 价 : 15万 元 人 民 币 含 税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超 过 最 高 限 价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3.3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90日3.4 响 应 保 证 金 不 要 求 递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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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报 价 方 案 不 允 许3.7.5 响 应 文 件 份 数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1 份 , 副 本 4份 , 电 子 文 本 1 份 存 放 U盘介 质 中 , 含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扫 描 件 PDF版 本 以 及 可 编 辑 的 word或 excel 版 本 3.7.6 装 订 需 要 , 分 册 装 订 , 响 应 文 件 第 一 册 资 格 审 查 和 商 务 技 术部 分 和 第 二 册 报 价 部 分 单 独 装 订 , 并 分 开 密 封 , 电子 文 本 单 独 密 封 。
4.1.2 封 袋 上 应 载 明 的 信息 见 第 六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1 响 应 文 件 封 面 4.2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截止 时 间 和 地 点 见 第 一 章 采 购 公 告 4.2 是 否 退 还 响 应 文 件 不 退 还5.1 评 审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见 第 一 章 采 购 公 告 5.2 开 启 顺 序 按 供 应 商 预 约 的 先 后 顺 序
6.1 评 审 小 组 的 组 建 5人 及 以 上 单 数6.2.3 推 荐 候 选 成 交 供 应商 的 排 序 及 数 量 按 照 最 终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1 名 候 选 成 交 供 应 商7.4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要 求 递 交8.1 监 督 部 门 见 第 一 章 采 购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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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1.1 采 购 方 式本 项 目 己 具 备 条 件 , 现 对 本 项 目 采 用 公 开 比 选 方 式 进 行 采 购 。1.2 项 目 概 况 采 购 范 围 及 相 关 要 求见 第 一 章 采 购 公 告 1.3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见 第 一 章 采 购 公 告 。1.4 费 用 承 担供 应 商 准 备 和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5 保 密
供 应 商 应 对 采 购 文 件 及 采 购 活 动 中 获 知 的 采 购 人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未 公 开 信 息保 密 ,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6 语 言 文 字除 专 用 术 语 外 ,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7 计 量 单 位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采 购 文 件 有 另 有 要 求 的 , 按照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执 行 。1.8 踏 勘 现 场1.8.1采 购 人 不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 供 应 商 自 行 踏 勘 现 场 。1.8.2供 应 商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
1.8.3供 应 商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等 全 部 责任 。 1.9 分 包不 允 许 供 应 商 在 成 交 后 将 本 项 目 的 任 何 部 分 工 作 进 行 分 包 。2 采 购 文 件2.1 采 购 文 件 组 成本 采 购 文 件 共 六 章 , 内 容 如 下 :第 一 章 采 购 公 告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17
第 三 章 评 审 方 法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第 五 章 采 购 需 求第 六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采 购 人 根 据 本 章 规 定 对 采 购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 构 成 采 购 文 件 的 组 成 部分 。 2.2 采 购 文 件 的 澄 清2.2.1供 应 商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采 购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全 , 应 及 时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 以 便 补 齐 。 如 有 疑 问 , 应 在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 要 求 采 购 人 对 采 购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
2.2.2采 购 人 可 根 据 供 应 商 的 要 求 或 主 动 对 采 购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或 修 改 。 澄 清或 修 改 的 内 容 以 补 充 文 件 的 形 式 发 送 给 所 有 成 功 预 约 的 供 应 商 。 采 购 人 可 视 具 体情 况 在 补 充 文 件 中 通 知 供 应 商 推 迟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2.2.3供 应 商 在 收 到 补 充 文 件 后 , 应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通 知 采 购 人 , 确 认 己 收 到 该 补 充 文 件 , 逾 期 未 通 知 采 购 人 的 默 认 为 充 分 认 可 采 购人 发 出 的 补 充 文 件 。2.2.4采 购 人 有 权 拒 绝 回 复 供 应 商 在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后 提 出 的任 何 澄 清 要 求 。3 响 应 文 件3.1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3.1.1响 应 文 件 应 包 含 下 列 内 容第 一 册 1 承 诺 函 2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副 本 3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4 授 权 委 托 书 5 业 绩 材 料 6 拟 投 入 人 员 汇 总 表 7 人 员 简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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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商 务 和 技 术 偏 离 表 9 响 应 方 案 10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第 二 册 1 响 应 函 2 分 项 报 价 表供 应 商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做 出 的 符 合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 构 成 响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2 报 价3.2.1供 应 商 应 按 采 购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见 第 六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在 响
应 函 和 分 项 报 价 表 中 进 行 报 价 。 响 应 函 和 分 项 报 价 表 中 报 价 应 为 包 含 国 家 规 定 的增 值 税 在 内 的 含 税 价 格 , 同 时 应 列 明 增 值 税 税 率 。3.2.2供 应 商 应 充 分 了 解 采 购 项 目 的 情 况 以 及 影 响 报 价 的 其 他 要 素 。 采 购 人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有 权 对 项 目 实 施 的 内 容 进 行 增 加 或 减 少 。3.2.3采 购 人 设 有 最 高 限 价 的 ,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不 得 超 过 最 高 限 价 。3.3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除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应 为 90日 , 从 采 购 文 件规 定 的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开 始 计 算 。3.4 响 应 保 证 金本 项 目 免 收 保 证 金
3.5 资 格 审 查供 应 商 应 提 供 第 三 章 评 审 方 法 规 定 的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3.6 响 应 方 案3.6.1 响 应 文 件 应 当 对 采 购 文 件 中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 采 购 需 求 中 明 确为 关 键 条 款 标 记 的 ,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有 关 证 据 或 证 明 材 料 。3.6.2 供 应 商 只 能 提 出 唯 一 的 响 应 方 案 。 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出 多 个 响 应方 案 的 其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3.6.3 响 应 文 件 对 采 购 文 件 的 全 部 偏 差 , 均 应 在 响 应 文 件 的 商 务 和 技 术 偏 差表 中 列 明 。 响 应 文 件 偏 差 表 中 未 列 明 的 内 容 , 将 视 为 供 应 商 响 应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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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如 发 现 响 应 文 件 的 其 他 部 分 与 商 务 和 技 术 偏 差 表 的 描 述 不 一 致 或 供 应 商 的 响应 缺 乏 支 持 性 文 件 , 则 评 审 小 组 有 权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相 关 问 题 进 行 澄 清 , 并 根 据 澄清 结 果 对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3.7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3.7.1响 应 文 件 应 按 第 六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 如 有 必 要 , 可 以 增加 附 件 作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7.2 响 应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响 应 函 应 由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单 位 公 章 。响 应 函 由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应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附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3.7.3评 审 过 程 中 供 应 商 对 响 应 文 件 的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应 由 供 应 商 的 法 定代 表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3.7.4响 应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改动 之 处 由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加 盖 单 位章 。 3.7.5响 应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数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右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的 字 样 。 供 应 商 应 根 据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要 求 提 电 子 版 文 件 。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或 电 子 版 文 件 和 纸 质 正 本 文 件 不 一 致 时 ,以 纸 质 本 文 件 为 准 。
