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征收土地管理办法》《信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信丰县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信府发〔2023〕4号)《 (略) 人民政府 (略) 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等相关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我县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住建、人社等部门拟订了信丰县黄坑口供水工程(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大阿镇禾西村,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二、征收目的与用途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开展此次征收,征收土地用途为供水用地(公用设施用地),拟用于信丰县黄坑口供水工程(一期工程)项目建设。
三、征收土地现状
(一)征地面积。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本次征地总面积约2.7782公顷,均为农用地(耕地0公顷)。
(二)青苗、附着物数量。青苗和其它附着物数量以征地实施单位实际调查核实数量为准。
四、征地补偿标准、补偿费用及支付对象
(一)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1、拟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和《信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信丰县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信府发〔2023〕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参照《信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丰县黄坑口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及移民安置方案>的通知》(信府办字〔2021〕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补偿费用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以转账方式线上支付。
(四)支付期限
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五、安置政策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县政府《关于印发信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信府发〔2016〕2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文件规定审核办理。对涉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247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赣市人社字〔2017〕293号)文件执行。
六、公告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23年7月24日至2023年8月24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七、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大阿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97-*,地址:信丰县大阿镇阿南街42号)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在拟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或青苗、附着物权属有争议的,凭有关合法的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权属纠纷处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听证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本方案内容有异议的,应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于本公告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九、异议反馈与处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将结合异议反馈及听证情况予以处理。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