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单位: (略)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P
住? 所: (略) 长青东街698号
我局于2024年1月4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一案依法立案调查。经查,2010年10月至2013年7月,你单位( (略) 房地产管理局)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超出原批准宗地 (略) 娄星区丹阳路东侧占用552.59㎡的土地, (略) 城西经济适用住宅小区(二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单位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P)和《 (略) 机构改革涉改处级事业单位调整的通知》(娄委编〔2019〕4号)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法律责任主体资格。
2、当事单位提供的《 (略) 委常委办公会议纪要》(2006年第35次)的复印件,证明了当事单位该建设项 (略) 委的大力支持。
3、当事单位提供 (略) 规划局批准的《 (略) 城西经济适用小区公租房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编号:*#),证明了当事单位建设项目 (略) 规划局同意;
4、当事单位无法提供合法用地审批手续,证明了当事单位未按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5、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出具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娄权调2023第135号)和第三方测绘单位出具的《不动产测绘报告》(LD2023W0757),佐证了当事单位所占用 (略) 土地矿产储备中心(2023年12月无偿收回)。
6、现场勘验笔录和现状照片,证明了当事单位的违法现场情况。
7、对当事单位法定代表人肖志超授权委托人罗元高的询问笔录,说明了当事单位及违法行为发生时的基本情况,并承认其存在违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我局已于2024年1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52.59平方米 (略) 土地矿产储备中心管理,处罚款*仟*佰***元*角*分(¥3315.54)。
同时,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对你单位在违法占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你单位)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 (略) 土地矿产储备中心)协商处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工 (略) 兴城支行营业部,账号:*6589,收款人名称: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双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志刚? 张鸿志????????
电? 话:0738--*
地? 址: (略) 娄星区湘中大道1号?????????????????????????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