3.7.6响 应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 并 编 制 目 录 。 响 应 文 件 需 分 册 装订 的 , 具 体 分 册 装 订 要 求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4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4.1 响 应 文 件 的 包 装 与 标 记4.1.1 响 应 文 件 应 密 封 包 装 , 未 密 封 的 响 应 文 件 , 采 购 人 将 拒 绝 接 收 4.1.2 响 应 文 件 封 面 上 应 载 明 的 内 容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4.2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4.2.1 供 应 商 应 在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 将响 应 文 件 递 交 到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地 点 。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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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响 应 文 件 采 购 人 将 拒 绝 接 收 。4.2.2 除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供 应 商 所 递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4.3 响 应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4.3.1在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供 应 商 可 以 修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 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人 。4.3.2响 应 文 件 的 修 改 文 件 或 供 应 商 撤 回 已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应 由 供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采 购人 收 到 供 应 商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 退 回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 修 改 的 内 容为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响 应 文 件 的 修 改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条 第 4条 的 规 定 进行 编 制 包 装 标 记 和 递 交 , 并 标 明 修 改 字 样 。
5 开 启 响 应 文 件5.1 开 启 响 应 文 件 的 时 间 和 地 点采 购 人 在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评 审 时 间 和 地 点 公 开 开 启 响 应 文 件 , 并 邀请 所 有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参 加 开 启 会 议 , 供应 商 未 派 代 表 参 加 的 , 视 为 默 认 开 启 结 果 。5.2 开 启 程 序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公 开 开 启 响 应 文 件 1 宣 布 开 启 会 议 纪 律 2 宣 布 参 加 开 启 会 议 的 工 作 人 员 姓 名 3 供 应 商 代 表 检 查 确 认 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4 按 照 供 应 商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开 启 顺 序 开 启 响 应 文 件 , 公 布 递 交 响 应 文 件的 供 应 商 名 称 5 供 应 商 代 表 如 在 现 场 及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等 在 响 应 文 件 开 启 记 录 上 签字 确 认 6 宣 布 有 关 注 意 事 项 7 开 启 会 议 结 束 。5.3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的 情 形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数 量 不 足 三 家 的 本 项 目 中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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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评 审6.1 评 审 小 组6.1.1评 审 由 采 购 人 组 建 的 评 审 小 组 负 责 , 评 委 的 人 数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6.1.2评 审 小 组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 避 : 1 供 应 商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供 应 商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2 与 供 应 商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评 审 的 。6.1.3 评 审 小 组 组 建 后 ,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共 同 推 选 评 审 小 组 组 长 , 评 审 小 组 组长 负 责 组 织 评 审 工 作 。6.1.4在 评 审 过 程 中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对 需 要 共 同 认 定 的 事 项 存 在 争 议 的 , 将 按照 少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作 出 结 论 。 持 不 同 意 见 的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应 当 在 评 审 报 告 上 签
署 不 同 见 及 理 由 , 否 则 视 为 同 意 评 审 报 告 。6.2 评 审6.2.1评 审 小 组 按 照 第 三 章 评 审 方 法 规 定 的 评 审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响 应 文 件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6.2.2评 审 时 发 现 供 应 商 有 串 通 报 价 弄 虚 作 假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将 被 视 为 无 效 。6.2.3评 审 完 成 后 , 评 审 小 组 应 当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审 报 告 和 候 选 成 交 供应 商 名 单 。 评 审 小 组 推 荐 候 选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排 序 要 求 及 数 量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7 合 同 授 予7.1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采 购 人 依 据 评 审 小 组 推 荐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7.2 成 交 结 果 公 示成 交 供 应 商 选 定 后 , 采 购 人 将 在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官 方 网 站 http://** 发 布 成 交 公 示 。7.3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公 示 期 结 束 后 , 采 购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7.4 履 约 保 证 金成 交 供 应 商 应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形 式 有 效 期 限 和 递 交 时 间 向 采 购人 递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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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签 订 合 同7.5.1采 购 人 和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 根 据 采 购 文 件和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7.5.2除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按 照 第 三 章 评 审 方 法 规 定 对 响应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后 , 若 修 正 后 的 响 应 报 价 小 于 按 照 第 三 章 评 审 方 法 规 定 确 定的 评 审 价 格 , 则 签 订 合 同 时 以 修 正 后 的 响 应 报 价 为 准 。8 监 督 与 异 议8.1监 督 部 门 及 联 系 方 式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8.2供 应 商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对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异 议 。 异 议 应 在 成 交 结果 公 示 期 间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监 督 部 门 提 出 , 并 递 交 异 议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异 议
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 : 1 异 议 人 名 称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 2 具 体 明 确 的 异 议 事 项 事 实 依 据 及 与 异 议 事 项 相 关 的 请 求 。 3 异 议 函 应 由 异 议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字 并 加 盖 位 章 。供 应 商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未 按 照 本 条 要 求 提 出 的 异 议 不 予 受 理 。9 纪 律 要 求9.1 对 采 购 人 的 纪 律 要 求采 购 人 不 得 泄 露 采 购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 不 得 与 供 应 商 串 通 损 害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
