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 (略) :
你公司《关于〈新疆东 (略) 年产10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东 (略) 年产10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建设项目位于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产业集中区五彩湾南部产业园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6°4′39.12″,北纬44°40′46.25″。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拟建设一条5万吨/年高端锂离子电池石墨负极材料生产线和一条5万吨/年中低端锂离子电池石墨负极材料生产线,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新建原料预处理、造粒、预炭化、石墨化、包覆、高温炭化、成品等车间;储运工程,新建原料仓库、中间物料暂存库、成品仓库等;辅助工程,新建机械检修车间、压缩空气站、制氮站、冷却循环系统、煤气调压站、综合楼、质检中心等;公用工程,新建给排水工程、供电工程、供热工程等及配套建设环保工程。本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06万元,约占总投资的0.9%。
二、根据新疆兵 (略) (集团) (略) 编制的《新疆东 (略) 年产10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51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29号),本项目符合昌吉回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中低端产品生产线石油焦上料、粗破废气,细破整形废气,沥青上料、破碎废气,缓冲仓废气,造粒上料输送废气,预炭化上料输送废气,成品处理废气,以及高端产品生产线针状焦上料、粗破废气,细破整形废气,沥青上料、破碎废气,缓冲仓废气,造粒上料输送废气,预炭化上料输送废气,包覆车间气力输送、解聚筛分废气,高温炭化车间气力输送、坩埚卸放废气,成品处理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中低端产品和高端产品生产线烘干炉废气,经低氮燃烧处理,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中低端产品和高端产品生产线造粒车间包覆废气进入焚烧炉,经低氮燃烧和余热回收处理,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沥青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烷总烃、苯并[a]芘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污染物排放限值。
中低端产品生产线预炭化废气,高端产品生产线预碳化废气、高温炭化废气,经设备配套的焚烧装置低氮燃烧后,再经余热回收和黑法吸附净化后,与石墨化废气进入“石灰石-石膏脱硫塔+湿式电除尘”净化系统处理,通过4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沥青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烷总烃、苯并[a]芘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污染物排放限值。
强化无组织废气管控,厂界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并[a]芘排放须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表6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间脱硫塔废水经絮凝沉淀后循环回用;循环水冷却系统排水和余热锅炉排水,进入盐水处理站,经“软化+多介质过滤+超滤+反渗透+蒸发结晶”处理后循环利用;生活污水依托东方希望产业集群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
(三)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生产车间、事故池、危废暂存间、盐水处理站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吸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议你公司按新标准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六)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措施。运营期碳排放主要来源为燃料燃烧、净购入电力。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要求。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环境污染隐患及时处理。
(八)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编制和报备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并将工程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
(九)项目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大气环境、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本项目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所承诺的区域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应落实到位,未落实区域削减措施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