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城县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信息公示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主体 | 计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监督举报电话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以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征 | 国家税务总局阜城县税务局 | 元 | 国发〔1996〕37号等文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广告服务、娱乐服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 缴费 (略) 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到当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2016〕25号) 二、2016年5月1日起,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2016〕60号)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按应缴费的50%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冀财税〔2019〕40号) | 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