9.2 对 供 应 商 的 纪 律 要 求供 应 商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或 者 与 采 购 人 串 通 , 不 得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行贿 谋 取 成 交 ,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审 工 作 。9.3 对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评 审 小 组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对 响 应 文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候 选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审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审活 动 中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应 当 客 观 公 正 地 履 行 职 责 ,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审 工 作 正 常 进 行 , 不 得 使 用 第 三 章 评 审 方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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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进 行 评 审 。9.4 对 与 采 购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与 采 购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透 露 对 响 应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候 选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的 情 况 。在 采 购 活 动 中 , 与 采 购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影 响 评 审 工 作 正 常 进行 。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内 容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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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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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审 方 法1 评 审 方 法本 项 目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 评 审 小 组 对 满 足 采 购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响 应 文 件 进行 评 审 , 按 照 本 章 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 评 审 , 并 按 照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1名 候选 成 交 供 应 商 。2 评 审 程 序2.1 初 步 评 审2.1.1资 格 审 查供 应 商 未 按 照 见 附 件 三 评 审 标 准 中 要 求 的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视 为 无 效 。
2.1.2符 合 性 审 查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1 响 应 文 件 未 密 封 或 者 未 按 规 定 密 封 , 或 有 明 显 拆 封 现 象 的 2 不 符 合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响 应 文 件 装 订 要 求 的 3 响 应 文 件 未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未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署 4 如 需 要 授 权 , 未 提 供 合 法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5 未 按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内 容 和 要 求 编 制 , 关 键 内 容 字 迹 潦 草 模糊 , 无 法 辨 认 的 6 响 应 文 件 未 对 采 购 文 件 中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的 或 未 提 供 采 购 文 件关 键 条 款 标 记 的 相 关 证 据 或 证 明 材 料 的
7 存 在 负 偏 离 的 。2.1.3如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的 , 评 审 小 组 应 当 终 止 评 审 , 后 续 评审 不 再 进 行 。2.2 商 务 技 术 评 审2.2.1商 务 评 分 标 准 见 附 件 三 评 审 标 准 。2.2.2技 术 评 分 标 准 见 附 件 三 评 审 标 准 。2.3 报 价 评 审2.3.1评 审 价 格 为 供 应 商 在 响 应 函 中 填 写 的 大 写 含 税 价 格 。2.3.2报 价 评 分 计 算 方 法 见 附 件 三 评 审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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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1 评 审 价 格 超 过 最 高 限 价 的 2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不 满 足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3 响 应 文 件 未 对 采 购 的 全 部 内 容 进 行 报 价 , 只 响 应 其 中 部 分 内 容 或 出 现选 择 性 报 价 的 。 4 按 照 本 章 要 求 对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 供 应 商 拒 不 澄 清 确 认 的 。3 响 应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补 正3.1响 应 文 件 中 有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误 的 内 容 评 审 小 组 可 要 求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 供 应 商 澄清 说 明 和 补 正 的 内 容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加 盖 单 位 章 。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不 得 超 出 响 应 文 件 的 范 围 且 不 得 改 变 响 应 文 件 的实 质 性 内 容 , 并 构 成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评 审 小 组 不 接 受 供 应 商 主 动 提 出 的 澄清 说 明 和 补 正 。3.2响 应 文 件 报 价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 除 采 购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外 , 按 照 下 列 原则 对 响 应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 并 要 求 供 应 商 书 面 澄 清 确 认 : 1 报 价 出 现 不 一 致 的 , 以 响 应 函 中 填 写 的 大 写 含 税 价 格 为 准 2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3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或 者 百 分 比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 以 响 应 函 填 写 的 大 写 含 税价 格 为 准 , 并 修 改 单 价 4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同 时 出 现 2 种 以 上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的 顺 序 修 正 。 响 应 报 价 的 算 术错 误 修 正 不 改 变 评 审 价 格 。 当 修 正 后 的 总 报 价 低 于 原 响 应 报 价 时 , 签 订 合 同 时 以修 正 后 的 报 价 为 准 。4 评 分 与 汇 总评 审 小 组 成 员 按 照 评 分 标 准 独 立 对 供 应 商 的 商 务 技 术 和 其 他 因 素 如 有 进 行 评 分 , 报 价 评 分 由 评 审 小 组 统 一 计 算 。 各 项 得 分 汇 总 后 为 该 成 员 给 供 应 商 的评 分 总 分 。 评 审 小 组 汇 总 每 个 成 员 对 供 应 商 的 评 分 总 分 , 每 个 供 应 商 评 分 总 分 的算 数 平 均 值 为 供 应 商 的 最 终 得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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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评 审 结 果5.1 提 交 书 面 评 审 报 告评 审 小 组 完 成 评 审 后 ,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审 报 告 。5.2 推 荐 候 选 成 交 供 应 商5.2.1评 审 小 组 应 在 书 面 评 审 报 告 中 按 照 供 应 商 最 终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荐 1名 候 选 成 交 供 应 商 。5.2.2如 果 供 应 商 最 终 得 分 相 同 , 以 评 审 价 格 低 的 优 先 , 评 审 价 格 也 相 同 的 ,以 技 术 得 分 高 的 优 先 , 如 技 术 得 分 也 相 同 的 , 将 通 过 抽 签 形 式 确 定 候 选 成 交 供 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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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三 评 审 标 准 资 格 审 查 表序 号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响 应 文 件 对 应 章 节 证 明 材 料1 资 格 要 求 注 册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能 力 的 企 业 法 人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 第 一 册 资 格 审 查 和 商 务 技 术 部 分 企业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副本 提 供 符 合 第 六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要 求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副本2 业 绩 要 求 自 2020年 1月 1日 至 本 项 目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止 , 供 应 商 至 少 具 有 1项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客 流 疏 散模 拟 测 试 工 作 的 业 绩 。 第 一 册 资 格 审 查 和 商 务 技 术 部 分 业绩 材 料 提 供 符 合 第 六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要 求的 业 绩 材 料
3 信 誉 要 求 通 过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cn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 查 询 , 未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事 人 等 名 单 的 。 第 一 册 资 格 审 查 和 商 务 技 术 部 分 承诺 函 1 提 供 符 合 第 六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要 求 的 承 诺 函 2 以 评 审 小 组 现 场 查 询 结 果 为 准 。4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单 位 ,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 项 目 与 采 购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可 能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 不得 参 加 本 项 目 。 第 一 册 资 格 审 查 和 商 务 技 术 部 分 承诺 函 提 供 符 合 第 六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的 承诺 函5 人 员 要 求 本 项 目 设 1名 项 目 负 责 人 , 要 求 如 下 : 1 具 有 中 级 工 程 师 及 以 上 职 称 2 担 任 过 1项 类 似 项 目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3 系 供 应 商 的 正 式 员 工 。 第 一 册 资 格 审 查 和 商 务 技 术 部 分 人员 简 历 提 供 符 合 第 六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要 求的 人 员 简 历 及 附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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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务 部 分 评 分 表 10 分 序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分 值1 供 应 商 业 绩 在 满 足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的 业 绩 之 外 , 自 2020年 1月1日 至 本 项 目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 供 应 商 每 额外 具 有 1 项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客 流 疏 散 模 拟 测 试 业绩 的 , 得 2分 , 最 高 得 8分 注 : 响 应 文 件 中 须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 并 加 盖 响 应 人 单位 公 章 提 供 能 够 明 确 显 示 主 要 信 息 的 关 键 页 , 证 明材 料 须 清 晰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业 绩 。 8 分
