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现将采购计划编报及采购计划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严格依照《 (略) 财政厅关 (略)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 年版)的通知》(豫财购〔2020〕4号)规定和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当年政府采购计划。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不分金额大小)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都应编制采购计划,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用编报。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项目限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工程项目限额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
二、采购人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或采购进口产品的 (略) 郏县政府采购网进行计划备案时上传申请和有关资料,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四、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1〕22号)要求和郏县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郏财字〔2021〕128号)精神,对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编制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并进行审查。
五、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郏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郏财字〔2022〕45号)及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特别强调,对于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在编制采购计划、采购文件时,应明确此项目是否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六、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郏县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郏财字〔2020〕105号)要求, (略) 郏县政府采购网上进行采购意向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发布项目采购公告)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七、采购人应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可以(不是必须)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一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二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三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前款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八、采购人在政府购买服务时应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一是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是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是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是融资行为;五是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是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九、落实绿色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制定评审规则时,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对技术和价格给予适当的加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最低成交价的采购项目,对绿色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适当的价格扣除。一个产品,既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又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中,在评审规则中可以设置重复加分,也可以只算其中一个,采购人应在编制采购文件时明确评审规则。
请各采购单位认真填报《郏县2023年县直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于2023年3月20日前将纸质表送至郏县财政局413房间,经审查无误后,纸质版一式三份送至郏县财政局相关部门预算主管科室盖章确认,其中一份送至采购服务中心。采购人在采购具体项目时应认真执行采购计划,若计划新增采购项目,应增填纸质《郏县2023年县直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逾期不报者,将停止一切政府采购活动。
附件:郏县2023年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