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 (略) :
你单位《隆林各族自治县克长乡联合村饰面灰岩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 (略) 隆林各族自治县克长乡联合村附近,矿区面积0.0.1114km2,矿区中心坐标:东经105°21′55″,北纬24°35′31″,项目代码:2209-*-04-01-*。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开采方法为圆盘机锯切采石法+金刚石串珠绳锯切采石法,开采标高:由+1396.29m至+1200m。,生产规模为饰面用灰岩矿荒料6.5万m3/a,该项目不涉及加工生产线,不能做荒料的废石外售。矿山生产服务年限为19年。项目总投资6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9.3万元,占总投资
13.7%。工程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
主体工程包括露天采场(自上而下分阶梯进行开采)。
储运工程包括矿山道路、堆场(荒料堆场占地面积约6500m2、表土临时堆场占地面积约3800m2和废石临时堆场占地面积约3500m2)。
辅助工程包括生活办公区和电房。
公用工程包括供水系统(水池容积为50m3)、排水系统(排水沟和化粪池、雨水收集池、沉砂池)、供电系统、供气系统、通讯系统。
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处理系统(洒水抑尘设施、篷布、油烟净化器、洒水车)、废水处理系统(截排水沟、生活污水化粪池、沉砂池、雨水收集池)、固废处理系统(危废暂存间10m2)。
二、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该项目污染防治措施、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同时参照《广西碳酸钙产业高质量发展环境保护准入条件》执行。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矿区开采从分离、切割工序均采用湿式作业法,定期对荒料堆场、表土临时堆场和废石临时堆场等场地进行适当洒水、覆盖抑尘网抑制扬尘产生,洒水车对矿区道路进行洒水,使矿区道路的路面保持湿润,项目开采区
不定期洒水降尘,在矿区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车辆驶出矿区前车辆车轮进行冲洗,避免车轮带出粘附的泥沙污染道路,车辆要求加盖篷布,采石场内主要进出道路需要进行路面硬化处理,减少道路扬尘产生。确保项目场界无组织排放粉尘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2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露天开采区地表径流、初期雨水、排土场淋溶水经截排水沟到各个部分沉淀池沉淀后回用项目洒水降尘。洗车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矿区洒水抑尘,不得外排;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浇灌。
(三)落实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表土临时堆存于排土场内,用于后期复垦;沉淀池污泥挖出后置于堆土场,用于后期复垦使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和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214-08),按危废要求进行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危废暂存间要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清运至乡镇生活垃圾收集点统一处理。
(四)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计划锯切时间,空压机、水泵等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置设备位置,降低项目噪声对厂界及外部声环境的影响。对生产过程的噪声源要采取基础减震、封闭隔声、合理噪声源平面布局、设置绿化带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2008)中2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边开采、边复垦”的土地复垦政策,对形成
的开采边坡及复垦边坡进行防护。矿山服务期满后,要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开展闭矿工作。
(六)按照排污口规范化的要求,设置各类标志牌。
(七)要落实和开展《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预防措施,做好废机油泄露防范措施,做好应急预案。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该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自主组织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运行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
五、我 (略) 隆林各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大队要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隆林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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