2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满 足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的 业 绩 之 外 , 自 2020年 1月1日 至 本 项 目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 拟 投 入 的 项目 负 责 人 每 额 外 具 有 1项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客 流 疏散 模 拟 测 试 项 目 负 责 人 业 绩 的 , 得 1 分 , 本 项 最 多 得2 分 。注 : 如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不 能 体 现 项 目 负 责 人 职 务 , 须 提供 业 主 证 明 材 料 。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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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部 分 评 分 表 50 分 序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分 值1 服 务 大 纲 服 务 大 纲 的 内 容 是 否 全 面 性 , 采 用 标 准 及 规 范 是 否 合 理 完 整 , 服 务 大 纲 中 对 本 项 服 务 的 难 点 要 点 和 关 键 部 位 是否 阐 明 。优 , 得 15,13.5)分 良 , 得 13.5,12)分 中 , 得 12,9) 差 ,得 9,0)分 。 15分
2 预 测 方 法 车 站 客 流 疏 散 通 过 能 力 测 试 总 体 思 路 和 方 案 的 是 否 合 理 完 整 性 。优 , 得 10,9)分 良 , 得 9,8)分 中 , 得 8,6) 差 , 得 6,0)分 。 10分数 据 来 源 的 渠 道 及 调 查 手 段 的 是 否 全 面 准 确 实 用 。优 , 得 5,4.5)分 良 , 得 4.5,4)分 中 , 得 4,3) 差 , 得 3,0)分 。 5分提 供 的 客 流 预 测 技 术 路 线 与 模 型 包 括 技 术 方 案 及 模 型 具 体构 成 是 否 科 学 合 理 。优 , 得 10,9)分 良 , 得 9,8)分 中 , 得 8,6) 差 , 得 6,0)分 。 10分3 质 量 进 度 保证 措 施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和 手 段 是 否 科 学 可 靠 优 进 度 计 划 及 保 证措 施 是 否 合 理 科 学 。优 , 得 5,4.5)分 良 , 得 4.5,4)分 中 , 得 4,3) 差 , 得 3,0)分 。 5分
4 资 源 投 入 项 目 团 队 的 组 织 分 工 是 否 明 确 , 服 务 力 量 的 投 入 专 业 配置 是 否 能 满 足 本 项 目 的 需 要 , 测 试 仪 器 和 工 具 是 否 满 足 项目 的 工 作 要 求 。优 , 得 5,4.5)分 良 , 得 4.5,4)分 中 , 得 4,3) 差 , 得 3,0)分 。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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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价 部 分 评 分 表 40 分 评 审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分 值
评 审 价 格 1 评 分 基 准 价 计 算 :以 所 有 有 效 响 应 文 件 修 正 后 报 价 有 效 报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评分 基 准 价 若 有 效 报 价 9家 , 则 去 除 两 个 最 高 和 两 个 最 低 的 四 个 报 价 , 再进 行 算 术 平 均 若 9 有 效 报 价 5家 , 则 去 除 一 个 最 高 和 一 个 最 低 的 两 个 报 价 ,再 进 行 算 术 平 均 若 有 效 报 价 5家 , 则 全 部 参 加 平 均 值 的 计 算 。除 确 认 存 在 计 算 错 误 外 , 评 分 基 准 价 不 因 供 应 商 质 疑 投 诉 复议 以 及 其 它 任 何 情 形 而 改 变 。 2 偏 差 率 有 效 报 价 -基 准 价 /基 准 价 100%。 3 报 价 得 分 : a 如 果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评 标 基 准 价 , 则 报 价 得 分 40-偏 差 率 100 E1 b 如 果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评 标 基 准 价 , 则 报 价 得 分 40偏 差 率 100 E2其 中 : E1是 评 标 价 每 高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一 个 百 分 点 的 扣 分 值 E2是 评 标 价 每 低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一 个 百 分 点 的 扣 分 值 E10.9,E20.6。 报 价 得 分 四 舍 五 入 后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点 。 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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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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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合 同 条 款* 方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方 :* * 双 方 经 友 好 协 商 , 就 * 方 为 * 方 提 供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2号 线 车 站 客 流 疏 散模 拟 测 试 服 务 的 相 关 事 宜 , 订 立 本 合 同 , 并 承 诺 共 同 遵 守 。 下 列 文 件 一 起 构 成合 同 文 件 : 1 合 同 条 款 及 附 件 2 采 购 文 件 及 其 补 充 文 件 3 响 应 文 件 及 其 补 充 文 件
4 构 成 本 合 同 的 其 它 文 件 上 述 各 项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合 同 当 事 人 就 该 项 合同 文 件 所 作 出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 属 于 同 一 类 内 容 的 文 件 , 应 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 。上 述 文 件 相 互 补 充 和 解 释 , 如 果 不 明 确 或 不 一 致 之 处 , 以 上 述 次 序 在 先 者 为准 。 1 项 目 概 况1.1项 目 名 称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2号 线 车 站 客 流 疏 散模 拟 测 试 项 目1.2项 目 需 求 : 见 采 购 需 求1.3服 务 内 容 : 超 高 峰 小 时 轨 道 交 通 重 点 车 站 客 流 特 性 分 析 , 基 于 轨 道 交 通
重 点 车 站 设 计 方 案 的 客 流 疏 散 仿 真 建 模 , 轨 道 交 通 重 点 车 站 主 要 疏 散 设 施 的 通 过能 分 析 , 轨 道 交 通 重 点 车 站 大 客 流 疏 运 评 价 和 疏 散 时 间 校 核 , 大 客 流 疏 散 组 织 优方 案 检 验 与 评 估 。1.4服 务 方 式 : 仿 真 研 究1.5服 务 期 限 : 除 非 根 据 本 合 同 条 款 延 期 或 提 前 终 止 , 本 合 同 项 下 服 务 期 限自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2号 线 正 式 开 通 前 根 据 本 协 议 提 交 全 部 工 作 成 果 , 且 通 过 安全 评 估 验 收 。1.6项 目 实 施 地 点 : 南 通2 费 用 及 支 付 方 式
2.1 本 项 目 采 用 固 定 总 价 形 式 , 全 部 费 用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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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不 含 税 , 含 税 价 为 民 币 大 写 元 (元 ), 税 率 为 %。2.2付 款 方 式 : 本 合 同 服 务 期 限 届 满 , * 方 提 交 的 所 有 工 作 成 果 均 通 过 * 方验 收 , 且 * 方 向 * 方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后 30日 内 , 一 次 性 付 清 全 部 服务 费 用 。2.3上 述 费 用 已 包 括 * 方 完 成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各 项 服 务 及 提 交 各 工 作 成 果 的 全部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方 承 担 本 咨 询 项 目 所 需 的 人 员 和 专 家 顾 问 的 薪 金 现场 服 务 福 利 交 通 食 宿 和 通 讯 费 用 办 公 设 备 文 件 制 作 及 相 应 各 项 杂 费 以 及 专 家 评 审 等 费 用 。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 * 方 无 需 向 * 方 另 行 支 付 其 他 任 何 费 用 。2.4在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 如 国 家 对 涉 及 税 的 相 关 税 率 进 行 调 整 的 , 则 执 行 最 新
的 规 定 , 以 原 不 含 税 中 标 价 1新 税 率 , 计 算 合 同 总 价 或 未 履 行 部 分 金 额 。其 中 原 不 含 税 中 标 价 应 以 原 中 标 价 按 旧 税 率 换 算 得 出 。2.5因 * 方 提 供 的 发 票 不 符 合 国 家 发 票 管 理 等 法 规 要 求 , 导 致 * 方 从 * 方 取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被 税 务 管 理 机 关 认 定 为 不 得 作 为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凭 证或 税 前 扣 除 凭 据 的 , 而 给 * 方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 由 * 方 负 责 赔 偿 。3 * 方 的 权 利 义 务3.1* 方 有 权 要 求 * 方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约 。3.2非 经 * 方 书 面 同 意 , * 方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透 露 本 项 目 的 任 何 内 容 。3.3* 方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合 同 款 项 。
3.4在 项 目 执 行 期 间 , * 方 应 向 * 方 的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必 要 工 作 便 利 。3.5* 方 应 指 定 专 人 或 专 项 小 组 与 * 方 对 接 具 体 工 作 , 及 时 向 * 方 提 供 该 项目 的 相 关 资 料 , 以 保 证 * 方 能 提 出 合 理 可 行 的 工 作 建 议 和 成 果 。4 * 方 的 权 利 义 务4.1* 方 应 本 着 认 真 严 谨 的 态 度 , 在 项 目 实 施 前 对 * 方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调 研 ,并 根 据 调 研 反 馈 的 信 息 , 按 照 * 方 提 出 的 项 目 目 标 因 地 制 宜 地 制 定 方 案 。 保 证 按照 本 合 同 及 附 件 的 约 定 , 及 时 正 确 完 整 地 完 成 全 部 约 定 义 务 及 工 作 。4.2项 目 组 需 由 人 组 成 , 具 备 数 据 挖 掘 及 分 析 的 专 业 人 员 , 并 指 派 有 相 关经 验 的 咨 询 顾 问 根 据 * 方 需 求 进 行 项 目 调 研 。 本 项 目 负 责 人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具 有 工 程 师 或 以 上 职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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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系 * 方 正 式 员 工 3 完 成 过 一 项 以 上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大 客 流 疏 散 模 拟 测 试 工 作 。4.3* 方 需 确 保 所 设 计 的 服 务 方 案 和 实 施 情 况 能 得 到 * 方 认 可 , 并 在 项 目 实施 过 程 中 根 据 * 方 要 求 随 时 进 行 调 整 和 修 改 。4.4对 * 方 提 供 的 一 切 资 料 进 行 保 密 , 对 * 方 参 与 项 目 的 人 员 的 信 息 隐 私进 行 保 密 。4.5确 保 服 务 质 量 。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对 项 目 方 案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的 , 应 当 事 先 通知 * 方 并 征 得 * 方 同 意 。4.6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 未 经 * 方 同 意 , * 方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服 务 内 容 时 间
