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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由乌鲁木齐博亚 (略) 编制的《乌鲁木齐县托里乡S103线西建筑用砂矿5号矿新增C采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4月22日第16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元(环保投资269.*元), (略) 乌鲁木齐县托里乡S103线西建筑用砂矿5号矿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度35分11.192秒,北纬43度34分19.616秒),将原有A采区和B采区调整改建成A采区、B采区和C采区,在现有工程A采区和B采区选矿生产车间各新增1台废石料破碎机。C采区配套建设选矿区(含砂石料湿式筛分破碎水洗生产车间、临时废料堆场及成品堆场)、生活办公区、 (略) 。建成后,矿区总面积(1.2009平方公里)及开采总规模(*立方米/年)不变,砂石料加工总产量299.*立方米/年,其中天然砂石料成品总规模不变(293.*立方米/年),新增机制砂石料成品6.*立方米/年。项目冬季不生产,值班办公室采用电采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加强运营期废气污染的环境管理工作。项目开采、装卸、 (略) 、成品堆场、废料堆场采用可移动雾炮机喷雾降尘或洒水降尘措施;大风天气禁止开采作业, (略) 采用碎石铺装,成品堆场、废料堆场采取围挡及遮盖措施减少扬尘排放;车辆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砂石料输送采用封闭式胶带输送机或封闭廊道输送;砂石料筛分、破碎在封闭厂房内采用湿式筛分、破碎方式,上料仓及上料口采用水雾喷淋降尘措施,确保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场界无组织排放要求。
(二)生产废水经过滤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防渗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玻璃钢化粪池处理后委托吸污车拉运至乌鲁木齐 (略) 处理。
(三)项目区不得从事机修活动,不得建设储油、储危险废物等设施;剥离表土暂存在已采区压实全覆盖堆放或呈垄全覆盖堆放在边界区,沉淀底泥经压滤后运至废料堆场遮盖堆放,剩余废石料运至废石料堆场暂存,以上固废待分区开采结束后回填采坑;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垃圾清运单位处理。
(四)项目采矿机械及运输车辆要求减少鸣笛、控制车速;选矿生产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规范开采,控制用地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占地、扰动地表;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石方平衡、复垦、回填、生态恢复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避免水土流失。项目闭矿后,拆除地面建筑,恢复原有生态环境。
(六)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乌鲁木齐县托里乡S103线西建筑用砂矿5号矿新增C采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县分局(以下简称乌鲁木齐县分局)。
三、委托乌鲁木齐县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