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广东中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态共性联创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常平镇环常北路89号 |
建设单位 | 广东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清慧综合 (略) |
项目概况 | czwtitl (略) (略) 常平镇环常北路89号(北纬22°59"41.150",东经114° 1"34.790"), (略) 常平镇内企业的前处理、阳极氧化、研磨、蚀刻、电泳、喷粉、丝印、移印、喷漆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和废水提供“一条龙”式环境治理服务,全力打造集中生产、集中管理、统一治污、统一运营的建设项目,预计五金制品阳极氧化加工面积547.57万㎡/a、五金制品前处理加工面积53.47万㎡/a、五金制品电泳加工面积62.9万㎡/a、五金制品喷粉加工面积99.59万㎡/a、五金、塑胶制品喷漆加工面积70.3万㎡/a、五金、塑胶制品丝印加工面积4.61万㎡/a、五金、塑胶制品移印加工面积4.61万㎡a、五金制品蚀刻加工面积8.54万㎡/a。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0.5.1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后排入仁和水;制纯水过程中产生的浓水用于阳极氧化车间和蚀刻车间地面清洗、冲厕用水和绿化用水。 封孔含镍废水采用“混凝沉淀+超滤+一级反渗透+高效蒸发”进行处理后回用于生产,5.97t/d(0.48%)的蒸发浓液则委托危废资质单位收集处理;蚀刻含重金属废水采用“混凝沉淀+超滤+一级反渗透+高效蒸发”进行处理后回用于生产,0.35t/d(0.03%)的蒸发浓液则委托危废资质单位收集处理;含磷废水采用“pH调节+除磷+混凝+沉淀”进行预处理;含氟废水采用“pH调节+除氟+混凝+沉淀”进行预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水采用“pH调节+脱色+混凝+沉淀”进行预处理;脱脂废水采用“pH调节+气浮+混凝+沉淀”进行预处理;高浓度有机废水采用“pH调节+酸析+气浮+混凝+沉淀”进行预处理;综合废水采用“pH调节+混凝+沉淀+厌氧+缺氧+好氧+MBR+BAF” 处理工艺;中水回用系统采用“紫外线消毒+保安过滤器+超滤+一级RO+二级RO”处理工艺。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HJ1120-2020),项目各废水处理工艺均为可行治理措施,项目各指标经处理后均能达到纳污标准,属于可行技术。 项目生产废水480t/d经紫外线消毒后,各指标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 (略)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中 (略) 政污水管 (略) 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仁和水,对周围水环境的影响较小。 10.5.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酸雾、碱雾废气 项目酸雾、碱雾采用二级碱液喷淋处理,阳极氧化生产线上酸雾有组织排放能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较严值;五金蚀刻、前处理、电泳生产线上的氯化氢有组织排放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碱雾有组织排放能达到《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氯化氢、硫酸雾、NO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喷漆、烘干废气 喷漆、烘干车间废气收集后引至“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有机废气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可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63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漆雾(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在喷漆、烘干过程中的废气部分未被收集到,即为无组织排放,经预测,项目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637-2022)表A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喷粉、烤粉废气 项目喷粉车间废气收集后喷引至“滤芯+多旋风粉末回收装置”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烤粉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经收集后引至“水喷淋+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烤粉工序加热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同隧道炉内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一同被收集,燃烧机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烤粉工序有机废气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可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63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的排放浓度可达到《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重点区域排放限值。 项目在喷粉、烤粉过程中的废气部分未被收集到,即为无组织排放,经预测,项目厂界外有机废气的最大贡献浓度点位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637-2022)表A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SO2、NOx、烟尘厂界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4、五金蚀刻、电泳、丝印、移印有机废气 项目五金蚀刻、电泳、丝印、移印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引至“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经处理后的电泳废气有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五金蚀刻、丝印、移印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满足《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表1的排放限值。 项目部分废气未被收集到,即为无组织排放,经预测,电泳废气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五金蚀刻、丝印、移印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满足《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5、污水处理站恶臭 项目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经有效收集后经生物滴滤塔进行生物降解处理,经处理后的尾气引至高空排放,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 项目污水站所在地较空旷,大气扩散条件较好,厂界浓度不会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二级标准。 6、厨房油烟 项目厨房油烟拟采用静电法除油烟工艺对其进行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后高空排放 10.5.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采取的相关噪声治理措施有: (1)从噪声源入手,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选择低噪声的设备,在噪声较大的设备基础进行减振防噪处理; (2)在设备、管道设计中,注意防震、防冲击,以减轻振动噪声,并注意改善气体输流时流畅状况,以减轻空气动力噪声; (3)对风机、泵等除设置减振基础外,再设置隔音罩和消声器进一步降低噪声; (4)加强噪声设备的维护管理,避免因不正常运行所导致的噪声增大。 通过采取上述各项减振、隔声、吸声、消声等综合治理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因此,本评价认为建设项目采取的噪声治理措施在技术、经济上是可行的。 10.5.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建设投产后产生一定量的固体废物,处理不当将对周围的环境以及人群产生影响。项目在生产过程产生的普通原料外包装物、不合格品、生物 (略) 处理;废化学原料包装袋、废原料桶、废活性炭、磷化渣、阳极氧化线沉渣、废液、废水处理污泥、废抹布、漆渣、废RO膜、废过滤材料、废CO催化剂、含重金属浓缩液等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对于员工办公生活垃圾,建设单位拟按指定地点堆放,并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对垃圾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因此,如处理与处置得当,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郑重承诺在项目施工期按环保相关要求做好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的处理,运营期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则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
公示时间 | 2023-05-25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以下问题:项目概况描述不清,执行标准分析不充分,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分析不充分。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