方 式 等 合 同 规 定 的 内 容 。4.7* 方 不 得 出 现 管 理 混 乱 项 目 人 员 异 常 等 影 响 服 务 质 量 的 情 况 。4.8在 未 得 到 *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 * 方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分 包 或 转包 本 项 目 。4.9本 项 目 结 束 后 6个 月 内 , * 方 应 当 为 * 方 就 咨 询 报 告 内 容 的 理 解 和 实 施过 程 中 遇 到 的 相 关 问 题 提 供 免 费 后 续 服 务 。后 续 服 务 内 容 包 括 : 根 据 安 全 评 估 专 家 评 审 要 求 对 提 交 材 料 进 行 修 改 完 善 。4.10* 方 自 行 负 责 参 与 本 项 目 所 有 实 施 人 员 的 人 身 安 全 责 任 。 如 一 方 人 员 发生 意 外 事 故 , 是 由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的 事 故 由 该 方 自 行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 如 是 另 一 方 责
任 所 造 成 的 意 外 伤 害 , 后 果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4.10非 经 * 方 书 面 同 意 , * 方 及 其 项 目 组 工 作 人 员 在 本 咨 询 项 目 中 及 本 咨 询项 目 完 成 后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透 露 本 咨 询 项 目 的 任 何 内 容 和 执 行 情 况 ,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双 方 洽 谈 的 任 何 情 况 及 签 署 的 任 何 文 件 , 以 及 咨 询 费 用 协 议 备 忘 录 订单 等 所 包 含 的 一 切 信 息 。5 服 务 要 求5.1提 供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2号 线 一 期 车 站 大 客 流 车 站 疏 散 能 力 测 试 仿 真 报 告 最 终 稿 , 征 询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并 通 过 安 全 评 估 专 家 评 审 。5.2自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周 内 完 成 测 试 报 告 并 提 交 * 方 , 具 体 服 务 期 限 满 足
* 方 要 求 且 * 方 应 根 据 * 方 调 整 计 划 时 间 节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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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服 务 应 符 合 合 同 条 件 和 项 目 要 求 中 所 述 的 标 准 : 如 果 没 有 提 及 适 用 标 准 ,则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5.4* 方 向 * 方 交 付 的 研 究 报 告 文 件 份 数 地 点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2号 线一 期 车 站 大 客 流 车 站 疏 散 能 力 测 试 仿 真 报 告 , 8册 , 送 审 稿 交 付 至 * 方 指 定 地点 , * 方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求 调 整 报 告 册 数 。6 知 识 产 权6.1* 方 保 证 , 双 方 在 本 咨 询 项 目 执 行 中 形 成 的 任 何 工 作 成 果 , 以 及 * 方 利用 该 工 作 成 果 完 成 的 新 的 工 作 成 果 的 知 识 产 权 均 归 * 方 所 有 , 未 经 * 方 事 先 书 面许 可 , * 方 不 得 自 行 使 用 或 提 供 给 第 三 方 。
6.2* 方 提 供 给 * 方 的 企 业 标 识 图 片 文 字 等 任 何 资 料 文 件 的 知 识 产 权归 属 于 * 方 , * 方 仅 能 在 本 咨 询 项 目 范 围 内 使 用 。6.3* 方 保 证 , 其 执 行 本 咨 询 项 目 所 使 用 的 任 何 资 料 方 法 以 及 向 * 方 提供 的 所 有 工 作 成 果 均 不 会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所 拥 有 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知 识 产 权 在 内的 各 项 权 利 。 如 果 * 方 因 此 遭 受 第 三 方 索 赔 或 起 诉 , * 方 承 诺 负 责 处 理 上 述 索 赔或 起 诉 , 自 行 承 担 解 决 上 述 第 三 方 索 赔 或 起 诉 的 所 有 费 用 , 并 负 责 消 除 第 三 方 索赔 或 起 诉 对 * 方 的 不 利 影 响 , 赔 偿 * 方 因 此 而 遭 受 的 全 部 损 失 和 支 付 的 费 用 。7 保 密7.1* 方 对 * 方 提 供 的 信 息 资 料 严 格 保 密 , 并 且 不 得 用 于 其 它 商 业 运 作 。
7.2未 经 * 方 同 意 , * 方 不 得 将 * 方 提 供 的 信 息 资 料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披 露 。7.3本 合 同 终 止 后 , 保 密 条 款 同 样 生 效 。8 违 约 责 任8.1* 方 不 能 按 照 约 定 的 进 度 提 交 工 作 成 果 的 , 或 在 * 方 对 其 服 务 方 式 或 提交 的 某 项 工 作 成 果 提 出 异 议 后 , * 方 未 能 在 * 方 要 求 的 期 限 内 完 成 整 改 或 采 取 弥补 措 施 的 , 则 每 逾 期 一 天 , 应 向 * 方 支 付 合 同 价 1%的 金 额 , 作 为 逾 期 违 约 金 前 述 违 约 金 可 由 * 方 在 应 付 服 务 费 用 中 进 行 扣 减 。 如 逾 期 20日 以 上 , * 方 仍 未能 提 交 符 合 * 方 要 求 的 工 作 成 果 的 , * 方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 要 求 * 方 支 付 逾 期违 约 金 并 退 还 * 方 已 支 付 的 全 部 服 务 费 用 。
8.2因 * 方 侵 犯 第 三 方 的 专 利 权 版 权 等 知 识 产 权 而 引 起 的 任 何 责 任 , 应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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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 承 担 , 并 使 * 方 免 责 。8.3* 方 违 反 保 密 义 务 的 , 应 当 对 * 方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所 有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8.4如 * 方 擅 自 变 更 或 减 少 本 合 同 所 确 定 的 项 目 组 核 心 人 员 , * 方 应 向 * 方支 付 人 民 币 5000元 /每 人 /每 次 的 违 约 金 , * 方 可 在 应 付 服 务 费 中 扣 除 该 违 约 金 同 时 * 方 应 根 据 * 方 要 求 及 时 调 整 工 作 人 员 。8.5* 方 擅 自 转 包 或 分 包 本 咨 询 项 目 的 , * 方 有 权 终 止 本 合 同 , * 方 应 承 担50%合 同 价 款 的 违 约 金 。 如 前 述 款 项 不 足 以 弥 补 * 方 损 失 的 , * 方 应 赔 偿 * 方 因此 遭 受 的 全 部 损 失 。8.6发 生 支 付 违 约 金 或 赔 偿 金 情 形 的 , 违 约 方 应 当 在 收 到 索 赔 通 知 后 7日 之
内 予 以 支 付 。8.7除 本 合 同 已 有 约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情 形 外 , 若 发 生 * 方 未 能 履 行 合 同 项 下义 务 , 且 在 收 到 * 方 发 出 的 按 约 履 行 合 同 的 通 知 后 , 规 定 期 限 内 仍 未 能 采 取 纠 正措 施 的 情 况 , 则 *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同 时 * 方 有 权 要 求 * 方 按 照 合 同 价 款 的20%支 付 违 约 金 。 * 方 应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低 于 给 *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的 , 并 应 就 差 额 部分 向 * 方 进 行 赔 偿 。9 不 可 抗 力9.1本 合 同 中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自 然 灾 害 战 争 武 装 冲 突 社 会 动 乱 暴 乱 或 按 照 本 条 的 定 义 构 成
不 可 抗 力 的 其 他 事 件 。9.2任 何 一 方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而 影 响 合 同 义 务 履 行 时 , 可 根 据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程 度 和 范 围 延 迟 或 免 除 履 行 部 分 或 全 部 合 同 义 务 。 但 是 受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一 方 应尽 量 减 小 不 可 抗 力 引 起 的 延 误 或 其 他 不 利 影 响 , 并 在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消 除 后 , 立 即通 知 对 方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的 延 迟 而 要 求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9.3受 到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一 方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2周 内 , 取 得 有 关 部门 关 于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证 明 文 件 , 并 以 传 真 等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另 一 方 确 认 。 否则 , 无 权 以 不 可 抗 力 为 由 要 求 减 轻 或 免 除 合 同 责 任 。9.4 如 果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影 响 已 达 30 天 或 双 方 预 计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影 响 将
延 续 30天 以 上 时 ,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终 止 本 合 同 。 由 于 合 同 终 止 所 引 起 的 后 续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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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10 合 同 的 变 更 和 终 止10.1发 生 以 下 情 形 , 本 合 同 可 以 终 止 : 1 * 方 书 面 通 知 终 止 本 合 同 2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决 定 终 止 合 同 的 3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本 合 同 的 全 部 义 务 不 能 履 行 的 4 法 律 规 定 及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10.2* 方 单 方 终 止 本 合 同 的 , * 方 应 支 付 * 方 实 际 完 成 工 作 对 应 的 服 务 费 用 ,* 方 单 方 终 止 合 同 自 书 面 通 知 送 达 * 方 时 生 效 。
10.3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仅 能 由 双 方 通 过 签 署 书 面 文 件 的 方 式 予 以 修 改 补 充 变 更 放 弃 终 止 或 解 除 。10.4本 合 同 终 止 后 , * 方 应 将 已 收 取 报 酬 部 分 的 有 关 工 作 成 果 和 相 关 资 料 移交 给 * 方 , 作 为 * 方 日 后 工 作 所 需 。 倘 若 * 方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继 续 本 合 同 工 作 的 ,* 方 应 做 好 项 目 的 交 接 工 作 , 且 该 第 三 方 单 位 有 权 使 用 * 方 已 完 成 的 工 作 成 果 。11 适 用 法 律 与 争 议 解 决11.1本 合 同 的 效 力 履 行 及 任 何 争 议 仅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11.2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买 卖 双 方 应 通 过 协 商 或 调解 解 决 , 如 果 协 商 不 成 , 提 交 南 通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12.合 同 生 效 条 件自 * * 双 方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本 合 同 包 括 附 件 一 式 * 份 , 正 本 * 份 , 买 卖 双 方 各 执 * 份 , 副 本 * 份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13 特 别 约 定本 合 同 特 别 约 定 是 合 同 各 方 经 协 商 后 对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修 改 或 补 充 , 如 有 不一 致 , 以 特 别 约 定 为 准 。14 合 同 附 件 及 其 它以 下 合 同 双 方 的 地 址 传 真 等 联 系 方 式 均 默 认 为 书 面 或 电 子 邮 件 的 送 达 地 址 ,
