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招建法罚〔2024〕7号
单位名称:福建省 (略)
地址: (略) 榜山 (略) 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U
法定代表人:洪文聪
身份证号:3506*********
委托代理人:陈坪辉
身份证号:3506*********
我局在2024年11月5日施工现场检查发现,由你司负责施工的 (略) 厂房项目未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项目现场围墙喷淋未开启,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 (略) 遮盖等防尘措施,你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11 (略) 对此予以立案,此案经调查取证、处罚告知,你司在法定期 (略) 拟 (略) 罚决定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经查明:由你司负责施工的 (略) 厂房项目未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项目现场围墙喷淋未开启,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 (略) 遮盖等防尘措施,你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11 (略) 予以立案,并于2024年11月5日对你司项目技术负责人陈坪辉、监理单位福建众亿 (略)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李丹阳做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承认。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行政执法询问笔录》《现场隐患照片》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2024年 (略) 送达 (略) 罚告知书,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
本局认为: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司负责施工的 (略) 厂房项目未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项目现场围墙喷淋未开启,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 (略) 遮盖等防尘措施,你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鉴于该项目违法情节轻微,且当 (略) 执法人员检查与调查取证过程中能积极主动的配合执法工作,对违法行为不瞒报谎报,并主动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 (略) 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G801.115. (略) 罚基准设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司作出如 (略) 罚:处以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元的罚款。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缴款通知书上提示的缴款渠道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略) 经济技 (略) 管理委 (略) 住房和 (略)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略) 经济技 (略) 人民法庭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 (略) 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漳 (略) (略)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