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天环(秦)罚〔2024〕4号
当事人名称: (略)
法定代表人:徐青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3PEXN4X
地址:秦安县安伏镇姬峡村
我局于2024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的成品机制砂和碎石,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堆放在地面,堆场周边未布置不低于堆高的 (略) 。存在堆存的砂石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 (略) (略) 2024年11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 (略) (略) 2024年11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略) 存在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
证据三:2024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证据四: (略) (略) 执法人员2024年11月7日拍摄照片6份, (略) 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西面 (略) 地面堆放的100立方米成品机制砂, (略) 和 (略) 中间河谷地面堆放150立方米机制砂和100立方米碎石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
证据五:2024年11月7日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2024年11月11日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证据六:2024年11月12日《 (略) (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天环(秦)责改〔2024〕8号、送达回执1份;
证据七:2024年12月19日《 (略) (略) (略) 罚事先告知书》(天环(秦)罚告〔2024〕4号)及送达回执1份。
证据八:你公司2024年11月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 (略) 主体资格;
证据九:你公司2024年11月7日提供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 (略) 采矿许可;
证据十:法人身份证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据十一: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证据十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
证据十三:执法人员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以《 (略) (略) 罚事先告知书》(天环(秦)罚告〔2024〕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至2024年12月29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 (略) 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 (略) 提出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
2024年11月 (略) 下发《 (略) (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天环(秦)责改〔2024〕8号),并当日送达,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机制砂、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024年11月21日,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 (略) 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甘肃省环 (略) 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部分落实”, (略) 作出如 (略) 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小写¥*元)。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公司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小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