适 用 于 履 约 文 书 及 诉 讼 全 程 法 律 文 书 的 送 达 。 如 有 变 更 ,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告 知 对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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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法 院 , 否 则 另 一 方 人 民 法 院 按 本 合 同 中 所 载 明 的 通 讯 地 址 发 出 之 通 知 信函 等 文 件 均 视 为 已 实 际 送 达 。下 列 附 件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双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附 件 1: 采 购 需 求附 件 2: 廉 政 合 同* 方 盖 章 : * 方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日 期 :地 址 地 址电 话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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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 政 合 同* 方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方 :为 加 强 廉 政 建 设 , 规 范 * * 双 方 的 各 项 活 动 , 防 止 发 生 各 种 谋 取 不 正 当 利益 的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保 护 国 家 集 体 和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廉 政 建设 规 定 , 特 订 立 本 廉 政 合 同 。第 一 条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一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关 于 市 场 准 入 项 目 招 标 参 选 采 购 工 作 招 标 代理 管 理 市 场 活 动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相 关 政 策 , 以 及 廉 政 建 设 的 各 项 规 定 。
二 严 格 执 行 本 项 目 * *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协 议 文 件 , 自 觉 按 合 同 协 议 办 事 。 三 业 务 活 动 必 须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诚 信 透 明 的 原 则 除 法 律法 规 和 合 同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 双 方 人 员 不 得 获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不 得 损 害 国 家和 集 体 利 益 。 四 建 立 健 全 廉 政 制 度 , 开 展 廉 政 教 育 , 公 布 举 报 电 话 , 监 督 并 认 真 查处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发 现 对 方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有 违 反 本 合 同 行 为 的 , 有 及 时 提 醒 对 方纠 正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情 节 严 重 的 , 有 向 其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举 报 建 议 给 予 处 理 并 要求 告 知 处 理 结 果 的 权 利 。
第 二 条 * 方 的 责 任* 方 的 领 导 和 从 事 该 项 目 的 工 作 人 员 , 在 项 目 的 事 前 事 中 事 后 应 遵 守 以下 规 定 : 一 不 准 向 * 方 索 要 或 接 受 回 扣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物 品 和 好 处 费 感 谢 费 等 不 准 在 * 方 报 销 任 何 由 * 方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 二 不 准 参 加 * 方 安 排 的 超 标 准 宴 请 及 健 身 娱 乐 等 活 动 不 得 接 受 *方 提 供 的 通 讯 工 具 交 通 工 具 高 档 办 公 用 品 等 。 三 不 准 要 求 暗 示 和 接 受 * 方 为 个 人 装 修 住 房 婚 丧 嫁 娶 配 偶 子 女工 作 安 排 以 及 出 国 境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
四 配 偶 子 女 不 得 从 事 与 * 方 承 接 本 项 目 工 作 有 关 业 务 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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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条 * 方 责 任* 方 应 与 * 方 保 持 正 常 的 业 务 交 往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程 序 开 展 业 务 工 作 ,并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一 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或 赠 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物 品 。 二 不 准 以 任 何 名 义 为 *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报 销 应 由 对 方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用 。 三 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安 排 * 方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的 超 标 准 宴 请 及 健 身 娱 乐和 旅 游 等 活 动 。
四 不 准 为 * 方 单 位 和 工 作 人 员 购 置 或 提 供 通 讯 工 具 交 通 工 具 高 档办 公 用 品 和 装 修 住 房 等 。第 四 条 违 约 责 任 一 * 方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一 二 条 责 任 行 为 的 ,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或 组 织 处 理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给 *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予 以 赔 偿 。 二 * 方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一 三 条 责 任 行 为 的 ,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或 组 织 处 理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给 *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予 以 赔 偿 。
第 五 条 双 方 约 定 : 本 合 同 由 运 营 分 公 司 纪 检 监 督 部 负 责 监 督 , 并 对 本 合 同履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第 六 条 本 合 同 作 为 合 同 的 附 件 , 与 主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 * 双 方 签署 后 立 即 生 效 。第 七 条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为 双 方 签 署 之 日 起 至 合 同 协 议 终 止 日 止 。第 八 条 本 合 同 份 数 与 主 合 同 份 数 一 致 。* 方 盖 章 : * 方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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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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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购 需 求1 项 目 概 况轨 道 交 通 车 站 是 轨 道 交 通 网 络 的 基 本 运 营 单 位 , 在 客 流 高 峰 期 如 早 晚 高 峰 节 假 日 重 大 活 动 极 易 出 现 高 强 度 高 密 度 客 流 , 由 于 线 网 客 流 的 叠 加 , 在 轨道 交 通 网 络 局 部 节 点 或 区 域 形 成 短 时 大 客 流 的 可 能 性 大 大 增 加 。 另 外 , 当 发 生 紧急 情 况 如 列 车 故 障 火 灾 等 突 发 事 件 时 , 在 轨 道 交 通 系 统 封 闭 空 间 内 很 容 易迅 速 聚 集 客 流 并 蔓 延 线 网 , 直 接 影 响 线 网 的 安 全 高 效 运 营 。依 据 交 通 运 输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交 办 运 2019 17 号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
应 具 有 的 大 客 流 车 站 含 各 种 交 路 折 返 车 站 和 停 车 功 能 的 车 站 站 台 至 站 厅 或 其他 安 全 区 域 的 疏 散 楼 梯 用 作 疏 散 的 自 动 扶 梯 和 疏 散 通 道 的 通 过 能 力 模 拟 测 试 报告 , 核 验 超 高 峰 小 时 一 列 进 站 列 车 所 载 乘 客 及 站 台 上 的 候 车 人 员 能 在 6min 内 全部 疏 散 至 站 厅 公 共 区 或 其 他 安 全 区 域 公 共 区 乘 客 人 流 密 度 等 参 数 是 否 符 合 乘 客疏 散 和 安 全 运 营 的 要 求 的 规 定 , 大 客 流 车 站 需 进 行 楼 扶 梯 通 道 的 疏 散 通 过 能 力模 拟 测 试 , 核 验 车 站 是 否 满 足 大 客 流 安 全 疏 散 的 运 营 条 件 。2号 线 一 期 工 程 南 通 市 轨 道 交 通 线 路 总 长 为 20.85km, 设 地 下 车 站 17座 , 全线 均 为 地 下 线 和 地 下 站 , 计 划 于 2023年 开 通 运 营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2号 线 一 期 工 程 开 通 在 即 。 为 达 到 初 期 运 营 前 安 全 评 估 要 求 ,
根 据 车 站 性 质 地 理 位 置 及 客 流 预 测 结 果 , 结 合 规 范 要 求 选 取 重 点 大 客 流 车 站 ,进 行 疏 散 通 过 能 力 的 客 流 仿 真 模 拟 测 试 , 为 运 营 期 安 全 评 估 提 供 支 撑 。2 项 目 目 标 及 成 果2.1项 目 目 标本 项 目 目 标 是 通 过 建 立 与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设 计 相 匹 配 的 客 流 疏 散 仿 真 模 型 , 测试 超 高 峰 小 时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的 安 全 疏 散 时 间 , 获 取 车 站 内 各 类 设 施 自 动 扶 梯 楼 梯 通 道 闸 机 等 的 通 过 能 力 , 确 定 车 站 的 最 大 客 流 承 载 能 力 , 甄 别 大 客 流车 站 的 客 流 疏 散 瓶 颈 。 从 设 施 空 间 布 局 设 施 能 力 配 置 客 流 组 织 客 流 控 制 疏 散 路 径 引 导 等 方 面 提 出 客 流 疏 散 组 织 优 化 方 案 。
2.2项 目 成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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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项 目 最 终 提 报 至 采 购 人 的 项 目 成 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各 重 点 客 流 车 站 的 客 流疏 散 模 拟 测 试 仿 真 报 告 仿 真 模 型 及 仿 真 视 频 等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目 标 项 目 成 果 单 位 预 估 数 量 备 注1 车 站 客 流疏 散 模 拟测 试 项 目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2号线 一 期 重 点 车 站主 要 疏 散 设 施 设备 通 过 能 力 分 析 疏 散 仿 真 模 型 及大 客 流 常 态 仿 真视 频 等 仿 真 报 告 仿 真 模 型 仿 真 视 频 等 站 2 选 取 先 锋 站 文 峰 站 进 行仿 真 测 试 。3 项 目 内 容3.1超 高 峰 小 时 轨 道 交 通 重 点 车 站 客 流 特 性 分 析
