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参数: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2.1供应商无不良行为记录并提供相关查询证明材料(查询渠道和内容包括“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日期须在本项目发布公告日期后)。 2.2 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年检合格有效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具有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3人(含)以上;或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会计类、经济类和工程类)3人(含)以上。 2.3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4供应商拟派主评人应符合《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承诺函主评人证书资料,格式自拟。 2.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1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资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2.6近三年有与政府部门合作的绩效评价业务的工作业绩(项目和部门整体), 供应商需提供业绩报告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由法人签字或盖章)。 2.7各供应商应实事求是报价,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不得恶意低价竞争。符合以上条件的竞价单位应在本次竞价期间,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报 (略) 2501房间进行核验,逾期报价无效。 2.8与此次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请予以回避。 3.因项目特殊性和时效性需要,各供应商报价前应在正常上班期间 (略) 2501房间与采购单位沟通获得工作量清单,否则报价无效。 4.特别要求:本项目的履约验收按下述程序操作,绩效评价报告完成后,采购人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考核及验收结果与资金支付挂钩,考核结果为优的,支付合同价款的 100%;考核结果为良的,支付合同价款的90%; 考核结果为一般的,支付合同价款的80%;考核结果为差的,支付合同价款的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