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村村委会以西、 (略) 以北(大豫镇九龙村法治广场)地 (略) 如东县大豫镇九龙村,占地面积为5279.9m2,2012年之前,地块为农田、池塘,2013年地块经土地平整后闲置,2023年地块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2024年地块建成为法制广场,现状为法制广场。根据《大豫镇九龙村土地利用规划图》,该地块规划为 (略) 服务设施用地,对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3〕234号),该地块规划为居住用地: (略) 服务设施用地(代码:0704),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略)-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受如东县大豫镇九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南京中泽汇生 (略) 于2024年9月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相关技术规定中的地块环境调查方法开展。
1、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于2024年9月开展,项目组通过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以及人员访谈等形式对本次调查地块进行了第一阶段调查。
(1)资料收集:本次调查收集到地块及周边地块的土地利用规划图、地块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历史影像资料等,得知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田和池塘,无工业企业存在;调查地块周边主要为农村宅基地、农田、池塘、工业企业等,经分析,其对调查地块的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2)现场踏勘和现场快筛:地块现状为法制广场。现场踏勘期间地块内土壤无颜色异常等痕迹,无刺激性气味,地块内无固体废物堆存情况,现场通过快筛设备对地块内土壤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快速检测,土壤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均无异常,检测值与对照点相比无明显差异,调 (略) 域内土壤重金属快筛检出值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略)-2018)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3)人员访谈:对如东县大豫镇人民政府、如东县自然资 (略) 大豫自然资源所、九龙村及周边居民等对本调查地块熟悉了解的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得知,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农田和池塘,未进行过任何工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化学品使用与储存,未曾发生过化学品泄漏或其他环境污染事故。地块周边工业企业、水体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周边工业企业的生产活动对调查地块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2、结论
该地块历史情况较简单,无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历史,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地块内无污染痕迹,地块内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对调查地块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较小,附近水体不存在污染记录和环境事故。
土壤表层样品的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地块内土壤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检出值与对照点相比无明显差异,调查地块内土壤重金属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略)-2018)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 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结合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及快速检测结果的调查分析,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符合 (略) 服务设施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