基 于 运 营 初 期 客 流 预 测 分 析 , 结 合 各 轨 道 交 通 重 点 车 站 的 功 能 属 性 与 定 位 ,确 定 各 车 站 超 高 峰 小 时 客 流 量 , 研 究 各 车 站 客 流 结 构 客 流 分 布 入 口 与 去 向 以 及 客 流 到 达 规 律 绘 制 客 流 各 种 可 能 疏 散 路 径 , 识 别 各 车 站 客 流 疏 散 过 程 中 汇合 交 叉 交 织 等 引 起 的 冲 突 点 。3.2基 于 轨 道 交 通 重 点 车 站 设 计 方 案 的 客 流 疏 散 仿 真 建 模基 于 选 取 车 站 平 面 CAD 图 , 读 取 站 厅 站 台 楼 梯 自 动 扶 梯 闸 机 障 碍 物 等 要 素 , 结 合 进 站 出 站 换 乘 以 及 非 乘 车 客 流 疏 散 行 为 特 征 与 规 律 , 应用 行 人 动 力 学 仿 真 软 件 建 立 基 于 轨 道 交 通 重 点 车 站 设 计 方 案 的 客 流 疏 散 仿 真 模型 。
3.3轨 道 交 通 重 点 车 站 主 要 疏 散 设 施 的 通 过 能 力 分 析结 合 场 景 加 载 不 同 类 型 量 级 的 客 流 , 基 于 客 流 疏 散 仿 真 模 型 , 分 析 主 要 疏散 设 施 在 客 流 流 线 中 的 功 能 作 用 , 测 试 各 个 轨 道 交 通 重 点 车 站 各 类 设 施 的 疏 散 通过 能 力 , 校 验 其 与 理 论 设 计 能 力 的 差 异 。3.4轨 道 交 通 重 点 车 站 大 客 流 疏 运 评 价 和 疏 散 时 间 校 核加 载 超 高 峰 小 时 客 流 场 景 下 , 研 究 车 站 公 共 区 域 的 乘 客 人 流 密 度 时 空 分 布 特性 情 况 , 不 限 于 平 均 密 度 最 大 密 度 最 大 密 度 持 续 时 间 等 , 核 验 超 高 峰 小 时 一列 进 站 列 车 所 载 乘 客 及 站 台 上 的 候 车 人 员 能 在 6min 内 全 部 疏 散 至 站 厅 公 共 区或 其 他 安 全 区 域 公 共 区 乘 客 人 流 密 度 等 参 数 是 否 符 合 乘 客 疏 散 和 安 全 运 营 要 求 ,
并 识 别 潜 在 影 响 车 站 客 流 疏 散 能 力 的 关 键 瓶 颈 。 在 此 基 础 上 , 以 双 向 满 载 列 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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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进 站 为 极 端 条 件 , 测 算 此 时 站 台 乘 客 完 全 疏 散 到 站 厅 的 时 间 。3.5大 客 流 疏 散 组 织 优 化 方 案 检 验 与 评 估结 合 不 同 场 景 的 仿 真 结 果 , 从 设 施 空 间 布 局 设 施 能 力 配 置 客 流 组 织 客流 控 制 管 理 人 员 布 设 疏 散 路 径 引 导 等 方 面 提 出 针 对 性 的 具 体 措 施 , 模 拟 实 施不 同 措 施 或 措 施 组 合 时 车 站 客 流 安 全 疏 散 时 间 客 流 时 空 密 度 分 布 客 流 疏 散 瓶颈 等 参 数 的 变 化 , 检 验 与 评 估 客 流 管 控 措 施 的 实 施 效 果 。4 项 目 验 收4.1验 收 标 准 : 供 应 商 联 系 专 家 对 完 成 的 咨 询 成 果 进 行 评 审 , 采 购 人 安 排 专人 参 与 , 评 审 合 格 后 供 应 商 方 可 出 具 重 点 车 站 的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2号 线 一 期 车 站
大 客 流 车 站 疏 散 能 力 测 试 仿 真 报 告 正 式 稿 仿 真 模 型 及 大 客 流 常 态 仿 真 视 频 。4.2验 收 方 式 : 通 过 专 家 审 查 。5 服 务 要 求5.1项 目 组 成 员 要 求项 目 组 需 由 不 少 于 5 人 的 项 目 实 施 团 队 组 成 , 具 备 数 据 挖 掘 及 分 析 的 专 业 人员 , 并 指 派 有 相 关 经 验 的 咨 询 顾 问 根 据 操 采 购 人 需 求 进 行 项 目 调 研 。 本 项 目 负 责人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具 有 工 程 师 或 以 上 职 称 2 系 供 应 商 的 正 式 员 工
3 完 成 过 一 项 以 上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大 客 流 疏 散 模 拟 测 试 工 作 。项 目 组 根 据 采 购 人 需 求 , 按 进 度 完 成 本 项 目 各 项 目 标 , 并 定 期 向 采 购 人 汇 报项 目 进 度 情 况 。5.2服 务 期 限 及 进 度 要 求5.2.1进 度 要 求 : 考 虑 到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2号 线 一 期 工 程 开 通 在 即 , 本 项 目 模拟 测 试 工 作 的 开 展 需 根 据 采 购 人 实 际 要 求 进 行 , 具 体 项 目 实 施 时 间 以 采 购 人 通 知为 准 。 原 则 上 收 到 采 购 人 通 知 后 3 周 内 完 成 相 关 车 站 的 客 流 疏 散 模 拟 测 试 报 告 ,并 提 交 仿 真 模 型 及 仿 真 视 频 。5.2.2服 务 期 限 :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本 项 目 客 流 疏 散 模 拟 测 试 项 目 成 果 全
部 验 收 合 格 并 通 过 安 全 评 估 验 收 之 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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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交 付 要 求投 标 人 向 采 购 人 交 付 的 研 究 报 告 文 件 份 数 地 点 和 要 求 如 下 表 :序 号 资 料 及 文 件 名 称 份 数 提 交 地 点 备 注1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2 号 线 一期 车 站 大 客 流 车 站 疏 散能 力 测 试 仿 真 报 告 最 终稿 , 装 订 成 册 。 8份 送 审 稿 交 付 至采 购 人 指 定 地点 根 据 采 购 人实 际 需 求 提供 相 应 份 数5.4售 后 服 务 要 求5.4.1质 保 : 保 障 按 照 交 通 运 输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前 安 全 评 估 技 术 规 范 第 1 部 分 : 地 铁 和 轻 轨 >的 通 知 中 的 要 求 如 期 完 成 项 目 成果 并 通 过 安 全 评 估 验 收 。5.4.2资 料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2号 线 一 期 工 程 大 客 流 车 站 主 要 疏 散 设 施 设 备 通过 能 力 及 疏 散 仿 真 报 告 。 供 应 商 需 严 格 对 涉 及 采 购 人 的 数 据 图 纸 等 文 件 资 料 进行 保 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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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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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响 应 文 件 封 面 粘 贴 于 封 袋 上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2 号 线车 站 客 流 疏 散 模 拟 测 试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 NTGY-2023-FW-BX-011响 应 文 件
在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不 得 开 启
供 应 商 :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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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 一 册 资 格 审 查 和 商 务 技 术 部 分 正 本 /副 本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2 号 线车 站 客 流 疏 散 模 拟 测 试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 NTGY-2023-FW-BX-011响 应 文 件
第 一 册 资 格 审 查 和 商 务 技 术 部 分
供 应 商 :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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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1承 诺 函2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副 本3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4授 权 委 托 书5业 绩 证 明 材 料6拟 投 入 主 要 人 员 汇 总 表7主 要 人 员 简 历8商 务 和 技 术 偏 离 表
9响 应 方 案10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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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 诺 函 承 诺 函致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我 司 愿 就 由 贵 公 司 组 织 实 施 的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2号线 车 站 客 流 疏 散 模 拟 测 试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 NTGY-2023-FW-BX-011 采 购 活 动进 行 响 应 。 承 诺 如 下 :一 我 司 所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证 明 和 陈 述 材 料 均 是 真 实 准 确 的 , 我 司未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或 存 在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二 我 司 具 有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经 营 状 况 商 业 信 誉 和 财 务 信 用 良 好 ,没 有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破 产 状 态 , 未 处 于 与 债 权 人 进 行 债 务重 组 或 其 他 债 务 安 排 状 况 下 , 未 处 于 法 院 清 盘 令 下 , 未 处 于 自 动 破 产 申 请 状 态 下 三 我 司 没 有 骗 取 中 标 和 严 重 违 约 引 起 的 合 同 中 止 纠 纷 争 议 仲 裁 和 诉讼 记 录 等 情 况 四 我 司 未 与 采 购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与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其 他 供 应 商 负 责 人 不 为同 一 人 且 不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五 我 司 未 以 他 人 名 义 参 与 本 项 目 未 与 采 购 人 及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其 他 供 应 商串 通
六 我 司 未 被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cn 中 国 执 行 信息 公 开 网 http://** 或 各 级 信 用 平 台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等 名 单 。上 述 承 诺 如 有 不 实 或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 我 方 愿 意 放 弃 响 应 或 成 交 资 格 , 已 签 订的 合 同 无 效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供 应 商 : 加 盖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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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副 本提 供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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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姓 名 先 生 /女 士 , 系 本 单 位 单 位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 特 此证 明 。身 份 证 号 码 : 供 应 商 : 加 盖 公 章
