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北海 (略) :
《涠洲油田伴生天然气综合利用*地管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报批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新建(项目代码:2203-*-04-01-*) (略) 铁山港区。项目全线采用X60-Φ610×12.70直缝埋弧焊钢管,管道全线长约18km,设计管径为D610mm,设计压力6.3MPa,设计输量21.6×108Nm3/a,拟新建阀室2座,末站1座(项目具体布局、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环境保护目标等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3846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6.7万元,占总投资的1%。
项目2022年11月21日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涠洲油田伴生天然气综合利用*地管道项目核准的批复》(桂发改油气〔2022〕1216号)。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以下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管沟开挖等土石方施工作业应避开雨天,并落实围挡、截排水沟、沉淀池及土工布过滤等设施和措施,雨天含泥径流经收集、沉淀、土工布过滤后出水用于周边的林草地灌溉和场地喷洒降尘。项目在入土场地和出土场地设置防渗泥浆池,泥浆沉淀后上清液回用,严格禁止泥浆水直接排入附近水域、海域。清管试压废水经收集进行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施工降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
2.建设单位应合理设置运输路线,落实遮盖、围挡、定期洒水抑尘、密闭运输、限速行驶、加强设备养护等设施和措施,降低扬尘及机械废气对周边的影响,施工场界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施工单位应优化施工时间、合理布设施工场地、加强施工管理,尽可能选用先进的、噪音较低的机械设备,对高噪设备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项目开挖的土方和淤泥应落实覆盖、袋装等措施,布管后及时用于回填。项目顶管、定向钻和顶箱涵工艺出土点和入土点均设置防渗泥浆池,泥浆尽可能重复利用,无法利用的经pH调节为中性后用泵车吸抽并转运至铁山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填埋。不能回收利用的建 (略) 政指定的建筑垃圾废弃场进行处置。施工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项目应认真落实截排水沟、沉淀池、边坡防护等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施工涉及区域及时做好绿化恢复维护,减轻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项目选址毗邻零散红树林,建设单位应落实好《报告书》中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设置围挡,做好防护措施,防止泥浆、建筑垃圾等进入红树林区域,切实保护红树林;加强施工区域周边红树林的监测,跟踪监测项目建设期周边地形变化和红树林生长情况,一旦发现红树林出现衰退或者死亡事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调查原因并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控制局面。根据《 (略) 林业局关于涠洲油田伴生天然气综合利用*地管道项目使用公益林意见的函》(北林函〔2022〕533号),项目符合临时占用国家二级公益林地的条件,项目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取得林地许可批复、国家二级公益林采伐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
(二)落实以下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
1.项目运营期设备清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后,下层清水与沉淀后的分离冷凝水、生活污 (略) 政污水管网,外排污水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且满足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标准要求。项目设备清洗废水排污池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等危险废物相关规定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运营期加强设备管理和养护,合理设置输气末站放空管及水套炉排气筒,水套炉废气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燃气锅炉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3.运营期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设设施,落实减振、隔声等措施,输气末站西北面、西南面场界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要求,东南面、东北面场界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要求。须加强生产期间的安全管理,加强管线自动控制系统的维护,确保管线正常运行,减少检修放空次数,同时检修时尽量缩短放空时间,严禁夜间放空。
4.项目检修废机油、含油抹布及清洗废水上层油污收集到危险废物暂存间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等危险废物相关规定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分离器检修产生的废渣及废滤芯收集后委托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按《报告书》落实分区防渗、水质监测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三、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 (略) 生态 环境局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四、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项目建设须按《报告书》及本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擅自投入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请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1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整改。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