年 月 日注 :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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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授 权 委 托 书致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 : 本 人 姓 名 系 供 应商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授 权 委 托 姓 名 为 我 公 司 代 理 人 , 以 本 公司 的 名 义 参 加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2 号 线 车 站 客 流 疏 散 模 拟测 试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 NTGY-2023-FW-BX-011 的 采 购 活 动 。该 代 理 人 在 以 上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过 程 中 所 签 署 的 一 切 文 件 和 处 理 与 这 有 关的 一 切 事 务 , 本 人 均 予 以 承 认 。
该 代 理 人 在 授 权 委 托 书 有 效 期 内 签 署 的 所 有 文 件 不 因 授 权 委 托 的 撤 销 而 失效 , 除 非 有 撤 销 授 权 委 托 的 书 面 通 知 ,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自 响 应 文 件 开 始 至 合 同 履 行完 毕 止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特 此 委 托 。 供 应 商 :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年 月 日注 : 提 供 授 权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盖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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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业 绩 材 料 业 绩 一 览 表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概 况 合 同 金 额 万 元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业 主 名 称 及 联 系 方 式 备 注123注 : 供 应 商 须 提 供 以 上 业 绩 的 合 同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 可 附 页 。
供 应 商 :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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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拟 投 入 人 员 汇 总 表 拟 投 入 人 员 汇 总 表序 号 姓 名 拟 在 本 项 目 任 职 职 称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明 备 注证 书 名 称 级 别 证 号 专 业1 项 目 负 责 人2345
. 可 续 页注 1.本 表 格 需 要 填 写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人 员 , 包 括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人 员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等 , 拟 投 入 人 员 少 于 5 人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供 应 商 :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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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人 员 简 历 人 员 简 历姓 名 年 龄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书 名 称职 称 学 历 证 书 编 号工 作 年 限 从 事 相 关 工 作 年 限毕 业 学 校 年 毕 业 于 学 校 专 业
拟 在 本 项 目 任 职 主 要 工 作 经 历时 间 类 似 项 目 名 称 担 任 职 务 业 主 名 称 及 联 系 方 式
注 : 1.本 表 按 照 拟 投 入 人 员 汇 总 表 中 人 员 顺 序 填 写 2.附 拟 投 入 人 员 身 份 证 职 称 证 执 业 资 格 证 等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3.附 拟 投 入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近 6 个 月 在 本 单 位 缴 纳 社 保 的 证明 4. 附 拟 投 入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类 似 项 目 中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职 务 的 证 明 材 料 合 同 复 印 件或 业 主 证 明 材 料 5.可 附 拟 投 入 的 其 他 成 员 参 与 类 似 项 目 的 证 明 材 料 合 同 复 印 件 或 业 主证 明 材 料 。 供 应 商 :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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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商 务 和 技 术 偏 离 表 商 务 和 技 术 偏 离 表项 目 名 称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2号 线 车 站 客 流 疏 散 模 拟 测 试项 目 项 目 编 号 : NTGY-2023-FW-BX-011序 号 采 购 文 件 章 节 及 条 款 号 响 应 文 件 章 节 及 条 款 号 偏 差 说 明123
注 :1.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负 偏 离 , 发 生 负 偏 离 的 其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没 有 偏 离的 则 填 无 。2.供 应 商 承 诺 : 除 本 表 列 出 的 偏 差 以 外 , 供 应 商 响 应 采 购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供 应 商 :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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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响 应 方 案 技 术 部 分 评 分 索 引序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分 内 容 响 应 文 件 章 节 页 码 备 注1 服 务 大 纲 服 务 大 纲 的 内 容 是 否 全 面 性 , 采 用 标 准 及 规 范 是 否 合 理 完 整 , 服 务 大 纲 中 对 本 项 服 务 的 难 点 要 点 和 关 键 部 位是 否 阐 明 。2 预 测 方 法 车 站 客 流 疏 散 通 过 能 力 测 试 总 体 思 路 和 方 案 的 是 否 合 理 完 整 性 。数 据 来 源 的 渠 道 及 调 查 手 段 的 是 否 全 面 准 确 实 用 。
提 供 的 客 流 预 测 技 术 路 线 与 模 型 包 括 技 术 方 案 及 模 型 具 体构 成 是 否 科 学 合 理 。3 质 量 进 度 保 证 措施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和 手 段 是 否 科 学 可 靠 优 进 度 计 划 及 保 证措 施 是 否 合 理 科 学 。4 资 源 投 入 项 目 团 队 的 组 织 分 工 是 否 明 确 , 服 务 力 量 的 投 入 专 业 配置 是 否 能 满 足 本 项 目 的 需 要 , 测 试 仪 器 和 工 具 是 否 满 足 项目 的 工 作 要 求 。注 : 供 应 商 根 据 响 应 方 案 的 具 体 内 容 填 写 本 表 , 备 注 可 简 要 描 述 满 足 采 购 需 求 的 情 况 或 响 应 方 案 优 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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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应 方 案格 式 自 拟 供 应 商 对 照 第 五 章 采 购 需 求 内 容 结 合 第 三 章 评 审 方 法 中技 术 部 分 评 审 因 素 进 行 响 应 , 并 根 据 以 往 经 验 结 合 本 项 目 服 务 内 容 进 行 详 细 阐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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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格 式 自 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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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 二 册 报 价 部 分 正 本 /副 本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2 号 线车 站 客 流 疏 散 模 拟 测 试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 NTGY-2023-FW-BX-011响 应 文 件
第 二 册 报 价 部 分
供 应 商 :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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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1 响 应 函2 分 项 报 价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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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响 应 函响应函致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我 司 已 仔 细 阅 读 研 究 了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2 号 线 车 站客 流 疏 散 模 拟 测 试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 NTGY-2023-FW-BX-011 采 购 文 件 的 全 部内 容 , 愿 以 含 税 价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的 总 报 价 其 中 ,增 值 税 税 率 % , 提 供 本 项 目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所 有 内 容 , 并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务 。 一 本 响 应 文 件 自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起 90日 内 有 效 。二 我 司 认 为 贵 司 有 权 决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还 认 为 贵 司 有 权 接 受 或 拒 绝 所 有 的
响 应 供 应 商 。三 我 司 愿 提 供 采 购 文 件 中 要 求 的 全 部 资 料 , 并 配 合 采 购 人 对 资 料 的 真 实 性进 行 验 证 。四 如 我 司 成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我 方 承 诺 : 1 在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与 贵 司 签 订 合 同 2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不 向 贵 司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3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4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完 成 合 同 规 定 的 全 部 义 务 。
供 应 商 :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地 址 :电 话 :公 司 邮 箱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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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 项 报 价 表 分 项 报 价 表项 目 名 称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2号 线 车 站 客 流 疏 散 模 拟 测 试 项 目 编 号 : NTGY-2023-FW-BX-011序 号 服 务 内 容 数 量 单 价 含 税 合 价 含 税 备 注1234
总 合 价 含 税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增 值 税 税 率 %注 : 供 应 商 报 价 为 固 定 总 价 , 应 包 含 完 成 本 项 目 全 部 工 作 内 容 的 一 切 费 用 。 供 应 商 :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